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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级党委监督工作汇报(共3篇)

2021-10-02 来源:步旅网
同级党委监督工作汇报(共3篇)

第1篇:纪委对同级党委实行监督之我见一

纪委对同级党委实行监督之我见(一)各级纪委对同级党委实行党章规定范围内的监督,这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恢复纪检机关后所赋予的一项重要职责,也是我们党加强自身建设、防止权力病变、控制腐败现象的一项重要措施。几年来,各级纪委在履行对同级党委监督的职能中,做了不少工作,取得了一些成效。但总的来说,还不尽如人意,存在着许多问题。概括起来,就是“五不”,即不让监督,不愿监督,不敢监督,不会监督,不能监督。这“五不”既有认识方面的,也有制度方面的,还有体制方面的一些实际问题。当前,我们党的建设正处在一个大转变的时期。随着治理整顿和改革的不断深入,对党风和廉政建设提出了新的要求,而党风和廉政建设,又把监督特别是对同级的监督,推上了重要位置。本文试就纪委对同级党委实行监督的问题谈点粗浅的看法。

(一)调动被监督者和监督者两方面的积极性,是实施纪委对同级党委监督的首要前提。同级监督中存在的这样那样的问题,归结到底是认识方面的问题。对伺级之间为什么需要监督和被监督,一些同志缺乏深刻的认识,缺乏平等的意识。一方面是党委及其成员不让监督。这些同志认为,纪委主要任务是对下级的监督。对同级的监督,只不过是聋子的耳朵—一种摆设,他们自恃高人一等,以领导者自居,似乎纪委只有接受其领导之义务,而绝无对其监督制约之实权,把加强领导和接受监督对立起来。因此,他们平素很少向纪委或纪委干部通报情况,征求意见,谁要是真的去监督,便被认为是“不服从领导”、“与自己过不去”而大为不悦,乃至自度于怀。另一方面,在纪委或纪检干部中存在不敢监督的状况,这些同志怕字当头,怕自己受制于人,因而思前顾后,一畏首畏尾,“口欲言而慑懦,足欲行而趟超”。这些情况说明,实施对同级的监督,首先必须解决好认识问题,调动监督者和被监督者两方面钓积极性。这个问题不解决,一切都无从谈起。因此,必须通过各种形式的学习、宣传和教育,使监督者与被监

督者都能进一步提高认识,明确三个关系: 一是党内监督,特别是同级监督与保持廉洁的关系。监督的目的,是为了及时发现并纠正问题,这是我们党保持自身廉洁的一项重要的经常性工作。这一工作的重要性已被实践所证明。特别是同级监督更是如此。小平同志说过,同级之间的监督,班子成员之间的监督,其效果比下级监督大得多。各级纪委因为工作关系,而与党委接触较多,从旁观者的角度,对问题能看得比较清楚。这种最有发言权的监督,最能促进党员领导干部的为政清廉。各级党委应基于这样的认识来对待同级纪委的监督。二是实施领导与接受监督的关系,确立平等的意识。在我们党内,任何人不论职务的高低,首先是一名共产党员,党内不存在特殊党员。作为党委,要克服“高人一等”的思想,既要理解对纪委工作的领导支持,又要自觉.卜也真诚地接受纪委的监督;作为纪委,要去掉“低人一等”的思想,发扬‘’秤佗虽小压千斤”的勇气,不能因为要接受党委的领一导而放弃对党委的监督,要切实履行监督的职责。三是立党为公与个人恩怨的关系。监督和被监督,都是党的事业的需要,是党的重要工作,不存在个人恩怨的问题,要立足于维护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正确地对一待和支持监督。这样才能河动被监督者欢迎和接受监督的积极性及监督者敢于监督的积极性,为搞好同级监督,奠定坚实的基础。(二)加强“立法”工作,从制度上提供保证,是实施同级监督的关键所在。必须切实加强党内生活的“立法”工作,建立和完善有关制度,就同级监督问题作出硬性规定,为实施有效监督创造条件。根据实践的情况,笔者认为纪委对同级党委的监督,应当具有以下四个方面的权力:一是有审查同级党委文件的权力,搞好事前监督。任何事物都有一个事前、事中和事后的过程。对这三个阶段都要有所监督,但最关键、最主要的乃是事前监督,各级纪委对同级党委的文件进行审查,是事前监督的基本形式。便于在文件下发之前及时纠正减少其决策中的失误,减少实施中造成的损失。同级党委对纪委提出的意见、建议,只要言之有理有据,应当无条件接受。现在的问题是,各级纪委不但无权市查同级党委的文件,制止不了决策中的错误,而月.在这些文件下发后,不论正确与否,都要纪委保证它的实行,否则就是不

