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基础科学研究的若干意
见》(国发〔2018〕4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创新型省份建设若干措施的通知》(鲁政字〔2019〕142号)等文件规定,规范和加强山东省实验室(以下简称省实验室)建设、运行和管理,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实验室以打造国家实验室“预备队”和国家实验室网
络成员为目标,聚焦服务国家重大需求、全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坚持“四个面向”,对标国际、国家顶尖创新平台,汇聚、培养一流科学家和创新团队,组织实施重大科研任务,开展前瞻性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加速推动关键共性技术、前沿引领技术和颠覆性技术创新突破,不断提升我省源头创新能力。
第三条
省实验室是全省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按照统
筹谋划、省市共建、以市为主的原则建设,强化省市联动。
第四条设有关工作。
第二章
第五条
布局与建设
省科技厅是省实验室的行政管理部门,统筹省实验室建
省科技厅围绕国家和全省重大战略需求,研究提出省实
验室布局领域,报省政府批准。
1第六条具备条件的设区的市(以下简称承建市)作为省实验室建设、运行责任主体,应建立主要负责人牵头的省实验室建设协调推进机制,统筹整合区域内现有优势资源,大力引入国内外高端优质资源。
第七条省科技厅加强统筹协调,指导承建市拟定省实验室组建方案,方案成熟后由承建市政府向省政府提出建设申请。
第八条
省科技厅按照省政府批办意见对承建市提交的组建方
案组织专家论证,指导承建市进一步完善省实验室组建方案,并将完善后的省实验室组建方案及审核意见按程序报省政府审批。
第九条
承建市根据省政府批准的省实验室建设方案,启动筹建
省实验室,2个月内完成省实验室理事会、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会组建,聘任省实验室主任;6个月内编制具体的省实验室建设实施方案,报省科技厅备案。筹建期内可挂“×××山东省实验室(筹)”牌子。
第十条省实验室采取“一室一方案”的方式建设,鼓励探索多个市采取“主体+分中心”(牵头市承建主体实验室、参与市设立分中心)等方式共建省实验室。
第十一条省实验室全称以“城市名+领域名+山东省实验室”方式命名,简称原则上以“地名或领域名或著名科学家人名等+省实验室”方式命名,全称英文名称为“×××ShandongLaboratory”。
第十二条省实验室筹建期为3年。自筹建期满之日起3个月内,承建市向省科技厅提出验收申请,省科技厅组织专家验收,通过验收
2的报请省政府批准后正式授牌。筹建期满无法完成建设任务的,承建市须提前3个月提交延期验收申请,筹建期最长可延长1年,1年后未通过验收的,报请省政府批准,取消其省实验室建设资格,可视情转为其他类别创新机构。
第三章组织结构
第十三条省实验室具备事业单位法人条件后,可按规定登记为独立运行的省级事业单位法人,在内部组织框架、岗位设置、人员评聘、科学研究、知识产权归属等方面享有充分自主权。
第十四条
省实验室坚持党的领导,设立党组织及相应工作机
构,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章程》及有关规定,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作用,对理事会作出的重大决策决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支持实验室主任依法行使职权。
第十五条省实验室理事会每届任期5年,由承建市政府及相关管理部门、参建单位主要负责同志,相关领域的著名科学家、企业家等组成,理事长原则上由承建市主要负责同志担任。理事会主要职责是研究制订省实验室章程及其它相关管理制度,负责审议省实验室的发展战略、机构设置、财政预决算,协调解决重大事项等。
第十六条
省实验室学术委员会由理事会聘任,每届任期5年。
学术委员会主任由相关领域著名科学家担任,委员由国内外知名科学家、战略专家、企业家组成。学术委员会主要职责是指导和把握省实
3验室研究方向、重点发展领域、重大研究任务与目标等学术问题,开展学术工作评估,定期召开学术咨询委员会等。
第十七条
省实验室主任委员会是省实验室日常建设和运行管
理机构,由主任、副主任、委员组成。省实验室主任应由本领域内具有国际国内影响、强烈责任意识、创新意识和统筹协调能力的战略科学家、技术专家或管理专家担任。
第四章
运行与管理
第十八条省实验室建立新型人事管理制度,人员规模按目标任务和实际需求等综合确定,建立“开放、流动、竞争、协同”的用人机制,按需设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动态调整、能进能出。
第十九条省实验室健全人才成长激励机制,制定保障科研人员潜心科研的政策,提供良好的创新文化和环境;建立与科研人员能力和贡献相匹配、科学合理的内部薪酬分配制度;鼓励支持符合条件的省实验室申报博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等。
第二十条省实验室构建开放协同发展机制,主动融入国际科技创新大环境,有效利用全球创新资源,开展国内外科技交流合作;推进科研基础设施开放共享、优秀人才共同培养及双向流动,形成全面开放、协作共赢、共同发展的新格局。
第二十一条省实验室完善促进科研成果转化机制,探索建立与绩效挂钩的成果转化激励机制、转化收益分配政策等,激励科技人员
4创新创业,推动创新链上游科研成果向下扩展延伸和转化,促进科研与产业无缝对接。
第二十二条
省实验室更名、主要研究方向或结构调整重组等重
大事项变更,由承建市按程序报省政府批准。
第二十三条
省实验室于每年3月份前将上年度工作报告、学术
委员会会议纪要、换届情况报告等,经承建市审核后报省科技厅备案。
第五章
监测与评估
第二十四条省科技厅统筹省实验室建设运行监测评估工作,制订省实验室绩效评估指标体系,实行“一室一策”分类评估,重点考察省实验室建设方案任务落实情况,包括经费投入、科研开展、绩效产出、人才团队、基础设施、制度建设及运行情况等方面。
第二十五条承建市按照省科技厅要求,组织省实验室年度考核工作,总结工作进展和存在问题,督促省实验室进行整改,考核结果报省科技厅备案。
