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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工程结算审核中如何处理和预防不平衡报价的案例分析1.doc

2023-12-04 来源:步旅网


(典型案例)工程结算审核中如何处理和预防

不平衡报价的案例分析1

工程结算审核中如何处理和预防不平衡报价

某国有资金房屋建筑工程结算审核,建筑面积约37000m2,框架6层,室内装饰工程业主另行单独招标。开竣工日期2010年9月1日至2011年2月30日,质量评定标准为合格。招标文件规定招标人提供工程量清单的部分采用“固定单价”合同,合同实施过程中综合单价不作调整(但招标文件和合同约定允许调整除外),措施费招标文件规定由于分部分项工程量变化(含工程量的增减、增项或减项)或设计变化而引起的措施项目费按投标报价时的措施费之和与分部分项工程费之和的比例作相应调整。承包人结算报送造价为7236.56万元,业主委托结算审核审定造价为6150.08万元。因为审核时发现承包人在投标报价时为了达到获取更大利润的目的,投标报价采用了不平衡报价策略,把预计可能出现变更的项目(地下室外围土方回填的措施费)和将来取消不实施的项目(楼面水泥砂浆找平层、天棚水泥砂浆抹灰等),刻意调整了报价中的项目综合单价,以致审核结算时不平衡报价因素影响结算造价130多万元,所以结算审计主要争议是对承包人的不平衡报价项目进行了审核和调整。

1 双方主要争议焦点

(1)对不平衡报价处理是否有相关造价文件规定等。 (2)调整合同报价内的措施费是否合理。

2 内容简要评析

争议焦点一:一般不平衡报价主要是把将来有可能减少或取消的工程项目和可能发生变更的工程项目单价报低,把将来可能增加的项目单价报高,以达到获取更大利润的目的。一般处理措施第一情况是在清标、评标时对单价进行评审,降低有严重不平衡报价的投标单位的中标机率。第二情况如果在清标评标阶段没有处理好,只有在签订合同前把不平衡报价的单价进行调整,要求承包人作出书面解释和承诺,对计算错误进行书面确认。并在合同中明确,以利于以后结算不扯皮。如果前期前两道程序都没执行好,只有遗留到结算处理了。本案例的不平衡报价就是在结算时处理的,虽然没有明确的造价文件具体规定,但可以参照工程清单计价规范等相关规定处理。可以参照合同单价调整相关规定,如工程量的增加或减少超过10%,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或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均可调整(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08)。对不平衡报价的认定参照招标文件评标办法中的“投标人的主要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超出分部分项评标基准价±30%”规定,或按承包人的中标单价超出(标底单价

*(1-中标下浮率))±30%的方法确认。本工程中的楼面水泥砂浆找平层和天棚水泥砂浆粉刷承包人的中标单价分别为0.5元/m2和0.2元/m2,而按标底单价*(1-中标下浮率)下浮后的单价分别为15.5元/m2和10.3元/m2,属严重不平衡报价,按两个单价计算的总价相差83.58万元。按上述方法确认的不平衡报价项目,本案例参照如下调整公式:①工程量减少超过10%的,按中标单价×实际量+(重新组价*(1-中标下浮率)-中标单价)

×(实际量-0.9*中标量);②工程量增加超过10%的,按中标单价×招标工程量*1.1+(重新组价*(1-中标下浮率))×(实际量-1.1*中标量)。当然如果标底价较合理重新组价可以用标底单价*(1-中标下浮率),采用这种方式合情合理,结算实际意义大于理论意义。通过对承包方做工作和解释,最终承包方接受了这种处理方式,结算审计工作得到了业主的认可。

争议焦点二:招标时地下室土方回填为地下室钢筋凝混土墙周边50cm范围内为灰土回填,其余均为素土回填,因小区道路距本工程地下室较近,实施过程中业主根据现场情况提请设计部门将素土回填全部变更为灰土回填土,承包人报价中的素土回填单价和灰土回填单价都正常,双方同意按中标单价结算,但分部分项工程费用因此约增加50万元,而投标时的措施费与分部分项工程费的比例是1:1,如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措施费结算方式结算,措施费需增加约50万元,业主认为措施费增加50万元与实际费用出入较大,不同意增加此项费用。笔者审核过程中通过了解和查阅相关监理资料,认为业主变更使承包人施工进度和地下室排水降水的时间增加(业主已在相关资料中确认了因此而延长10天工期),承包人因此项变更确实增加了措施费用,经测算约8万元,但与按招标文件规定的结算金额50万元确实相差较大,我方建议按投标时的措施费总额/投标工期*实际工期结算,按此方法结算增加措施费约10万元,与承包单位实际增加的支出较为接近,经与双方沟通得到了双方的认可。