配合党的中心任务,就是不支持改革和经济建设,这种状况必须尽快改变。二是有向同级党委提出质询的权力,同级党委和领导干部有回答质询的义务。在实施决策的过程中,纪委认为如有搞不清楚的问题需要提出询问的,或是对一同级领导干部个人党风和廉洁方面,需要提出什么问题的,同级党委和领导同志,应作出如实的、客观的、具体的回答。切不可认为是“无权过问”而不子理采或是以为“找岔子”而耿耿于怀。三是有单独向上级党委、纪委反映情况的权力。 第2篇:向同级党委、人大报告教育工作制度

向同级党委、人大报告教育工作制度 为明确镇教育主管部门和各中小学在办学中的责任、权利和义务,提高学校民主办学的水平,推进依法治校和依法办学,使我镇各级各类学校的管理更加规范化、法制化和程序化,特制定本制度。

一、请示事项

(一)学校购置车辆、管理软件及总投资在10万元以上的大型仪器、设备,必须向党委、人大请示,经同意后才能办理有关手续,进行采购。

(二)学校修建、修缮或电教硬件建设总投资10万元以上的工程,必须向党委、人大请示,经审批同意后才能办理有关工程建设手续;总投资10万元以下的工程,应向党委、人大报告备案,可能影响学校整体布局和规划的,必须向党委、人大请示,经同意后才能办理有关手续。

(三)严格执行工程建设投资计划,不得擅自改变投资项目、用途,需增大或减小投资金额以及确需改变投资计划的必须事先请示,并按有关程序报批。

(四)学校之间借用教师必须向党委、人大请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借用。

(五)预算外资金使用要严格执行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的规定,大额开支10万元以上的必须向党委、人大请示,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六)学校大型固定资产(房屋、土地、设备等)不得随意转让、变卖、改变用途、出租等,确需转让、变卖、改变用途、出租的,必须

向党委、人大请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实施。

(七)撤并校点,事前必须向党委、人大请示,经论证批准后方可实施。

(八)学校组织教职工或学生外出参观、考察、学习、游览,必须事先向党委、人大请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组织实施。

(九)超出本校招生范围招收学生,必须向党委、人大请示,经批准后方可招生。

(十)特殊情况需安排师生停课放假一天以上的,必须向党委、人大请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放假。

(十一)学校用书的征订必须严格执行上级有关规定,征订教材、教辅必须事先请示,经县党委、人大审定同意后方能征订。

(十二)学校绩效工资分配方案和各类人员津贴标准,需按规定上报审批后方可执行。 请示的要求:

(一)请示事项必须先提出书面请示,送党委、人大收发室登记后送局领导阅示,待批复后按批复意见办理。

(二)对须经请示同意才能办理的事项,在未批准之前或未获批准就办理而造成不利影响或损失的,要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责任当事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报告事项

(一)中心学校、中小学校长外出,必须向镇党委、人大报告,同时告知临时负责同志及其手机号码;学校办公电话号码、校长手机号码如有变更,应及时向镇党委、人大报告。

(二)学校工作实行月报告制度。

(三)学校工程建设总投资10万元以上的,其规划、设计、招投标、竣工验收、结算等重要环节应先向镇党委、人大报告,由镇党委、人大计财科派人参与有关工作;各学校要加强工程建设施工过程的监督、管理,并填报《工程建设质量监管记录表》及时报镇党委、人大计财科;重大工程的重要部位施工要向镇党委、人大报告,由镇党委、人大计财科派人到现场检验。

(四)各项专款必须专款专用、专项核算,严禁挤占、挪用、截

留,并按规定及时向镇党委、人大报告其使用情况。

(五)各级各类学校所辖范围内师生若发生群体流行性疾病或突发安全事件,在积极采取防控治疗措施或应急措施的同时,应在第一时间内将详细情况迅速报告镇党委、人大。

(六)学校教师、学生无故外出三天以上应及时向镇党委、人大报告。

(七)学校出现上访情况或发现有上访势头应及时向镇党委、人大报告。

(八)外镇籍学生到我镇就读,学校应及时向镇党委、人大报告。 (九)学校的网站、网络教室、校园网等出现信息安全事故时,应在第一时间内将详细情况迅速报告镇党委、人大。

