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避难硐室建设标准
1 适应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本公司建造煤矿井下避难硐室(包括永久避难硐室及临时避难硐室)的设计、装备、检测及管理要求。
本标准不适用于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避灾硐室。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GB 50215—2005 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 《煤矿安全规程》 2011年版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 2009年版 《矿山救护规程》 2009年版
《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暂行规定》 安监总煤装〔2011〕15号
《关于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安监总煤装〔2012〕15号
3 分类
3.1 分类及代号
煤矿井下避难硐室根据其服务范围及使用年限,分为永久避难硐室和临时避难硐室,永久避难硐室的标记为DMY,临时避难硐室的标记为DML。
3.2 避难人数
根据矿山的实际情况进行设计,但应满足如下规定:
永久避难硐室设计额定避险人数不少于20人,宜不多于100人; 临时避难硐室设计额定避险人数不少于10人,不多于40人。
3.3 硐室结构形式
避难硐室形式,采用如下三种结构形式:
(1) “一”字型:硐室两端分别连接不同的巷道,硐室有两个安全出口; (2) “凹”字型:硐室两端均连接同一条巷道,两个安全出口之间的距离
不小于20m;
(3) “口”字型:硐室仅一个安全出口,在巷道旁边构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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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避难硐室一般采用第(3)种结构形式,也可采用上述三种形式之一;永久避难硐室不得采用第(3)种形式的结构。
逃生巷道防护密闭门密闭门密闭门防护密闭门进口逃生巷道过度室生存室过度室出口
图3-3-1 “—”型避难硐室
生存室密闭门过度室密闭门过度室防护密闭门出口逃生巷道防护密闭门进口 图3-3-2 “凹”型避难硐室
生存室密闭门防护密闭门过度室逃生巷道 图3-3-3 “口”型避难硐室
3.4 硐室型号表示
避难硐室型号表示:
DM / - 硐室结构代号,永久缺省为1,临时缺省为3
硐室设计防护时间,缺省为96,单位为小时(h) 设计避难人数
硐室类型:Y、永久避难硐室,L、临时避难硐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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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难硐室型号表
类型 永久避难硐室 临时避难硐室 标记 DMY 人数 20~100 结构形式 1:“一”字型;2:“凹”字型 1:“一”字型;2:“凹”字型;3:“口”字型 DML 10~40
4 基本要求
4.1 设计
避难硐室设计,应当由具备煤炭行业专业(矿井)设计资质的机构完成。避难硐室施工前,应有专门的施工设计,报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实施。
永久避难硐室应设置在井底车场、水平大巷、采区(盘区)避灾路线上,服务于整个矿井、水平或采区,服务年限一般不低于5年。
临时避难硐室应设置在采掘区域或采区避灾路线上,主要服务于采掘工作面及其附近区域,服务年限一般不大于5年。
硐室容量应满足突发紧急情况下所服务区域全部人员紧急避险的需要,包括生产人员、管理人员及可能出现的其他临时人员,并应有一定的备用系数。永久避难硐室的备用系数不低于1.2,临时避难硐室的备用系数不低于1.1。
4.2 功能要求
避难硐室必需具备安全防护、氧气供给保障、有害气体去除、环境监测、通讯、照明、人员生存保障等基本功能,在无任何外界支持的情况下额定防护时间不低于96小时。
4.3 位置选择
避难硐室应布置在稳定的岩层中,避开地质构造带、高温带、应力异常区以及透水危险区。特殊情况下确需布置在煤层中时,应有控制瓦斯涌出和防止瓦斯积聚、煤层自燃的措施。
永久避难硐室应确保在服务期间不受采动影响,临时避难硐室应在服务期间避免受采动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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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安全出口结构
