上诉针对的是⼆审程序,在⼀审判决作出之后,当事⼈对于⼀审判决的结果不服时,就可以提出上诉,但上诉判决之后法院审理也是需要遵守⼀定的原则的,上诉不加刑就是其中的⼀项规章制度,那么,上诉不加刑的规定有哪些,跟着店铺⼩编⼀起看看吧。。
⼀、上诉不加刑的规定有哪些
1、对被告⼈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不得撤销原判缓刑或者延长缓刑考验期。
2、对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只是认定的罪名不当的,在不加重原判刑罚的情况下,可以改变罪名。3、共同犯罪案件,只有部分被告⼈提出上诉的,既不能加重提出上诉的被告⼈的刑罚,也不能加重其他同案被告⼈的刑罚。
4、对被告⼈实⾏数罪并罚的,不得加重决定执⾏的刑罚,也不能在维持原判决决定执⾏的刑罚不变的情况下,加重数罪中某罪的刑罚。
5、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判处的刑罚畸轻,或者应当适⽤附加刑⽽没有适⽤的案件,不得撤销第⼀审判决,直接加重被告⼈的刑罚或者适⽤附加刑,也不得以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发回原审⼈民法院重新审理。必须依法改判的,应当在第⼆审判决、裁定⽣效后,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
另外,共同犯罪案件中,⼈民检察院只对部分被告⼈的判决提出抗诉的,第⼆审⼈民法院对其他第⼀审被告⼈也不得加重刑罚。
⼆、上诉不加刑是什么意思
上诉不加刑原则原则,就是第⼆审⼈民法院审判只有被告⼈⼀⽅提出上诉的案件,不得以任何理由加重被告⼈刑罚的审判原则,是⼆审法院必须遵守的原则之⼀。其含义包括:
1、仅有被告⼈⼀⽅上诉的案件,⼆审法院审理后确认应按刑事诉讼法地189条第2款进⾏改判时,即使原判量刑畸轻,也不得加重被告⼈刑罚。
2、上诉是被告⼈的合法权利,不论上诉理由是否得当,都不能以被告⼈不服判决或态度不好⽽在⼆审判决中加重原判刑罚。
3、仅有被告⼈⼀⽅上诉的案件,⼆审法院审理后确认应按刑事诉讼法地189条第3款之规定直接改判或发回重审的,在事实查明后,如果没有变更原判认定的事实,也不应加重被告⼈的刑罚。同时,⼆审法院不能借⼝事实不清、证据不⾜⽽将仅仅是量刑过轻的案件发回重审,指令⼀审法院加重被告⼈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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