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凝土使用质量检查表填表说明
(建设单位)
1.建设单位未指定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或直接采购预拌混凝土
检查内容:未指定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或直接采购
判定原则:无指定、暗示采用混凝土供应单位或直接采购,否则判定为“不符合”。
判定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进行招标。
《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通知》(建市规〔2019〕1号)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违法发包,是指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个人或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肢解发包、违反法定程序发包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发包的行为。
2.建设单位直接或委托监理单位对项目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资质进行审查
检查内容:建设单位或监理对企业资质审查
判定原则:无企业资质或无审查记录,判定为“不符合”。
判定依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第三条 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资产、主要人员、已完成的工程业绩和技术装备等条件申请建筑业企业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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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经审查合格,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
3、委托有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对工程实体混凝土强度进行抽样检测
检查内容:混凝土试件及实体混凝土强度进行检测
判定原则:委托有资机构对工程混凝土试件及实体混凝土强度进行检测,否则判定为“不符合”。
判定依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第十三条 质量检测试样的取样应当严格执行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提供质量检测试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试样的真实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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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凝土使用质量检查表填表说明
(监理单位)
1.监理单位对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资质进行审查
检查内容:资质审查,有按《建设工程监理规范》表(B.0.4)签字齐全的报审记录
判定原则:无企业资质或无审查记录,判定为“不符合”。
判定依据:《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第3.2.1条 组织审核分包单位资格
2.监理单位对总承包单位的试验计划进行审核并监督实施
检查内容:试验计划审核和监督。
判定原则:无试验计划、无计划审核或监督实施记录,判定为“不符合”。
判定依据:《建筑工程检测试验技术管理规范》(JGJ190-2010)第 5.3.1条 施工检测试验计划应在工程施工前由施工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有关人员编制,并应报送监理单位进行审查和监督实施。
3.监理单位见证人员对试件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过程进行见证
检查内容:对见证取样和送检进行见证,抽检三份见证试验报告均有见证人签字的见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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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录。
判定原则:无见证人员和见证取样及送检记录,判定为“不符合”。
判定依据:《关于加强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建质〔2013〕84号) 第三条 监理单位应认真履行监理职责,对预拌混凝土试件现场取样、留置、养护和送检过程进行见证,对施工单位使用预拌混凝土的情况进行监督,督促施工单位落实质量控制措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 第十三条 质量检测试样的取样应当严格执行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提供质量检测试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试样的真实性负责。
4.监理单位参与预拌混凝土进场验收
检查内容:参与混凝土进场验收。
判定原则:未参与混凝土进场验收和无记录,判定为“不符合”。
判定依据:《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 第5.2.9条 项目监理机构应审查施工单位报送的用于工程的材料、构配件、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并应按有关规定、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对用于工程的材料进行见证取样、平行检验。
5.监理单位有完整的混凝土见证取样及送检
检查内容:监理单位对混凝土见证取样及送检情况。
判定原则:无监理单位对混凝土见证取样及送检或记录不全,判定为“不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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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定依据:《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建建〔2000〕211号)第六条 下列试块、试件和材料必须实施见证取样和送检。
