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叉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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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第一章 总则...............................................1 第二章 安全管理规定.......................................1 第三章 附则...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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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叉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管理,落实好各项安全管理措施,规范两个或两个以上工程在同一作业区域同时进行生产作业安全管理,明确责任,杜绝事故发生,保障员工安全,避免财产损失,根据《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办法》要求,结合工程项目部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工程项目部管辖范围内所有作业人员进行交叉作业。(包括外协施工队伍)
第二章 安全管理规定
第三条 识别、协调交叉作业中不同单位间安全关系,作业单位必须编制安全措施,签订安全协议,经批准后进场作业。
第四条 检查特种工取证情况和施工人员体检情况,必须作好安全教育和安全交底工作,作业人员必须按GB6095、GB2811、 GB5725等规定正确佩戴使用个人劳动防护用品,交叉作业现场作业单位必须配备专职安全人员进行安全监护。
第五条 应避免或减少交叉作业,使同一立体空间、同一时间作业工序降至最低。必须交叉时,交叉作业双方必须加强协调和联系,明确双方应采取防范措施及配合要求。
第六条 交叉作业双方商定各自施工范围及安全注意事项,施工场地尽量错开。
第七条 作业人员在进行上下立体交叉作业时,不得在上下贯通同一垂直面上作业,后行作业人员注意避让先行作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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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下层作业位置必须处于上层作业物体可能坠落范围之外,无法错开垂直交叉作业,层间必须搭设严密、牢固防护隔离设施
第九条 禁止下层作业人员在防护栏杆、平台等构件下方休息、逗留。
第十条 交叉作业通道应保持畅通,作业单位对危险出入口处应设围栏或悬挂警告牌。
第十一条 在夜间和光线不足地方禁止进行交叉作业。 第十二条 严禁乱动非工作范围内设备、机具及安全设施。 第十三条 在系统试运时进行交叉作业,作业单位必须执行工作票制度,由试运人员进行监护。
第十四条 起重作业
(一)起重作业前,作业单位应根据《吊装作业安全管理制度》规定办理《吊装安全作业证》,对吊装机具进行检查,并按GB5082规定联络信号,统一指挥。
(二)吊装移动大件,起吊前,起重指挥及起重司机通知有关人员撤离,作业单位确认吊物下及吊物行走路线范围无人员及障碍物方可进行吊装作业,吊物通行路线下方所有人员无条件撤离。
(三)作业单位起重挂钩、指挥人员站位不得及起重物体起吊路线交叉,不得站在被吊物体通行死角,及被吊物体保持有效安全距离。
第十五条 搭架作业
(一)进行高处作业前,作业单位应根据《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制度》规定办理《高处安全作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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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脚手搭设中或未检验合格,作业单位其他作业人员不得进入搭架范围,脚手架等辅助材料拆除时,下方不得有其他操作人员。
(三)脚手板堆放高度过不得超过2米、脚手管堆放高度不得超过1米,堆放底部宽度应大于1米,以保证堆放稳定性。
(四)严禁在堆放物脚手架、T排旁休息,防止倒塌伤人。 第十六条 明火、打磨作业
(一)进行动火作业前,作业单位应根据《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规定办理《动火许可证》。
(二)投油作业及电焊、打磨作业不得在同一时段同一区域交叉作业。 (三)焊接动火作业及气瓶、气体软管保持适当安全距离或做好可靠防护。
(四)打磨作业时,打磨机磨削方向不得有人员和易燃物。 (五)上方动火作业(焊接、切割)应注意下方有无人员、易燃、可燃物质,若有作业单位应做好防护措施,遮挡落下焊渣,防止引发生火灾。
第十七条 设备维修时,按《设备检修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和《设备检修停电挂牌制度》规定作业单位必须执行工作票制度,告知设备使用方,采取相应安全措施(派专人看守、切断电源、挂警示牌等)谨防误操作引发事故。
第十八条 因工作需要进入他人作业场所,作业单位必须以书面形式向该场地管理者申请,说明作业性质、时间、人数、动用设备、作业区域范围、需要配合事项,及该场所管理者协调做好防范措施后方可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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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其中必须进行告知作业有:
(一)进入门机、龙门吊运行范围,有可能影响门机、龙门吊安全交叉作业,如高空作业车跨越门机、龙门吊轨道进行涂装作业;
(二)生产区域进行建筑施工作业、建构筑物维护保养作业; (三)其他由施工负责人根据作业风险分析确定需进行告知交叉作业。
第十九条 涉及到需审批、告知作业(如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破土作业、能源介质作业等)作业单位按相应作业许可制度执行。
第三章 附则
第二十条 违反本制度按照工程项目部《安全生产奖惩制度》考核。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安全科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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