(十)学校的网站建设应向镇党委、人大报告,并提供相关资料备案。

(十一)各级各类学校学生食堂对外承包必须具备承包条件,承包合同必须报送镇党委、人大并通过镇党委、人大鉴证;学校房屋、门面、场地对外出租承包,承包合同须报送镇党委、人大并经镇党委、人大鉴证、登记备案。

报告的要求:

(一)紧急事项的报告。上班时间向镇党委、人大相关科室和办公室报告;下班时间和节假日期间向科(室)负责人或值班人员报告。科(室)负责人或值班人员接报告后及时向局领导报告,同时对情况及时进行整理,经领导审核后,按规定逐级上报。

(二)一般事项的报告。向镇党委、人大相关科(室)报告。 (三)报告事项应及时、准确,坚决杜绝迟报、误报、漏报、瞒报。因迟报、误报、漏报、瞒报造成不良影响的,要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责任当事人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3篇:浅谈纪委加强监督同级党委的初步探索最新版

浅谈纪委加强监督同级党委的初步探索

11月15日《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以下简称“《决定》”)全文发布。《决定》指出,加强反腐败体制机制创新和制度保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委负主体责任,纪委负监督责任,制定实施切实可行的责任追究制度。各级纪委要履行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的职责,加强对同级党委特别是常委会成员的监督,更好发挥党内监督专门机关作用。

在笔者看来,此次纪委监督权从多角度加以强化,试图通过完善双重领导体制,赋予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书记的提名权,强化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的领导,加强对同级党委常委,尤其是“一把手”的监督,这将有效解决当前纪委在监督同级党委中存在的监督体制不够顺畅、监督制度刚性不足、监督制度执行不力等问题。

一、纪委履行对同级党委监督职能的现状分析

长期以来,纪委的工作重心越来越集中于下属单位反腐败领域,而对同级党委特别是常委会成员的监督则呈弱化趋势——“不好监督、不能监督、不敢监督”,陷入体制与角色冲突的两难境地,甚至出现了因行使同级监督权而遭受打击迫害的现象。河北省原省委书记程维高2003年被开除党籍、撤销正省级职级待遇。早在1993年,刘善祥就发现了程维高秘书李真的贪腐线索。立案查处时,刘与程维高发生冲突,结果被安排“病休”,不得不离开工作岗位。另一个很有证明力的典型是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前纪检委书记刘继全。他举报原汉台分局公安局长汪广赋的问题,多次向上级反映无果,写给上级的举报信,居然“原件”返回到他自己手中。2010年,他在网上公开实名举报,汪广赋才被免职。历史与现实的经验教训,需要我们认真反思,在双重领导体制下,纪委很难有效地履行其监督同级党政组织和领导成员的职责,主要存在以下不足:

一是对同级党委监督缺乏权威性。由于领导体制的规定。纪委毕竟还在同级党委领导之下开展工作,纪委书记毕竟还是同级党委的一个成员,那么,纪委对同级党委的监督就缺乏权威性和威慑力。凡是查处党委成员违纪违法案件,有几件是同级纪委发现或反映的?上级纪委检查下级党委成员的问题,又有几件是同级纪委检举揭发的?检举党委成员的来信,有几封是寄给同级纪委的?这说明群众反映党委

成员问题基本都是写给上级纪委,对同级纪委解决同级党委成员问题的能力缺乏信任感。事实上纪委对同级党委监督难,解决同级党委的问题就更难。

二是制约了纪检干部行使监督权力的主动性。由于纪委在同级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人权、财权、物权都在同级党委的控制之下,没有同级党委的认可,纪委机关往往会成为一潭“死水”,花钱有难度、干部流动有难度、提升职务有难度。反正“无事谁也管不了,有事他也跑不了,组织纪检部门或司法部门会处理他。”个别同志碍于老领导、老战友、老关系而撕不开情面,或自身也有某些腐败恶习,因而搞“和平共处”,你好我好大家好,存在着老好人的思想,主动放弃监督。这样,由于接受同级党委的领导,而且“双重领导”主要是同级党委的领导,那么又要对自己的领导实施监督,纪检机关能不受制约吗?纪检干部能没顾虑吗?纪检机关与纪检干部行使监督权力的主动性的减弱,对同级党委的监督自然就乏力。要么根本发现不了问题,要么对发现的问题“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很难主动向上级纪委反映。如此对同级党委根本不能实施有效的监督。