(一)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试块;
(二)用于承重墙体的砌筑砂浆试块;
(三)用于承重结构的钢筋及连接接头试件;
(四)用于承重墙的砖和混凝土小型砌块;
(五)用于拌制混凝土和砌筑砂浆的水泥;
(六)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中使用的掺加剂;
(七)地下、屋面、厕浴间使用的防水材料;
(八)国家规定必须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其它试块、试件和材料
第八条 在施工过程中,见证人员应按照见证取样和送检计划,对施工现场的取样和送检进行见证,取样人员应在试样或其包装上作出标识、封志。标识和封志应标明工程名称、取样部位、取样日期、样品名称和样品数量,并由见证人员和取样人员签字。见证人员应制作见证记录,并将见证记录归入施工技术档案。
6.监理单位按监理实施细则对混凝土浇筑过程进行旁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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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内容:监理细则、混凝土浇筑旁站记录。
判定原则:无监理细则和未旁站或无记录,判定为“不符合”。
判定依据:《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第5.2.11条 项目监理机构应根据工程特点和施工单位报送的施工组织设计,确定旁站的关键部位、关键工序,安排监理人员进行旁站,并应及时记录旁站情况。
7.监理单位按监理实施细则对混凝土的养护进行巡视
检查内容:监理细则、混凝土养护巡视。
判定原则:无监理细则和未巡视或无记录,判定为“不符合”。
判定依据:《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 第5.2.12条 项目监理机构应安排监理人员对工程施工质量进行巡视。
8.监理单位对混凝土构件拆模条件进行审核
检查内容:拆模条件审核。
判定原则:对构件拆模条件未审核,判定为“不符合”。
判定依据:《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规范》(GB50666-2011)第4.5.2 条 底模及支架应在混凝土强度达到设计要求后再拆除;当设计无具体要求时,同条件养护的混凝土立方体试件抗压强度应符合表4.5.2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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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监理单位对发现的混凝土质量隐患按照要求督促施工单位整改到位,并有相应的记录
检查内容:有相关内容的监理通知书和监理通知回复单。
判定原则:不能及时发现隐患或发现隐患未督促整改到位、无记录,判定为“不符合”。
判定依据:《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第5.2.15条 项目监理机构发现施工存在质量问题的,或施工单位采用不适当的施工工艺,或施工不当,造成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应及时签发监理通知单,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整改完毕后,项目监理机构应根据施工单位报送的监理通知回复单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提出复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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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凝土使用质量检查表填表说明
(施工单位)
1.总包单位按规定将预拌混凝土发包给有相应资质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
一、检查内容: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有无预拌混凝土分包资质。
二、判定原则: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无资质或无审查记录,判定为“不符合”。
三、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第三条 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资产、主要人员、已完成的工程业绩和技术装备等条件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
2.总承包单位与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签订书面合同,合同应明确相关技术要求
检查内容:混凝土采购合同
判定原则:无混凝土采购合同或技术要求不合格,判定为“不符合”。
判定依据:《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规范》(GB50666-2011) 第7.6.7 条 采用预拌混凝土时,供方应提供混凝土配合比通知单、混凝土抗压强度报告、混凝土质量合格证和混凝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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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单;当需要其他资料时,供需双方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预拌混凝土质量控制资料的保存期限,应满足工程质量追溯的要求。
3.总承包单位应当编制混凝土施工方案,并按相关标准规定要求进行审批和技术交底
检查内容:施工方案和交底。
判定原则:无施工方案或施工方案未经审批及交底,判定为“不符合”。
判定依据:《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规范》(GB50666-2011) 第3.1.5 条施工单位应根据设计文件和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制定具体的施工方案, 并应经监理单位审核批准后组织实施;第8.1.1条 混凝土浇筑前应完成下列工作:1 隐蔽工程验收和技术复核;2 对操作人员进行技术交底;3 根据施工方案中的技术要求,检查并确认施工现场具备实施条件;4 施工单位填报浇筑申请单, 并经监理单位签认。