避难硐室安全出口应采用向外开启的两道门结构。
外侧第一道门采用既能抵挡一定强度的冲击波,又能阻挡有毒有害气体的防护密闭门;第二道门采用能阻挡有毒有害气体的密闭门。
两道门之间为过渡室,密闭门之内为避险生存室。
4.5 硐室面积
永久避难硐室过渡室的净面积应不小于3.0米2;临时避难硐室不小于2.0米2。
生存室的宽度不得小于2.0米。
永久避难硐室生存室的净高不低于2.0米,每人应有不低于1.0米2的有效使用面积。临时避难硐室生存室的净高不低于1.85米,每人应有不低于0.9米2的有效使用面积。
4.6 硐室施工
避难硐室施工前,应有专门的施工设计,报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实施。 避难硐室施工中应加强工程管理和过程控制,确保施工质量。
5 功能及配置标准
5.1 安全防护功能
5.1.1 安全出口防护
硐室安全出口前后20米范围内巷道应采用不燃性材料支护,且顶板完整、支护完好,符合安全出口的要求。
硐室地面高于巷道底板不小于0.2米。 5.1.2 硐室支护
采用锚喷、砌碹、钢筋砼等方式支护,支护材料应阻燃、抗静电、耐高温、耐腐蚀,顶板和墙壁的颜色宜为浅色。
硐室的支护应根据矿井的工程地质条件、硐室位置等进行支护设计,施工时必须按照设计施工,施工管理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5.1.3 密闭门
防护密闭门、密闭门应具有为手动操作,且应开启灵活、快捷,并能在内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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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现开、闭操作。
避难硐室防护密闭门抗冲击压力不低于0.3 MPa,抗静压根据矿山实际情况由设计确定,但不得低于0.1MPa。
防护密闭门上设观察窗,观察窗强度要求应不低于防护密闭门的要求。 防护密闭门及密闭门的高度不小于1.5m,宽度不小于0.8m。出口防护密闭门的应急逃生口面积应不小于0.25m2。
防护密闭门及密闭门应有足够的气密性,密封可靠、开闭灵活。门墙周边掏槽,深度不小于0.2米,墙体用强度不低于C30的混凝土浇筑,并与岩(煤)体接实,保证足够的气密性。
安装防护密闭门、密闭门的墙体,其具体参数应在设计中明确规定,且设计的强度不得低于门体的强度。
门体及墙体的密闭性要求:在500±20帕压力下泄压速率应当不大于350帕/小时。
5.1.4 空气幕与喷淋
过渡室内应设压缩空气幕和压气喷淋装置。 5.1.5 排水与排气
防护密闭门的门墙设单向排水管和单向排气管,排水管和排气管应加装手动阀门。
生存室内设置不少于两趟单向排气管和一趟单向排水管,排水管和排气管应加装手动阀门。 5.1.6 管线保护
接入避难硐室的矿井压风、供水、监测监控、人员定位、通讯和供电系统的各种管线在接入硐室前应采取保护措施。
压风、供水及信号传输管线在进入避难硐室前应埋设于巷底或巷壁,或采取其他措施保护,确保在灾变发生时不被破坏。埋设或保护距离在避难硐室设计中明确,但至少不得低于20米。
5.2 氧气供给保障
5.2.1 保障要求
在整个额定防护时间内,紧急避险设施内部环境中氧气含量应在1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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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0%之间。 5.2.2 压风供氧
避难硐室必须接入井下压风自救系统,在生存室内设置压风供氧装置。硐室内压风管路应设减压、消音、过滤装置和控制阀,压风出口压力在0.1~0.3兆帕之间,供风量不低于0.3米3/分钟·人,连续噪声不大于70分贝。 5.2.3 个体呼吸防护装备供氧
按避险人数每人配备一台不低于45分钟防护时间的自救器,并配备20%的备用量。配备的自救器必须是隔绝式,同时应满足《煤矿安全规程》等相关规定,条件允许时,宜配备压缩氧自救器。
有条件的矿井,建议配备正压氧气呼吸器。 5.2.4 自备(生)氧供氧
避难硐室应配备自备(生)氧供氧系统,在压风系统不能正常使用时,为避险人员供氧。
采用压缩氧供氧的,供氧管路应当进行脱脂处理;采用高压气瓶供气系统的应有减压措施,以保证安全使用。
采用自生氧装置的,应当经充分的安全评估,保证自生氧装置可靠起动及在避难硐室整个额定防护时间内均衡供氧。 5.2.5 其它供氧方式
有条件的矿井可增加采用钻孔供氧、专用管路供氧的方式供氧,以提高避难硐室的安全可靠性。
(1)钻孔供氧
为永久避难硐室布置由地表直达硐室的钻孔,钻孔直径应不小于200毫米。钻孔地表出口应有必要的保护装置并储备自带动力压风机,数量不少于2台。