三是限制了纪委查办案件的独立性。纪委是党内的执法机构,那么纪委办案也应具有独立性,党委不应干预。然而,由于双重领导体制使得纪委办案没有独立性,尤其那些领导干部违纪违法需要处理时必须报同级党委批准,党委若不同意纪委的意见,纪委就得违心地修改处理意见。

二、国内部分省市打破困局的创新尝试

针对“同级监督难”的问题,中纪委多年来也在试图破解,十八届三中全会后中纪委提出建设双重领导体制就是要将这些尝试制度化,主要体现为“两个为主”,一是查办腐败案件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二是各级纪委书记、副书记的提名和考察以上级纪委会同组织部门为主。中央党校党建部教授张希贤认为,《决定》出台实质上是调整了以往格局,强化了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的直接领导,弱化了同级党委的影响。这一改革方向无疑是正确的,也是未来开展反腐工作的大势所趋。2013年广东省开始推行下级党委主要负责人和同级党政部门主

要负责人向纪委全会公开述责述德述廉制度,规定各地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任期内原则上要在纪委全会上公开“亮相”一次。“三述”对象的报告情况及评议结果记入领导干部个人廉政档案,作为考核的重要依据。

梅州、惠州等地市纪委实现完全的统一管理,纪检组成员通过列席监管单位全局性工作会议、党风廉政工作会议、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涉及重大事项决策、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情况会议,行使监督权、询问权和建议权,实施监督制约机制。

揭阳市结合纪律教育学习月活动和开办“三纪”培训班,组织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参加警示教育活动,从思想上提高其主动接受监督的意识。注重信访监督,对群众投诉反映有轻微违纪问题、有违纪苗头倾向的同级党委常委会成员进行提醒谈话,对反映的问题进行初核。

加强公开监督,惠州市探索建立党务公开通报、县委权力公开制度以及监督检查、评价考核和问责追究等一批长效机制,产生了较好的效果。

陕西省委制定了《关于全面加强自身建设充分发挥省委全委会作用的意见》,规定可根据工作需要和会议内容,邀请部分省党代会代表列席全委会、部分全委会成员列席常委会,参加有关重大问题的决策讨论。完善党员定期评议领导班子制度,适时邀请部分基层党员旁听全委会、常委会,参与对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民主评议。出台对重要干部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票决办法以及规范干部选拔任用初始提名权的办法,强化对常委会权力的监督制约。

13年11月,云南省昆明市纪委实施了《下级纪委书记向市纪委汇报同级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廉洁自律情况的规定》,并将汇报纳入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目标考核,为基层纪委履行同级监督职责提供了政治保障、制度支持和宽松的环境,12月份,昆明市纪委听取了盘龙区、倘甸产业园区等9个纪(工)委(纪检组)的汇报。

昆明市纪委采取定期汇报和及时汇报两种方式,原则上每半年汇报一次,遇有重大违纪违法情况、突发事件及紧急情况等则要及时汇报。汇报可把县(市)区纪委书记和派出(驻)纪工委书记、纪检组

组长请到市纪委,市纪委领导也可到下级专门听取汇报并检查工作。《规定》也适用于昆明市各派出(驻)纪工委书记、纪检组长。

十八大之前,黄石市已经有不少试点和探索,如2010年8月,全市有8家纪检监察派驻到单位,为下一步真正解决监督权的独立行使打下了扎实的基础。

在笔者工作的黄石市城管局,在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的带领下,每年党委会成员都自觉签订党风廉政建设“一岗双责”责任书,向市纪委作两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自查报告,在廉洁自律民主生活会上发言,公开述职述德述廉,接受了干部群众监督;局纪检组采集领导干部及党委会成员个人有关信息,健全干部谈心谈话制度,严格干部考核制度,起到了较好的党内监督成效。