4.建立预拌混凝土进场检验和用台账,严格执行进场验收见证取样检验制度
检查内容:预拌混凝土进场检验和使用台账。
判定原则:无预拌混凝土进场检验和使用台账,或未严格执行进场验收见证取样检验制度,判定为“不符合”。
判定依据:《关于加强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建质〔2013〕84号) 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现行《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50164-2011及相关技术标准的要求,加强施工现场预拌混凝土质量控制,建立预拌混凝土进场检验和使用台账,严格执行进场验收、坍落度检测和抗压、抗渗强度等见证取样检验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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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混凝土进场检验和浇筑过程中,总承包单位项目技术管理人员应到岗履责
检查内容:技术人员现场履责情况。
判定原则:进场检验和浇筑,技术人员未现场履责或无记录,判定为“不符合”。
判定依据:《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规范》(GB50666-2011)第8.8.2条 混凝土结构施工的质量检查,应符合下列规定:检查的频率、时间、方法和参加检查的人员,应根据质量控制的需要确定。
6.施工现场应具备混凝土标准试件制作条件,并应设置标准试件养护室或养护箱
检查内容:检查现场是否有振实台、养护室或养护箱;标准养护室或养护箱的温湿度是否符合要求
判定原则:混凝土试件成型、养护室应符合标准规定,否则判定为“不符合”。
判定依据:《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规范》(GB50666-2011)第 8.5.10条 施工现场应具备混凝土标准试件制作条件,并应设置标准标准试件养护室或养护箱。标准试件养护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7.总承包单位依据见证取样和送检管理规定,制定试件留置方案和试验计划
检查内容:见证取样规定和计划,是否有试验计划。
判定原则:无见证取样和送检规定,未制定试件方案和试验计划,判定为“不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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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定依据:《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规范》(GB50666-2011) 第3.3.7条 混凝土结构施工前,施工单位应制订检测和试验计划,并应经监理(建设) 单位批准后实施。监理(建设)单位应根据检测和试验计划制定见证计划。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15)第7.4.1条 混凝土的强度等级必须符合设计要求。用于检验混凝土强度的试件应在浇筑地点随机抽取。检查数量:对同一配合比混凝土,取样与试件留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每拌制100盘且不超过100m3时,取样不得少于一次;2 每工作班拌制不足100盘时,取样不得少于一次;3 连续浇筑超过1000m3时,每200m3取样不得少于一次;4 每一楼层取样不得少于一次;5 每次取样应至少留置一组试件。
8.总承包单位应按相关规定做好标准养护试件及同条件养护试件的取样、制作和标识工作
检查内容:混凝土试件制作养护情况,检查现场标识是否唯一,信息是否齐全。
判定原则:未按规定做标准养护和同条件养护工作,判定为“不符合”。
判定依据:《建筑工程检测试验技术管理规范》(JGJ190
-2010)第5.4.4条 试样应有唯一性标识,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试样应按照取样时间顺序连续编号,不得空号、重号;2 试样标识的内容应根据试样的特性确定,宜包括:名称、规格(或强度等级)、制取日期等信息;3 试样标识应字迹清晰、附着牢固。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建建〔200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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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第八条 在施工过程中,见证人员应按照见证取样和送检计划,对施工现场的取样和送检进行见证,取样人员应在试样或其包装上作出标识、封志。标识和封志应标明工程名称、取样部位、取样日期、样品名称和样品数量,并由见证人员和取样人员签字。见证人员应制作见证记录,并将见证记录归入施工技术档案。
9.试件送检有见证取样委托单和送检台账
检查内容:试件见证取样单和送检台账。
判定原则:无试件委托单、见证取样或送检台账不齐全,判定为“不符合”。
判定依据:《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建建〔2000〕211号) 第八条 在施工过程中,见证人员应按照见证取样和送检计划,对施工现场的取样和送检进行见证,取样人员应在试样或其包装上作出标识、封志。标识和封志应标明工程名称、取样部位、取样日期、样品名称和样品数量,并由见证人员和取样人员签字。见证人员应制作见证记录,并将见证记录归入施工技术档案。
10.混凝土在浇筑过程中不存在擅自加水等违规情况
检查内容:混凝土浇筑过程中禁止加水。
判定原则:混凝土有加水等违规行为,判定为“不符合”。
判定依据:《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规范》(GB50666-2011)第8.1.3条 混凝土运输、输送、浇筑过程中严禁加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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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混凝土浇筑完毕后,总承包单位应严格按照规范要求进行养护
检查内容:混凝土浇筑后的养护情况,检查现场是否有相关措施;施工日志是否有相关内容。
判定原则:混凝土养护不符合标准规范要求,判定为“不符合”。
判定依据:《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规范》(GB50666-2011)第8.5.1条 混凝土浇筑后应及时进行保湿养护,保湿养护可采用洒水、覆盖、喷涂养护剂等方式。养护方式应根据现场条件、环境温湿度、构件特点、技术要求、施工操作等因素确定。混凝土养护方式及时间应符合第8.5节的相关条款规定。