若采用地下钻孔,则至少在该硐室所在水平以上2个水平的进风巷道上开孔,确保供氧安全可靠。
(2)专用管路供氧
从地面通过井巷或钻孔布设具有有效保护的专用管路至避难硐室,通过专用管路为避难硐室供给氧气(空气)。
采用钻孔供氧、专用管路供氧的永久避难硐室内,应当储存保证气幕和压风喷淋需要的压缩空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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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有害气体去除
有害气体处理能力:处理二氧化碳的能力不低于0.5升/分钟·人,处理一氧化碳的能力应能保证在20分钟内将一氧化碳浓度由0.04%降到0.0024%以下。
在整个额定防护时间内,紧急避险设施内部环境中氧气含量应在18.5%~23.0%之间,二氧化碳浓度不大于1.0%,甲烷浓度不大于1.0%,一氧化碳浓度不大于0.0024%。
5.4 环境监测
配备独立的内外环境参数检测或监测仪器,在突发紧急情况下人员避险时,能够对避险设施过渡室内的氧气、一氧化碳,生存室内的氧气、甲烷、二氧化碳、一氧化碳、温度、湿度和避险设施外的氧气、甲烷、二氧化碳、一氧化碳进行检测或监测。
为提高永久避难硐室的保障水平,有条件的矿井,建议设置视频监控系统,在避难硐室内、外设置本安摄像头,对硐室内外视频图像进行实时监控。
上述环境参数检测数据,应通过矿井监测分站联入矿井的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或在地面设置独立的监测中心,对井下避难硐室内外环境参数进行实时显示。
5.5 通讯
矿井通信联络系统应延伸至避难硐室内,硐室内应设置直通矿调度室的电话。
有条件时,宜加配无线电话、广播系统等应急通信设施。
5.6 照明
硐室内应每隔一定距离设置日常照明装置,设置的照明装置必须取得MA标志,应以节能、低功耗灯具为主。
遇险避难时,为给矿工进入煤矿井下避难硐室时提供照明,以及避难硐室内的关键地点提供应急照明,应加配荧光棒、备用矿灯等作为应急照明系统,确保照明安全和照明质量。
5.7 人员生存保障
5.7.1 电源保障
硐室内的自备电源应根据紧急避险时,保证监测仪器、通信设施、应急照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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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必须的用电量进行计算配置。 5.7.2 降温除湿
在整个额定防护时间内,紧急避险设施内部温度不高于35摄氏度,湿度不大于85%,并保证紧急避险设施内始终处于不低于100帕的正压状态。
有条件的矿井,建议安装空气调节装置。 5.7.3 其它保障
按额定避险人数配备食品、饮用水,配备的食品发热量不少于5000千焦/天·人,饮用水不少于1.5升/天·人。
硐室内应设置卫生间,内设人体排泄物收集处理装置。
避难硐室内备有一定数量担架,急救包。急救包内有一定量的绷带、止血药及其它应急药品。
按设计人数配备座椅等设备,保证避难人员的舒适度。 还应配备工具箱、灭火器等辅助设施。
5.8 供水施救
避难硐室内供水管路应接入矿井供水施救系统,应能在紧急情况下为避险人员供水,并为在紧急情况下输送液态营养物质创造条件。
接入的矿井供水管路应有专用接口和供水阀门。 若接入硐室的水压大于0.3Mpa时,应设置减压装置。 有条件时,宜加设过滤装置和净水装置。
5.9 人员定位
应在避难硐室的过渡室设置人员定位终端,适时监测人员进出紧急避险设施的情况。
人员定位终端的信息要接入矿井人员定位系统。
6 管理与维护
6.1.1 管理制度及机构
企业应建立紧急避险系统管理制度,确定专门机构和人员对紧急避险设施进行维护和管理,保证其始终处于正常待用状态。 6.1.2 技术资料
硐室交付使用时,应有完善的硐室设计说明书,施工设计说明书,硐室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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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验收文件。
应编制详细的硐室及相关产品的使用、维护说明书。
应建立紧急避险设施的技术档案,准确记录紧急避险设施设计、安装、使用、维护、配件配品更换等相关信息。
紧急避险设施内应悬挂或张贴简明、易懂的使用说明,指导避险矿工正确使用。
企业应定期对紧急避险设施及配套设备进行维护和检查,并按产品说明书要求定期更换部件或设备。
矿井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重大事故应急预案、采区设计及作业规程中应包含紧急避险系统的相关内容。 6.1.3 日常维护