第二十六条
省科技厅对正式运行的省实验室每3年一个周期开
展绩效评估。按照“目标导向、长远发展、绩效评估、优扶劣汰”的原则,根据评估情况,分别做出强化支持、限期整改、报省政府批准后撤销等决定,建立有进有出、动态管理机制。
第六章
经费与支持
第二十七条承建市对省实验室建设发展实行按需保障,在人财物等方面给予稳定支持。
5第二十八条承建市应积极拓宽资金投入渠道,引导和鼓励多元
化投入,共同推进省实验室建设。
第二十九条
省财政对验收合格的省实验室,根据投资规模(不
含土地出让、基建费用)、建设内容、评估成绩等,给予后补助奖补,并按年度给予运行经费等稳定支持,主要用于高层次人才引进、科研设施购置、科研项目支持等。
第三十条省科技厅对省实验室根据国家、省战略部署和重大需求凝练的重大项目指南,经论证后按“一事一议”方式列入省科技计划给予支持。省实验室自主立项的重大科研项目,经省科技厅审核后可视同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由省实验室自主组织实施。有关部门对省实验室承担国家、省科研项目,建设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等给予支持。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19日。
本办法自5月20日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5月
附件:1.山东省实验室建设方案编写提纲
2.山东省实验室建设审批流程图
6附件1山东省实验室建设方案编写提纲
(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建设背景与战略意义
包括国内外该学科(领域)最新进展、发展趋势、应用前景及实验室建成后对国家、山东省和依托单位的作用、贡献等。
二、基础条件与比较优势
包括国内外影响和地位;近5年承担的重大科研任务和取得的代表性科研成果;在推动学科发展、解决国家、山东省经济和社会发展重大关键问题等方面的贡献;已具备的科研条件(重大科研平台、科研用房、仪器设备、配套设施)。
三、建设原则与目标定位
包括总体定位、建设原则、发展目标等。四、研究方向与研究任务
包括研究方向、重点任务、主要研究内容等。五、管理模式与运行机制
包括组织构架、运行机制及特点等。六、团队建设规划
包括队伍规模和结构总体情况、学术带头人及其代表性成果、高水平人才吸引和稳定,研究生培养情况等。
七、投资规模与建设进度规划八、预期科研产出
九、其他保障措施十、相关附件
附件2山东省实验室建设审批流程图
《<山东省保安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解读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省保安服务业监督管理工作,规范保安服务行为,充分发挥保安队伍作用,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山东省保安服务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将有关问题解读如下:
一、《办法》出台背景
近年来,各级人民政府紧紧围绕“平安山东”建设,聚焦人民群众对安全服务的新期待、新要求,不断加强保安队伍建设,全面规范保安服务行为,推动保安服务业持续健康发展。全省保安服务业已初步形成了集人防、技防、押运、物管、大型活动安保、安检等为一体的多元化发展格局,服务领域涵盖了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医院、商场、居民小区等单位和场所,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放管服”改革的不断推进,全省保安服务组织、保安队伍发展迅速,同时保安服务业在转型过程中出现了不容忽视的新问题新情况。为适应保安服务业日常监管工作的形势需要,依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等有关规定,省公安厅制定了该《办法》,对促进保安服务业高质量发展很有必要。
二、起草过程
前期,省公安厅对全省保安服务业的现状和保安监管工作进行了深入调研,认真梳理分析汇总存在的问题,逐项进行研究,
逐条制定相应改进措施。初稿形成后,先后听取了公安部业务主管局、各地公安机关意见,征求了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团省委、省总工会、省税务局等省直有关部门意见,并进行了会签。通过省政府门户网站征求了保安行业协会、保安从业单位等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
三、主要内容
本《办法》共25条,明确了省直有关部门在保安服务业发展中的职责,提出了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保障“警保联控”所需经费,细化了保安服务公司设立条件、保安员上岗条件及其从业禁止条件、着装、教育培训、考试等要求,详细规定了联合监管的内容及检查频次,创新建立了“重点检查及约谈”“重点监管对象”等制度,切实提升监管工作的硬约束、强震慑作用。
一是明确省直部门相应工作职责。《办法》明确了公安机关、市场监管、教育、税务、工会和共青团组织等有关部门的职责,齐抓共管,形成合力,推动保安服务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二是明确“警保联控”所需经费列入同级公安部门预算,通过政府购买服务予以保障,有利于调动保安从业人员参加群防群治工作积极性,充分发挥保安服务业在社会治安防范中的重要作用。
三是明确提出“重点检查及约谈”“重点监管对象”等新的监管制度。针对保安服务业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充分考虑强化对保安服务企业警示和教育,有针对性的建立了行业监管制度。这将成为加强企业监管的重要抓手,有利于真正发挥监管作用。
四是明确保安员上岗条件及其从业禁止条件、着装、教育培训、考试等要求,为全面加强保安队伍建设,提供了行业规范和刚性标准,有利于进一步提升保安队伍履职能力和社会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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