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
一、名词解释
1、宪法规范:指调整国家最基本、最重要的社会关系的各种规范的总和,具体来说是调整国家权力运行与人权保障的法律规范。
2、间接选举度:间接选举是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通过间接方式选举产生的制度。间接选举主要适用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同级军队人大代表的选举和特别行政区全国人大代表的选举。
3、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指我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在普选的基础上选派代表,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组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并集中统一行使国家权力;其他国家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受人民代表大会监督,对人民代表大会负责;人大常委会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人民代表大会向人民负责,并始终体现人民当家作主的一项根本政治制度。
4、民族区域自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在国家的统一领导下,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建立民族自治地方,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利,实现各少数民族人民当家作主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的一种政治形式。
特点:1民族区域自治是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实行的2民族区域自治必须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3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必须建立自治机关4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必须行使自治权
5、不成文宪法:凡是以国家的一般法律,惯例或判例形成的宪法,被称为“不成文宪法”。宪法的一类,与成文宪法相对。是指在一个国家中宪法规范没有统一的法典化的体系,而是通过一系列被视为具有宪法效力的法律文件中所包含的法律规范加以体现的。不成文宪法是与成文宪法相对应的概念,是指在一个国家中宪法规范是通过一系列被视为具有宪法效力的法律文件中所包含的法律规范加以体现的。一般出现于宪法判例,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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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
6、宪政:就是实施宪法的民主政治,也就是用宪法这种根本大法的形式把已争得的民主事实确定下来,以便巩固这种民主事实,发展这种民主事实。
7、特别行政区:指在我国版图内,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专门设立的具有特殊的法律地位,实行特别的社会、经济制度,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行政区域
8、政治权利:政治权利又称参政权或政治参加的权利、民主权利,是人们参与政治活动的一切权利和自由的总称。根据宪法 、法律的规定公民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权利。它是公民的经济要求在政治上的集中反映,是公民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公民其他权利的基础。在中国,所剥夺的政治权利的内容是: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言论、通信、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等权利 ;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担任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9、宪法解释:指制宪者或者按宪法规定享有宪法解释权的国家机关对于实施中的宪法的内容、界限和精神所作的说明。
10、宪法:宪法是法的组成部分,集中反映社会各种政治力量的实际对比关系,规定国家的根本任务和根本制度,即社会制度和国家制度的原则、国家政权的组织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等内容,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和法律地位。
二、简答题
1、简述民族自治机关的自治权。
答:自主管理本民族、本地区的内部事务,享有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权力,使用和发展本民族语言文字,尊重和保障少数民族宗教信仰自由,保持或者改革本民族风俗习惯,自主安排、管理、发展经济建设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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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自主发展教育、科技、文化等社会事业。
2、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
答:我国的选举制度有以下六个基本原则:
(1)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
(2)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
(3)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的原则。
(4)秘密投票的原则。
(5)从物质和法律上保障选民的选举权利。
(6)代表对选民和原选举单位负责,并受其监督。
3、我国宪法中所规定的人身自由内容
答:人身自由内容包括:
(1)人身自由不受侵犯:指公民享有人身不受任何非法搜查、拘禁、逮捕、剥夺、限制的权利。
(2)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指与人身有密切联系的名誉、姓名、肖像等不容侵犯的权利,具体体现为人格权,如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禁止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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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公民住宅不受侵犯:即住宅安全权,指公民居住、生活的场所不受非法侵入和搜查。
(4)通信自由:指公民通过书信、电话、电信及其它通讯手段,根据自己的意愿进行通信,不受他人干涉的自由。具体指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属私生活秘密与表现行为的自由。包括公民的通信他人不得扣押、隐匿、毁弃,公民通信、通话的内容他人不得私阅或窃听
4、我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
答: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1)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
(2)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
(3)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4)解释法律;
(5)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预算在执行过程中所必须作的部分调整方案;
(6)监督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7)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
(8)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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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部长、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10)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
(1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法院院长;
(12)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检察院检察长,并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
(13)决定驻外全权代表的任免;
(14)决定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的批准和废除;
(15)规定军人和外交人员的衔级制度和其他专门衔级制度;
(16)规定和决定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
(17)决定特赦;
(18)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如果遇到国家遭受武装侵犯或者必须履行国际间共同防止侵略的条约的情况,决定战争状态的宣布;
(19)决定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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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
(2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5、简答宪法与宪政的关系
答:宪法与宪政的关联可简单地理解为内容和形式、理论和实践的关系:一方面,宪政运动是宪法的历史起点,没有历史上的民主宪政运动就不可能有宪法;但宪法一旦颁布和实施,宪法又成为宪政的逻辑前提和依据。另一方面,宪法是宪政的表现,是对民主宪政事实的宪法确认和制度安排;而宪政又是宪法的实现,宪政的内容取决于宪法的内容,宪政的实践使宪法从条文上的内容转化为现实中的内容,并不断地推动宪法内容的丰富和发展。总的而言,宪法与宪政都是商品经济高度发展的历史产物,是近现代民主政治和法治精神的现实反映,二者的价值目标大体趋向一致,即以规制国家权力为手段、保障公民权利为目的。
三、论述题
1、试述如何完善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按照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的要求,进一步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主要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保证人民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会议、立法、监督、代表等制度和工作,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的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各项制度和工作,都需要按照健全、丰富和扩大的要求进行完善,实现民主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使民主的程序和实体、形式和内容相统一,使国家的立法、决策、执行、监督等工作更好地体现人民的意志,维护人民的利益。
(2)加强和改进党对人大工作的领导,支持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支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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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委会依法履行职能,包括立法权、重大事项决定权、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任免权、监督权等。
(3)密切人大代表同人民群众的联系,形成开放、互动、畅通的关系,使人大代表能够深入了解民情、广泛反映民意、充分集中民智,使中国特色的代议制民主更具生机和活力。
(4)按照依法治国、依法执政的要求,适应改革和完善党的执政方式的需要,加强民主法制建设和人大工作,从制度上、法律上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实施,在法治轨道上推动各项工作的开展。
(5)加强人大干部队伍建设,加大人大干部与党委、政府、政协干部之间的交流,优化人大领导班子的结构,逐步减少人大领导职数,为进一步提高人大工作的水平和质量提供组织保证。
2、试论中央和特别行政区的关系
中央管理的有关特别行政区的事务,根据基本法的规定,凡是主权范围内的事务均应由中央行使权力、负责管理。这些事务有下列:
(1)负责管理与特别行政区有关的外交事务;
(2)负责管理特别行政区的防务;
(3)任命行政长官和主要官员;
(4)决定特别行政区进入紧急状态;
(5)解释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权特别行政区在审理案件时对基本法关于特别行政区自治范围内的条款自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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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修改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修改基本法;
(7)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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