应保证储存的食品、水、药品等始终处于保质期内,外包装应明确标示保质日期和下次更换时间。
每天应对紧急避险设施进行1次巡检,设置巡检牌板,做好巡检记录。煤矿负责人应对紧急避险设施的日常巡检情况进行检查。
每月对配备的高压气瓶进行1次余量检查及系统调试,气瓶内压力低于额定压力的95%时,应及时更换。每3年对高压气瓶进行1次强制性检测,每年对压力表进行1次强制性检验。
每10天应对设备电源进行1次检查和测试。
每年对紧急避险设施进行1次系统性的功能测试,包括气密性、电源、供氧、有害气体处理等。
经检查发现紧急避险设施不能正常使用时,应及时维护处理。采掘区域的紧急避险设施不能正常使用时,应停止采掘作业。 6.1.4 培训与应急演练
煤矿企业应将了解紧急避险系统、正确使用紧急避险设施作为入井人员安全培训的重要内容,确保所有入井人员熟悉井下紧急避险系统,掌握紧急避险设施的使用方法,具备安全避险基本知识。
对紧急避险系统进行调整后,应及时对相关区域的入井人员进行再培训,确保所有入井人员准确掌握紧急避险系统的实际状况。
煤矿应当每年开展1次紧急避险应急演练,建立应急演练档案,并将应急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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练情况书面报告县级以上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煤矿企业应于每年年底前将紧急避险系统建设和运行情况,向县级以上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书面报告。
7 硐室验收
避难硐室施工、安装完成后,应进行各种功能测试和联合试运行,并严格按设计要求组织验收。
7.1 主要性能测试
7.1.1 气密性检测
(1)检测标准
气密性检测,在500±20帕压力下泄压速率应当不大于350帕/小时。 (2)检测方法
取下单向排气管的单向阀,在泄压口安装U型压差计并密封排气管,其他本项检测不用的接口一并密封。
关闭避难硐室防护密闭门,打生存室内压风装置,使硐室内外压差达到600Pa左右;稳定10~30min后,在舱内外压差不小于500Pa的条件下,关闭密闭门,打开防护密闭门,开始用秒表计时,同时读取和记录压差计显示值;每间隔10min记录1次,共持续60min。用首次差压值减去末次差压值,即为生成室泄压速率。
关闭避难硐室防护密闭门,打生存室内压风装置,使硐室内外压差达到600Pa左右;稳定10~30min后,在舱内外压差不小于500Pa的条件下,打开密闭门,关闭防护密闭门,开始用秒表计时,同时读取和记录压差计显示值;每间隔10min记录1次,共持续60min。用首次差压值减去末次差压值,即为过渡室泄压速率。
7.1.2 正压维持检测
(1)检测标准
正压维持检测,在设定工作状态下紧急避险设施内部气压应当始终保持高于外界气压100~500帕,且能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节。
(2)检测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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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3 压风系统检测
(1)检测标准
压风系统检测,压风系统供风能力应当不低于每人每分钟0.3立方米,噪声不高于70分贝。
(2)检测方法
开启避难硐室内的压风供氧系统控制阀,分别用流量计和压力表检测压风供氧系统供氧速率、出口压力;同时,使用声级计在发生噪声源距离1m点进行测试,测试4次计算取平均值。 7.1.4 气幕和喷淋系统检测
(1)检测标准
气幕和压风喷淋系统检测,气幕应当覆盖整个防护密闭门。 (2)检测方法
关闭防护密闭门,打开密闭门,打开气幕和喷淋系统,分别使用风表测量密闭门前方上、中、下三个位置的风速,测定的风速不得低于0.5m/s。 7.1.5 高压管路承压检测
(1)检测标准
高压管路承压检测,在1.5倍使用压力下保压1小时,压力应当无明显下降。 (2)检测方法
7.2 整体性能模拟试验
煤矿应当进行硐室安全避险模拟综合防护性能试验,试验应覆盖硐室内所有系统,出具试验报告,以研究确定适合本矿区避险设施建设的经验和相关参数。
7.3 其它项目验收
门体生产厂家应提供门体抗冲击压力、抗静压、瞬时耐高温指标,并提供相应部件的试验、验算证明材料。其指标应满足本标准规定及设计要求。
硐室位置、支护、设备配备等其它项目,应按建设依据的设计要求,逐项目进行验收。与设计不符的,应有变更或调整说明,并经设计、建设单位同意。
硐室正式投入运行前,应按第6条中的要求提供必需的软件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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