3 案例现象反思和警示

从本案例中的启示,不平衡报价在投标报价中是经常发生的现象。实际工作中,在招投标阶段、施工阶段、结算阶段经常会

遇到不平衡报价方面的问题。常见不平衡报价现象如下:①对早结算项目单价报高,如基础工程等,承包人能从业主更早更多得到工程款和利润,特别体现在市政、交通大型工程的土方,建筑工程中的桩基和地下室,工程量大承包人利润丰厚;②对将来可能变更的项目单价报低,如装饰工程中的主材、绿化景观工程中的石材、苗木等,承包人在施工中往往以变更更换主材品牌、更换苗木品种等来调整单价获取利润;③对将来可能取消的项目单价报低,承包人在施工中往往对报价低的项目取消,增加单价

高的项目施工工程量,来获取更多利润;④技术措施费项不平衡报价,常见于市政工程、交通工程,承包人投标时先按普通方案报价且价格不高,实际施工中往往更改施工方案来获取更大的造价和利润。例如市政工程中河道围堰,先按圆木桩土围堰报价且造价不高,施工中采用拉森钢板桩围堰方案代替,以调整措施费用造价获取更大利润。通过以上内容分析,如何杜绝和减少不平衡报价的发生,有很多值得探究的地方。

4 问题预防、处理建议

结合以上典型案例及在平时工作中积累的经验,本人提出以下几点预防、处理建议:

4.1 前期招投标阶段

(1)在招标文件和清单编标说明中加入约束性条款,在源头上约束不平衡报价现象的发生,如对于业主分包、更换品牌、甲供材料以及取消的项目,为避免因不平衡报价对甲乙双方造成损失,结算时对实际工程量超出招标工程量约定幅度的以标底价(或重新组价)×(1-中标下浮率)进行扣减和调整等。

(2)标底编制时,工程量清单编制要符合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招标文件的要求,工程量计算要尽可能准确,每项清单的工作内容、项目特征、项目名称一定要描述清楚完整,以防投标人钻空子造成不平衡报价的发生。

(3)在清标、评标阶段,评标专家对不平衡报价的标书进行单价评审,降低不平衡报价达到一定幅度的投标人的中标机率,提高报价合理的投标人的中标机率。

(4)由于现阶段招投标的评标、清标、定标造价咨询单位是不参与的,通过短时间的评标是无法发现投标人所报的每个综合单价究竟合不合理,且有的地区目前电子评标系统还没有把所有清单项目纳入不平衡报价纳入评标工作中,只是抽取部分清单项目进行评审。这就要造价咨询单位在中标单位确定后,在工程合同签定前协助业主对中标单位的商务报价作进一步的审核。对商务报价中含糊不清的问题,要求以书面形式澄清或在合同中承诺,对计算错误进行书面确认。对不平衡报价加大审核力度,对明显不合理单价组成要求承包方作出书面解释和修正综合单价,对计算错误进行书面确认。

(5)在合同中明确实施过程中或结算时工程量调整幅度范围和综合单价调整条件,对工程设计的主要材料细化品牌,确定哪些材料甲供,哪些材料采用暂定价格,哪些材料甲控乙购等,对承包商在投标中的所有承诺进一步体现在合同中,尽量不留隐患,避免低价中标,高价结算。

4.2 在项目实施阶段

(1)严把设计变更关,及时向业主提出在改变施工标准的

同时不得提高造价,对有明显不平衡报价的项目变更时要谨慎办理,如果确实发生,要办理好结算时不平衡报价处理方式。

(2)对设计取消不做或增做项目严把手续关,对有明显不平衡报价的项目取消要谨慎办理,如果确实发生,要办理好结算时不平衡报价处理方式。

(3)对主材代换项目,对有不平衡报价的主材及时向业主提出不得以提高标准变相提高造价。为避免因不平衡报价对甲乙双方造成损失,结算时以标底价(或重新组价)×(1-中标下浮率)进行扣减和调整等。

5 结束语

综上所述,不平衡报价策略是招投标中常见现象,它的存在同时制约着我国招投标市场的健康发展。本文通过典型案例分析预防和控制不平衡报价发生,预防和控制不平衡报价的发生是一项长期的艰巨任务,实践中需要政府主管单位、业主、施工方、中介管理方等密切配合、总结经验、通过坚持不懈的努力,不断提高我们的工作方法和工作水平,把我国的招投标市场的发展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盐城立信造价工程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韩春林

