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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暂行管理规定

2021-09-02 来源:步旅网


福州市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暂行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加强我市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的施工管理,改善施工从业人员的工作环境与现场生活条件,维护市容环境整洁和减少施工现场对周边环境的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福建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的,其在建施工现场应当实施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管理,并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福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范围内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的监督管理,县(市)区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根据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标准化的达标水平,我市将对本规定所管辖的在建施工工地按以下不同级别进行评定:(1)福州市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示范工地(以下简称市级示范工地)。市级示范工地是我指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施工、文明施工达到福州市先进水平,综合评分应达到80分;(2)标准化达标工地(以下简称达标工地)。达标工地是指积极推行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标准化并达到较好水平的工地,其综合评分应达到70分;(3)标准化不达标工地(以下简称不达标工地)。不达标工地是指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标准化水平较差的工地,其综合评分未达到70分。

第五条 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结合日常监督实施动态考核,采用评分制,由监督该项目的安全监督机构负责,评分标准为福建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建筑施工安全文明工地标准》

(DBJ13-81-2006),评价依据为《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图集》及相关规范、标准。

第六条 施工单位应积极创建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按照《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推行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的实施意见》要求,所有工地安全文明标准化水平应达到达标工地标准。

第七条 施工单位应积极开展标准化示范工地创建活动,建设、监理等单位应按照各自职责,严格落实“一岗双职”,共同推动标准化示范工地创建活动。

第八条 标准化示范工地的评定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按以下程序与步骤进行评定:(1)企业申报:企业申报是指由施工单位根据企业自身情况和项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开展省、市级示范工地创建活动;(2)部门考评:部门考评是指福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申报工地进行考评;(3)信息公示:信息公开是指施工单位在工地醒目位置公布创建目标和内容,福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拟创建市级示范工地的项目名单进行公示;(4)评定表彰:评定表彰是指福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评为市级示范工地的施工、监理、建设单位和相关个人予以表彰,并记入信用档案;(5)推荐参选:推荐参选是指综合评分达到85分以上(含85分)的市级示范工地,在企业申报省级示范工地的基础上,福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推荐,参选市“榕城杯”优质工程、省“闽江杯”优质工程以及省标准化示范工地的必备条件之一。

第九条 施工企业创建市级示范工地应当符合以下要求:(1)特级企业承建项目100%创建标化示范工地;(2)一级企业承建项目80%创建标化示范工地;(3)二级企业承建项目50%创建标化示范工地;(4)三级企业承建项30%创建标化示范工地。

第十条 各施工企业达到创建市级标化示范工地指标要求,将列为政府财政投资项目预选

承包商及参加各种评优评先活动的条件之一。

第十一条 安全文明施工不达标的工地,责任主体纳入“红色通道”实施重点监管。将对企业进行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复查、资质资格进行动态检查。不得入选政府财政投资项目预选承包商及参与各种评优评先活动。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福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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