12.总承包单位应制定结构实体检验方案,并经监理单位审核批准后实施
检查内容:结构实体检验方案制定及审批情况。
判定原则:无结构实体检验专项方案或为按要求审批,判定为“不符合”。
判定依据:《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2015)第10.1.1 对涉及混凝土结构安全的有代表性的部位应进行结构实体检验。结构实体检验应包括混凝土强度、钢筋保护层厚度、结构位置与尺寸偏差以及合同约定的项目;必要时可检验其他项目。结构实体检验应由监理单位组织施工单位实施,并见证实施过程。施工单位应制定结构实体检验专项方案,并经监理单位审核批准后实施。除结构位置与尺寸偏差外的结构实体检验项目,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完成。
13.有拆模试件及其强度检测报告,拆模时间符合规范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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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内容:拆模符合规范要求,根据施工日志核对相应试验报告。
判定原则:无拆模试件或强度报告、或拆模时间符合规范规定,判定为“不符合”。
判定依据:《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规范》(GB50666-2011) 第4.5.2条 底模及支架应在混凝土强度达到设计要求后再拆除;当设计无具体要求时,同条件养护的混凝土立方体试件抗压强度应符合表4.5.2的规定。
14.结构实体混凝土结构实体混凝土回弹强度检验合格
检查内容:现场随机抽查混凝土构件,采用回弹法检测构件强度。
判定原则:采用混凝土回弹强度推定值达不到设计强度时,增加取芯法检测,达不到设计要求强度,判定为“不符合”。
判定依据:《回弹法检测混凝土抗压强度技术规程》(JGJ/T23-2011)第6.1.2条 有条件的地区和部门,应制定本地区的测强曲线或专用测强曲线。检测单位宜按专用测强曲线、地区测强曲线、统一测强曲线的顺序选用测强曲线。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15)附录D 结构实体混凝土回弹-取芯法强度检验。
15.现场混凝土结构不存在露筋、蜂窝、孔洞、夹渣、疏松等严重质量缺陷
检查内容:混凝土严重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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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定原则:存在混凝土质量缺陷,判定为“不符合”。
判定依据:《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
-2015)第3.0.4条 检验批的质量验收应包括实物检查和资料检查,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主控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验均应合格。
2 —般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验应合格;一般项目当采用
计数抽样检验时,除本规范各章有专门规定外,其合格点率应达到80%及以上,且不得有严重缺陷。
第8.2条 外观质量 主控项目
第8.2.1条 现浇结构的外观质量不应有严重缺陷。严重缺陷判定详见 表8.1.2 现浇结构外观质量缺陷。
16.混凝土的强度等级符合设计要求,没有低标号混凝土串入高标号混凝土区域的情况
检查内容:是否存在梁板低标号混凝土串入墙柱高标号混凝土区域问题。
判定原则:观察检查梁板、墙柱混凝土分界线(必要时辅以回弹检测),存在梁板低标号混凝土串入墙柱高标号混凝土区域情况时,判定为“不符合”。
判定依据:《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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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204-2015)第7.4.1条 混凝土的强度等级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17.现浇结构不应有影响结构性能或使用功能的尺寸偏差
检查内容:是否存在影响结构性能或使用功能的尺寸偏差。
判定原则:无结构性能或使用功能的尺寸偏差实体结构检验记录,或结构性能或使用功能的尺寸偏差检验结论不合格时,判定为“不符合”。
判定依据:《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2015)第10.1.1条 结构实体检验应由监理单位组织施工单位实施,并见证实施过程。施工单位应制定结构实体检验专项方案,并经监理单位审核批准后实施。除结构位置与尺寸偏差外的结构实体检验项目,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完成。
第10.1.4条 结构位置与尺寸偏差检验应符合本规范附录F的规定。附录F.0.4 结构实体位置与尺寸偏差项目应分别进行验收,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检验项目的合格率为80%及以上时,可判为合格;
2 当检验项目的合格率小于80%但不小于70%时,可再抽取相同数量的构件进行检验;当按两次抽样总和计算的合格率为80%及以上时,仍可判为合格。
18.按规范要求,对混凝土强度进行评定,且评定合格
检查内容:抽查达到强度评定条件的混凝土强度评定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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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定原则:混凝土强度的检验评定不合格,判定为“不符合”。
判定依据: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2015)第7.4.1条 混凝土的强度等级必须符合设计要求。《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T50107-2010)第5.3.1条 当检验结果满足,第5.1.2条或者第5.1.3条或第5.2.2条的规定时,则该批混凝土强度评定为合格。当不能满足上述规定时,该批混凝土强度评定为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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