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方一辨立论(公诉意见)
谢谢主持人,大家好!
我们知道贪污、受贿是极为常见的罪名,通常情况下,区分二者似乎不成问题。但是有时也会遇到难以区分的时候,因为二者犯罪主体都是国家工作人员,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客观方面都有利用职务的便利。正如今天这个案例就需要一双慧眼把这看得清清楚楚、明明白白、真真切切,才能真确的判断。
因此我方认为本案中的10万元应定性为贪污,5万元应定性为受贿。理由如下:
首先,侵犯了双重客体。本案中既侵犯了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也侵犯了公共财产的所有权。其次,侵犯了双重对象。管委会黄天宏与电子厂叶鹏合谋提高造价10万元,事后又返还15万元给予黄天宏,其中的10万元是公共财物,5万元私有财物。再次,主观方面黄天宏对本单位、自己经管的公共财产发生贪心,采取侵吞、骗取的手段占为己有,主观上有想贪的故意,另外黄天宏有用自己手中的权力去换取行贿人的财物,搞权力寻租事故收受贿赂的想法。最后,在客观方面,黄天宏与叶鹏经事前预谋,以非法占有公共财物为目的,利用黄天宏的职务之便,恶意串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签订虚假的工程协议,擅自将工程造价提高10万元,共同骗取国家的10万元财产,这是贪污的行为。事成之后,黄天宏为叶鹏谋取不正当利益额外收受5万元,这是受贿行为。
由此可见,无论贪污还是受贿多么的变幻莫测,关键其在于侵犯客体是什么,侵犯的对象是什么,所得的财物的性质是什么。
因此,无论从客观事实还是法律规范,本案中的10万元应定性为贪污,5万元应定性
为受贿。谢谢
控方三辩总结陈词
谢谢主持人,大家好!
其实要分清是贪污还是受贿并不难,就如我方一辩以及自由论辩阶段我方一再强调的一样,究竟是贪污还是受贿,关键其在于侵犯客体是什么,侵犯的对象是什么,所得的财物的性质是什么。
基于此,本案就不难区分贪污款还是受贿款了。因此,我方要再次郑重的告诉大家,本案中的10万元应定性为贪污,5万元应定性为受贿。
辩方之所以混为一谈,将15万元全部定性为受贿,是因为犯了以下基本错误:
错误之一:概念不清,指鹿为马。具体而言就是公共财产与私有财产界定不清。本案中的黄天宏等人经事前预谋,内外勾结,黄天宏的利用职务之便以与电子厂签无效合同的方式骗取管委会的10万元财产,致使国家财产遭到损失,符合刑法上“以骗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特征,这10万元是公共财物。而本案中另外给予黄天宏等人5万元的“回扣”是叶鹏的个人行为,因此属于叶鹏的个人财物,不属于公共财物,理所应当定为受贿款。
错误之二:一叶障目,割裂事实。对方辨友只看到收了15万元的表象,而没有看到收钱背后的实质。本案中黄天宏与叶鹏等人合谋共同将工程造价抬高十万元,之后返还15万元看似披着合法的外衣,但是俗不知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骗取10万元国家财产仍然是刑法上的贪污行为,而多余的5万元当然是黄天宏为叶鹏谋取的不正当利益收取的贿赂款了。批了羊皮的狼毕竟还是狼,穿了马甲的小样就不是小样了嘛!?
错误之三:主观臆断,本末倒置。我们知道《工程协议》在本案中所起的作用就是欺骗主管部门,工程协议实际上是一个无效合同;黄天宏事先与叶鹏多次商量,利用主管、经手、管理公共财产的职权所形成的便利条件,以抬高合同的工程造价骗取公共财产10万元,其目的就是为自己侵吞公共财产披上合法外衣,其主观上的目的就是贪污这10万元。这是黄天宏等人的主要目的。事后叶鹏个人多给付的5万元,属于叶鹏个人的行为,当然定受贿咯。
不畏浮云遮望眼,只缘身在最高层。韦伯说过,怀抱法律,追寻正义是法律人的天职,我们公诉人更应当有法律人的理性,胸中充满正义,目光始终徘徊于规范与事实之间,这样犯罪的外衣再华丽我们也能够看穿本质,就像本案无论是客观事实还是法律规范,本案中的10万元应定性为贪污,5万元应定性为受贿。
实训辩论赛控方问题
1、 贪污与受贿的区别
2、什么是公共财物刑法
3、刑法规定贪污的手段有哪些(骗取)
4、 15万元的来源、构成
5、 15万元的性质
6、 工程总造价提高10万元,为何星耀电子厂收到价款后,将15万元返还给黄天宏等人
7、 黄天宏的职务是什么?该份协议代表管委会签字的人是谁?
8、 我们知道故意不决定罪数,决定罪数的是犯罪构成,那么请问对方辨友,有是如何理解罪数的呢?
9、 刑法学是规范学,具体个罪的故意内容必须以刑法规定的构成要件为判断基准,
10、 批了羊皮的狼毕竟还是狼,穿了马甲的小样不就不是小样了嘛!?
11、 拉伦茨告诉我们,法学就是要认识隐含在立即可解的字义背后的意涵,并将之表达出来。对方辩友为何不肯将恶意串通签订合同抬高合同价格的本质涵意表达出来呢?
12、 对方辨友一会承认受贿的行为方式包括骗取,一会又说单纯的骗取是不行的,扑簌迷离,眼花缭乱,请正面回答贪污的行为方式是否可以表现为骗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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