三、纪委加强对同级党委常委会成员监督的途径方法探析 (一)通过深化改革将纪委监督转化为制度和程序上的制约。要突出三个重点:一要突出抓选人用人。深化干部选拔任用初始提名改革,坚持民主推荐,健全推荐程序,真正把初始提名权交给干部群众。探索实行党委常委会人事任免现场表决、现场计票、现场决定,建立选人用人重大失察失误行为责任追究机制,确保干部任免公平公正。二要突出抓重大决策和关键领域。针对行政审批、土地出让、工程招投标、公共资源交易等腐败高发领域,大力推进体制机制制度创新,强化对掌握审批权、市场监管权、项目资金分配权等权力高“含金量”职务和岗位的监督制约,在权力运行高风险节点上设防布控。三要坚持原则,敢于碰硬,勇于监督。纪委要监督同级党委,纪检干部首先自身要过得硬。作为纪委书记,在实施同级监督过程中,要时刻牢记自己的神圣职责,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敢于坚持原则,敢于碰硬,敢于担当,始终保持疾恶如仇的凛然正气,始终顶住权力的重压,顶住金钱的诱惑,顶住利益的引诱,顶住“关系网”、“人情网”的困扰,坚持党纪国法面前人人平等。在工作中,对群众来信和案件查办中发现的线索和情况,要认真调查核实,该警示谈话的警示谈话,该督办整改的督办整改,该移交的移交,该上报的上报,决不姑息纵容。

(二)最大限度清除灰色地带,通过推进公开透明倒逼权力规范运行。一要公开权力本身内容。健全党委权力运行公开制度,规范并公布党委常委会及其成员的职权范围、运行边界、程序流程、违反情形,让干部群众知道监督什么、怎么监督。二要公开权力运行情况。深入推进党务政务及各类信息公开,特别要推动党委常委会“三重一大”事项公开透明,逐步把涉及民生、群众关注、社会关切的事项纳入公开范畴,让干部群众知道权力是否规范运行。三要公开权力行使者信息。稳步推进领导干部特别是党委常委会成员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在一定范围公示,强化抽查核实,进一步健全拒报、瞒报、虚报行为的发现和惩处机制,通过公开个人真实信息,厘清领导干部公私利益界线。

(三)最大限度凝聚监督力量,通过构筑立体式监督网络使权力滥用无处遁形。一要善借上级监督之力。善于借势,整合资源,合力监督。认真学习领会上级纪委的工作部署,准确把握反腐倡廉新形势、新动向,积极主动向上级纪委请示汇报。特别是对纪检工作的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干部任用、经费保障、查办案件等工作,要首先赢得上级纪委的关心重视,借助上级纪委的强有力支持,减少工作阻力,扫除工作障碍。二要整合同级监督之力。按照多部门整体防治思维,对外横向整合反腐力量,对内优化机构设置,要积极整合各方资源,善于在工作中沟通左右、协调内外、联系上下,调动各个层面工作积极性,不断增强反腐倡廉工作整体合力。三要依靠下级和社会监督之力。各级纪委要通过检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参加下级党委民主生活会等方式,准确掌握下级党组织和党员群众对上级党委常委会成员的意见建议,发现问题及时向党委报告。要认真受理、仔细核查群众反映的同级党委常委会成员的各种问题,正确引导媒体和网络开展监督,使监督触角覆盖到领导干部的工作圈和社交圈,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

(四)最大限度赋予纪委职权,通过健全程序和完善机制让纪委在监督中展身手。一要健全发现机制。规定纪委书记例行参加党委书记办公会,纪委选派纪委委员列席党委常委会议,党委重大事项由纪

委牵头督办,保证纪委实时监督党委重大决策形成和执行过程,及时发现问题。二要健全干预机制。明确党委作出重要决定或出台重要政策,应事前与纪委会商,纪委认为存在重大纪律或廉政风险时,可按程序提出修正意见或建议,党委应暂缓实施并认真研究。党委拟提拔任用的干部人选,组织部门在考察酝酿之初,应同步征求纪委意见,纪委有确凿证据认为不应提拔使用的可行使一票否决权。三要健全调处机制。上级纪委收到举报下级党政班子成员信访件的,应转下级纪委掌握情况。纪委发现同级党委常委会成员有违反党纪情形的,有权进行初步核实,并同时报告上级纪委和同级党委主要领导;涉及同级党委主要领导的,可不经过本人直接报告上级纪委;上级纪委必要时可与下级纪委共同开展初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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