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包括:⼈⼯⼟⽯⽅、机械⼟⽯⽅、爆破岩⽯3节共62个⼦⽬。
(⼆)平整场地是指室外设计地坪与⾃然地坪平均厚度在±0.3m以内的就地挖、填、找平;平均厚度在±0.3m以外执⾏挖⼟⽅相应项⽬。
(三)定额中不包括地上、地下障碍物处理及建筑物拆除后的⼯程垃圾清理,发⽣时另⾏计算。 (四)定额综合了⼲⼟、湿⼟,执⾏中不得调整。但不包括挖淤泥,发⽣时另⾏计算。 (五)⼟⽅⼯程否认是否带挡⼟板均执⾏本定额。
(六)挖⼟⽅、沟槽、基坑的划分标准:图⽰沟槽底宽在3m 以内,且沟槽长⼤于槽宽三倍以上的执⾏沟槽定额⼦⽬;图⽰坑底⾯积在27m2以内的执⾏基坑定额⼦⽬。图⽰沟槽底宽在3m以外,坑底⾯积在27m2以外,执⾏挖⼟⽅定额⼦⽬。
(七)混合结构的住宅⼯程和柱距6m以内的框架结构⼯程,设计为带形基础或独⽴柱基,且基础槽深⼤于3m时,按外墙基础垫层外边线内包⽔平投影⾯积乘以槽深计算⼯程量,不再计算⼯作⾯及放坡⼟⽅增量,执⾏控⼟⽅定额⼦⽬。
(⼋)基础挖⼟⽅采取基坑⽀护不需要放坡时,不得计算放坡⼟⽅增量,采取喷锚基坑⽀护时,放坡⼟⽅增量计取按上级规定(附表⼆)规定。
(九)⼟⽅运距按下列规定计算:
1.⾃卸车运⼟距定额中是按5km以内、20km以内、30km以内和30km以外综合编制的,执⾏中不允许调整。 2.推⼟机推⼟运距:按挖⽅区重⼼⾄回填区重⼼之间的直线距离计算。 3.铲运机运⼟运距:按挖⽅区重⼼⾄卸⼟区重⼼加转向距离45m计算。 ⼆、⼯程量计算规则
(⼀)平整场地按建筑物⾸层建筑⾯积(地下室单层建筑⾯积⼤于⾸层建筑⾯积时,按地下室单层建筑⾯积)乘以系数1.4以平⽅⽶计算。构筑物按基础底⾯积乘以系数2以平⽅⽶计算。 (⼆)计算基础挖⼟的规定:
基础挖⼟按挖⼟底⾯积乘以挖⼟深度以⽴⽅⽶计算,挖⼟深度超过放坡起点(1.5m),另计算放坡⼟⽅增量,局部加深部分的挖⼟⼯程量并⼊到⼟⽅⼯程量中。 1.挖⼟底⾯积:
(1)⼟⽅、基坑按图⽰垫层外⽪尺⼨加⼯作⾯宽度(见附表⼀)的⽔平投影⾯积计算。 (2)沟槽按基础垫层宽度加⼯作⾯宽度乘以沟槽长度计算。 2.挖⼟深度:
(1)室外设计地坪标⾼与⾃然地坪标⾼在±0.3m以内,挖⼟深度从基础垫层下表⾯标⾼算⾄室外设计地坪标⾼。 (2)室外设计地坪标⾼与⾃然地坪标⾼在±0.3m以外,挖⼟深度从基础垫层下表⾯标⾼算⾄⾃然地坪标⾼。 3.放坡⼟⽅增量:
(1)挖⼟⽅和基坑放坡⼟⽅增量按放坡部分的外边线长度(含⼯作⾯宽度)乘以挖⼟深度再乘以相应的放坡⼟⽅增量折算厚度(见附表⼆)以⽴⽅⽶计算。
(2)沟槽放坡⼟⽅增量按沟槽长度乘以挖⼟深度再乘以相应放坡⼟⽅增量折算厚度以⽴⽅⽶计算。
(3)挖⼟⽅深度超过13m时,放坡⼟⽅增量折算厚度,按13m以外每增1m的折算厚度乘以超过的深度(不⾜1m按1m计算),并⼊到13m以内的折算厚度中计算。
(三)挖管沟按图⽰中⼼线长度计算。沟底宽度,设计有规定的,按设计规定尺⼨计算,设计⽆规定的,按(附表三)规定宽度计算。
(四)⽯⽅爆破按图⽰尺⼨以⽴⽅⽶计算,其沟槽、基坑深度、宽度允许超挖量为200mm,并⼊⼯程中计算。
(五)回填⼟按挖⼟体积扣除室外设计地坪以下的建筑物、构筑物、墙基、柱基、垫层及管道直径⼤于500mm所占的体积。管径超过500mm时按(附表四)规定扣除管道所占体积。室外设计地坪与⾃然地坪平均厚度在0.3m 以外,回填⼟体积单独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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