(电力)电气人员岗位职责4

电气人员岗位职责

1.明确项目计划、内容、工作原则及程序等。

2.配合并组织参加项目的人员参加工艺设计、工程设计方案的研究,提出操作方面的意见和要求。

3.根据项目总进度计划,明确项目总体进度计划、前期准备、(预)试车及投料试车进度计划。

4.参加培训计划。 5.编制调试方案。 6.参与编制操作手册。

7.组织项目调试的人员熟悉调试的组织系统、工作计划、工艺设计和安全规程。

8.检查调试准备工作,包括预试车准备、原料燃料准备、产品储运准备、操作人员和调试指挥系统等情况,确保调试安全、正常运行。

9.参与处理调试中发生的问题。

10.做好调试情况记录,积累资料,保管有关文件。 11.审查和签署调试及考核情况报告,以明确建设项目的性能、保证指标等达到合同要求的情况。

12.对项目调试过程进行总结。

13.认真贯彻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组织设计,在施工与安全发生冲突时,应积极主动地配合,坚持做到先防护后施工的原则,坚持制止违章、侥幸、冒险的行为。

14.熟练掌握“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及有关规定,在分管的工程,对工人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付诸实施。

15.随时制止违章行为,对施工过程中发现不安全隐患要及时处理并提出合理化建议,对坚持错误的施工队和个人有权责令其停工,发生险情时要及时上报,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16.发生施工伤亡事故要立即上报,保护现场,抢救伤员,协助调查整改工作的进行。

17.根据工伤事故报告,准确的做好安全事故带来的直接损失、间接损失及整改所需费用的预算。

18.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08.2.19修改建筑工程脚手架及模板支撑系

统安全管理规定1

青岛市建筑工程脚手架及模板支撑系统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市建筑工程脚手架及模板支撑系统安全的管理,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山东省建筑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审查与专家论证暂行办法》、《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青岛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脚手架及模板支撑系统的方案编制及论证、构件购置及租赁、搭设要求、检查验收、监督管理等相关活动。

第三条青岛市建筑工程管理局是我市建筑工程脚手架及模板支撑系统安全监督的管理部门。

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建筑工程脚手架及模板支撑系统安全监督的管理。

青岛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协会(以下简称市质量协会)负责组织我市辖区内的脚手架及高大模板支撑系统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以下简称安全方案)的论证审查工作。

第二章脚手架及模板支撑系统方案的编制与论证

第一节方案的编制

第四条脚手架及模板支撑系统施工前必须编制安全方案,其方案应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编制人员应具有本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第五条安全方案应根据工程建设标准和勘察设计文件,并结合工程项目和分部分项工程的具体特点进行编制。除工程建设标准有明确规定外,安全方案主要应包括工程概况、周边环境、理论计算(简图、详图)、施工工序、施工工艺、安全措施、应急预案、劳动力组织、使用的设备、器具与材料等内容。

第六条安全方案应由施工总承包单位技术部门组织施工技 术、设备、安全、质量等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后,报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

第七条工程监理单位应组织本专业监理工程师对施工单位提报的安全方案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后,报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审批。

第八条安全方案的编制、审核、审批人等应在其方案审批表上签名并注明技术职称。

第二节设计与计算

第九条下列脚手架及模板支撑系统必须进行计算: (一)搭设高度超过24m的脚手架; (二)悬挑式脚手架;

(三)分段搭设的脚手架; (四)落地式接料平台;

(五)高度在4m以上的模板支撑系统;

(六)搭设在地面或楼板上的脚手架或模板支撑系统,应对其它地基或楼板的承载力进行验算。

第十条脚手架及模板支撑系统计算内容主要包括: (一)纵向、横向水平杆等受弯构件的强度和连接扣件的抗滑承载力计算;

(二)立杆的稳定性计算;

(三)连墙件的强度、稳定性和连接强度的计算; 第十一条脚手架及模板支撑系统的计算宜采用建筑施工安全专项计算软件进行计算。

第十二条脚手架及接料平台的荷载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装修用脚手架荷载不得大于2kN/m2; (二)结构用脚手架荷载不得大于3kN/m2; (三)悬挑脚手架施工荷载不得大于2kN/m2; (四)脚手架上人斜道荷载不得大于2kN/m2;

(五)接料平台荷载不得大于3kN/m2 ,且总荷载不得大于

8kN。

第三节方案的论证

第十三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模板支撑系统称为高大模板支撑系统。

(一) 高度超过8m的现浇混凝土梁板构件模板支撑系统; (二) 跨度超过18m现浇混凝土梁板构件模板支撑系统; (三)施工总荷载大于10KN/m2(板250mm厚)的现浇混凝土梁板构件模板支撑系统;

