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地国际贸易发展公司在1996年间与马卡尔贸易有限公司成交一笔出口答豆贸易。信用证有关部分条款规定:“600 M/Tons of Kidney Beans.Partial shipments are allowed In two lots.400 M/Tons to Antwerp not later than May31,1996.200M/Tons to Brussels not later than June 30,1996.”(60公吨芸豆,允许分批装运,分两批,400公吨于1996年5月五日前运至安特卫普,200公吨于1996年6月对日前运至布鲁塞尔。)
国际贸易发展公司有关人员经审查信用证条款,未发现什么问题,即与有关船方代理联系租船,根据5月末前的船期和船舱的情况,去安特卫普港的舱位不够,400公吨必须两条船分装。国际贸易发展公司有关运输人员向有关业务员提出,安特卫普的400公吨须两条船装是否可以,信用证是否允许分批装运。业务员查对信用证认为没有问题,因为信用证是允许分批装运。所以国际贸易发展公司于5月18日在A轮装200公吨至安特卫普港,19日装B轮200公吨至安特卫普港。装运完毕,于20日即备齐信用证项下的所有单据向议付行办理议付。但经议付行审核单据提出异议:
信用证规定“Partial shipments are allowed In two lots.意即要求分两批装运:400公吨到安特卫普一批;200公吨到布鲁塞尔一批。国际贸易发展公司第一批只装200公吨至安特卫普,第二批又装200公吨至安特卫普,所以不符合信用证要求。
国际贸易发展公司对该条款理解与议付行不一致,国际贸易发展公司认为:“Partial shipe are allowed In two lots.条款中的“in two lots”的词语是指 4O0公吨到安特卫普和 200公吨到布鲁塞尔的两批。其中又规定“Partial shipments areallowed.”是指在400公吨到安特卫普一批中或在200公吨到布鲁塞尔一批中还允许再分批。所以装运至安特卫普港的货分为200公吨和200公吨两批装。
议付行仍不赞同国际贸易发展公司的这种理解,不同意议付。最后决定由国际贸易发展公司向议付行提供担保函件,如开证行有异议由国际贸易发展公司负责,议付行对开证行仍照常寄单而不表明不符点的情况(即对内提不符点,对外不提)。 但单到国外,开证行于5月对日提出:
“第XXX号信用证项下的单据收到经审核发现不符点我信用证规定只分两批装运,Rll4加公吨至安特卫普,2加公吨至布鲁塞尔。你于5月18日只装200公吨至安特卫普,5月19日又装 2O0公吨至安特卫普。如此说来,你方起码要装三批以上,所以违背了我信用证规定。我行经研究,无法接受单据,请告你方对单据处理的意见。 5月29日”
国际贸易发展公司对开证行上述的单据异议虽然其意见时议付行的意见一致,但仍以自己对信用证条款所理解向开证行抗辩:
“你5月 29日电悉。对于第X X X号信用证项下第X XX号单证不符事,我们认为单证完全相符。你信用证原条款是这样规定的:“Partial shipments are allowed In two lots.其意思就是在两批之中(in two lots)允许分批装运(Partial ship-ments are albwed),所以在安特卫普的 400公吨之中我又分批装,完全符合信用证要求。你们所谓‘不符点’是不存在的,你行应接受单据按时付款。 5月31日”
国际贸易发展公司发出上述反驳意见后,6月3日又接到开证行的复电: “你5月 31日电悉。对于第X X X 号信用证项下你方不符点事,我们信用证原文规定: Partial shipments are allowedin two lots. 400M/Tons to Antwerp not later than May 31,1996.200 M/Tons to Brussels not later than June 30,1996.该条款意思很明确:‘允许分批装运’(Partial shipments are al-lowed)已被‘两批装运’(in two lots)所
限制,即分 400公吨至安特卫普;200公吨至布鲁塞尔。每批之中不能再分批。你方认为每批之中又可以再分批,完全是对原条款的误解。所以其不符点是明显存在的,我行经与申请人联系亦不同意接受单据,速复对单据处理的意见。 6月3日”
国际贸易发展公司有关人员对开证行这样坚持所提的意见,所以又对信用证条款作进一步的探讨,才认为以前是误解信用证条款。只好又向买方马卡尔贸易有限公司商洽,最后以降价为条件而结案。 分析:
假设本案例的信用证条款是这样规定的:“Ship-ment in two lots:400M/Tons to Antwerp not later than May31,1996.200 M/Tons to Brussels not later than June 30,1996.”另外在其他条款又规定:“Partial shipments areallowed.”则可以考虑在每批之中再分批。因为条款虽然规定400公吨和200公吨两批,但另条款又规定允许分批装运,意即400公吨或200公吨两批之中允许分批装运。本案例信用证条款却是这样规定:“Partial shipments are allowed in twolots.”因为“Allowed”一词却被“in two lots”词所修饰和限制,即“允许”(allowed)被“分两批”(in two lots)所限制,也就是说其所“允许”的条件是“分两批”。
本案例的国际贸易发展公司对该条款没有正确的理解,被上述举例类似条款所混淆,误认为每批之中还可以分批。议付行在议付时就提出异议,国际贸易发展公司没有引起注意,进行研究,却仍然固执自己的理解。当时议付行又不接受,双方各执己见,所以才商定采取只是国际贸易发展公司向议付行提担保议付,而要求议付行仍照常向开证行寄单不说明有不符点的情况,开证行如有异议由受益人负责。但单寄到国外,于5月29日开证行也提出该不符点,国际贸易发展公司却仍然还以自己的误解进行抗辩。6月3日开证行再次在电文中对该条款又作了进一步的解释,国际贸易发展公司这时才组织有关人员对信用证该条款进行了探讨,发现自己以前的理解是错误的。
所以在国际贸易中审证工作是一项非常重要而又细致的工作,需要对信用证条款有一定理解能力的人员担任这项工作,才能对企业起到把关的作用。出口业务程序从成交签订合同到备货、审证、政证、租船订舱、报关、报验、保险直至装运,任一个环节出现问题,最后均在单证工作上暴露出来,造成单证不符,被对方拒付货款或拒收货物。本案例的分批装运问题,虽然当时有船舱不足的原因,但审证人员当时认为可以再分批,误解信用证条款,所以才违背信用证规定而造成事故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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