(四) 集中线荷载大于15KN/m(梁500mm宽X1000mm 高)的现浇混凝土梁板构件模板支撑系统;

(五)滑模模板等其它特殊系统;

第十四条高大模板支撑系统及特殊脚手架的安全方案必须经专家论证。

第十五条安全方案论证审查程序:

(一)安全方案审批通过后,施工总承包单位报市质量协会,申请安全方案论证审查。

(二)市质量协会接到申请后,从脚手架及模板支撑系统安全方案论证审查专家库中抽取不少于5人组成专家小组,在3—5个工作日内到施工现场组织论证审查工作;

第十六条下列人员应列席论证会:

(一)施工单位的技术负责人、安全管理机构负责人、相关部门和有关人员;

(二)方案编制人员; (三)项目总监理工程师;

第十七条专家组在论证审查前,要到实地查看现场情况,应本着安全可靠的原则对安全方案进行论证审查,第十八条专家组应对专项施工方案的内容是否完整、数学模型、验算依据、计算数据是否准确以及是否符合有关工程建设标准等进行论证审查;形成一致意见后,提出书面论证审查报告。专家组成员本人应在论证审查报告上签字、注明技术职称。

第十九条专家组论证审查报告应作为安全方案的附件一并存档。

第二十条施工总承包单位应按照专家组提出的论证审查报告对安全方案进行修改完善;修改后,应需经施工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字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一条专家组认为安全方案不合理或需重新编制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应按照专家组论证审查意见重新编制其方案,经审批后再次申请专家论证审查。

第二十二条市质量协会应建立安全方案的实施复验制度。施工单位搭设并验收完脚手架或模板支撑系统后,报市质量协会申请其安全方案的实施复验,市质量协会接到申请后,立即派专家论证人员前往施工现场进行验收,并记录验收结果、存档备查。

第三章钢管、扣件的购置、租赁与检测 第一节购置

第二十三条产权单位是指自行购置使用钢管、扣件的施工单位和向建筑工地出租钢管、扣件的租赁单位。

第二十四条产权单位购置的钢管必须符合《低压流体输送用焊接钢管》(GB/T3092)的规定,扣件必须符合《钢管脚手架扣件》(GB/15831)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脚手架及模板支撑系统宜采用外径为48mm,壁厚为3.5mm的钢管。

第二十六条产权单位应建立钢管、扣件购买审批制度,材料部门在上报采购计划时应同时提供出供货单位的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合格证、检测证明及有关质量标准,并报技术负责人进行审核,报公司负责人批准。

第二十七条产权单位应通过互联网等方式核查其证件的合法性并加盖公章确认;如发现其相关证件是伪证时或证件不齐全的,严禁购买。

第二十八条产权单位应建立钢管、扣件使用档案,档案应包括以下资料:

(一)产品的购销合同、生产许可证、质量合格证、检测证明等;

(二)历次租赁使用合同及使用台帐;

(三)历次检测、检验相关资料; (四)日常维修保养记录; (五)其它资料。 第二节租赁

第二十九条租赁单位必须依法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未办理合法手续的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向施工现场出租钢管、扣件及其它配件。

第三十条产权单位与使用单位应签订质量协议,同时应当出具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检测报告等有关材料。租赁单位应对出租脚手架模板支撑系统的钢管、扣件的质量负责。

第三节验收

第三十一条产权单位应按照有关标准对所购置的钢管、扣件外观质量进行验收,并委托法定检验机构对其力学性能进行复验。

第三十二条钢管、扣件进入施工现场时,项目经理、技术人员、安全管理人员、材料员、项目总监、产权单位负责人等应共同按批次对其外观质量进行联合验收,并履行签字手续。

第三十三条钢管、扣件外观质量检验应符合《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01)中8.1规定;钢管、扣件力学性能复验应符合《金属拉伸实验方法》(JB/T228)和《钢管脚手架扣件》(JB15831)中规定。

第三十四条外观质量检验、力学性能复验资料、质量合格证、检测证明等有关资料应完整并存放工地备查。

第三十五条外观质量检验和力学性能复验不合格的钢管、扣件,严禁在工程上使用。

第三十六条产权单位应加强钢管、扣件的使用管理,建立其淘汰报废制度,钢管、扣件具有下列之一的应做报废处理:(一)钢管表面有裂缝的;

(二)钢管有孔洞的;

(三)钢管表面压痕深度大于0.5mm的; (四)钢管内外表面锈蚀深度大于0.5mm的; (五)扣件有裂缝的; (六)扣件有变形的;

(七)钢管、扣件租赁使用超过8年的; (八)经检测力学性能达不到要求的。 第四章搭设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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