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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管理办法修改

2023-06-08 来源:步旅网
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固定资产的管理,维护公司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充分发挥其使用价值,提高固定资产使用的经济效益,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合理配备并节约、有效使用资产,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保障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第三条 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应坚持统一政策、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物尽其用的原则。

第四条 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应相对稳定,工作交接时必须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条 固定资产的管理观念创新,机制创新。

第二章 资产的范围和管理体制及责任

第六条 公司规定的固定资产标准:为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年限超过1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的有形资产均为固定资产登记入账;单价随不满1000元,但是耐用性在1年以上的大批同类财产,列入固定资产。

第七条 按照公司的固定,固定资产分为:台式电脑、笔记本电脑、通用设备、专用设备、办公用品、其他设备。各类资产的折旧年限:电子设备5年、运输设备2年、办公设备3年、其他设备2年。

第八条 固定资产计价按取得的实际成本计价;固定资产的折旧办法采用年限平均法计算,并根据固定资产类别的原值,估计经济使用年限和预计残值确定折旧率;同时做好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第九条 公司的综合管理部为固定资产的管理部门,负责固定资产的计划编报、经费预算、上报公司审批、采购、验收、记账、借用、统计报表等工作。

第十条 财务部主要负责公司资产的计价和相关的账务处理;从账务角度对公司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提出具体建议。

第十一条 使用部门负责做好保管和维护保养工作。

第三章 固定资产的采购

第十二条 固定资产要按照实际的需求和经费的可能,由综合管理部组织各部门编写年度购置计划及预算,报总经理审批后由采购部门采购。

第十三条 采购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维护公司的根本利益,与供应方建立长期的、稳定的和战略性的合作关系。

第十四条 建立公司合格供应方的档案,不断完善和优化供应方的结构,在满足产品质量的前提下,考虑供货周期、付款方式等综合因素,以最低价或最合理的价格的供应商为采购对象。

第十五条 除了销售合同明确指定的供货商或者品牌之外,采购金额超过规定限额的原则上应该采取招标形式进行采购活动,进行优化式的组合或集成的采购办法进行,从而降低采购成本。在销售没有特别指定品牌的前提下,优先采购集团公司所属公司质量稳定的产品。

第十六条 在招标或比价过程中,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公司合格供应商,但是要积极引进同质同类产品的其他供应商,形成适度的竞争机制。

第十七条 参加投标的都不是公司合格供应商,应从供应商的品牌、产品质量、价格、服务以及付款方式等各方面综合评议,最优者中标。

第十八条 逐步建立有专业技能的专家组成的评标委员会,并开展对评标委员的监督活动。

第十九条 公司综合管理部主管主持日常的采购管理工作:

1、负责建立、完善公司采购制度,规范、优化采购流程 2、负责采购协议 3、审批超限额的合同

4、组织和领导重要物资的采购谈判

5、加强采购部门的业务能力的培养和素质的提高,及时处理采购过程中突发事件

6、组织供应商的评审会,优化供应方结构,降低采购成本。同时负责建立统一的中控采购信息系统和管理。

第二十条 如果超出额度的固定资产(例如笔记本电脑),对超过部分,由个人比例承担,个人承担由财务部在其工资中扣除。

第四章 固定资产的验收

第二十一条 采购货物验收:物品采购部门采购需遵循以下采购规程:

采购部门送检 质量检验 仓库入库验收

送检人员、检验人员、验收人员须签署意见。

第二十二条 使用人应根据订货要求认真及时的验质验量,如发现型号规格不符、性能不良、数量不齐、质量有破损或者残缺、附件不全、资料不全等情况应立即与采购人员联系,由采购人员与供应商联系加以解决。凡在验收中发现问题,应做好记录,及时办理退、换赔偿手续。验收合格后,再办理资产登记、入库和报账手续。

第二十三条 供应商管理:供应商的选择和管理是采购工作最关键的内容之一,采购部门必须做好这项工作,不断开发新的供货商。根据每年供应商实际情况,由采购主管组织有关部门统一考核。有计划有步骤发展新的供应商,淘汰不符合要求的供应商。

第二十四条 供货协议的签订,对于年采购额在规定限额以上并长期供货的供应商应与其签订合作协议,建立合作伙伴。

第五章 固定资产的台账登记和使用

第二十五条 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对所管理的固定资产负全部责任,任何人未经管理人员的同意,不准自行使用、移动和调换,未按照规定办理手续,任何人均不得出借和调走固定资产。

第二十六条 任何固定资产入库和出库都由负责人进行台账登记。 第二十七条 固定资产的使用,应给予高度重视,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率,使其充分发挥作用。

第二十八条 固定资产的借用,应按照规定办理借用手续。

第二十九条 固定资产信息的时效性、开放性,改变公司固定资产过分依赖综合管理部的工作模式。公司的领导和普通员工也能随时从网络上查询公司的资产情况和使用情况,更大程度地参与固定资产的监督工作,使封闭式的管理,逐渐变成开发式、透明式的管理。

第六章 固定资产的清查、盘点和报废

第三十条 综合管理部门定期(一个季度)对固定资产进行盘点清查。在编制年度决算报告前,必须进行一次全面的清查盘点并形成制度,核实数量质量,做到帐物相符,确保资产的安全、完整。对于在盘点中发现的问题,应由负责保管和使用部门查明具体原因,写出书面报告,经企业负责人或有关职能部门审批后及时进行处理,以不影响决算为前提。整体设备或数额超过5万

元的,报股份公司审批及备案。

第三十一条 企业在资产清查中发生的盘盈、盘亏,应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盘盈的固定资产,按重置完全价值作为原值,按资产的新旧程度估计累计折旧差额 计入营业外收入。

(二)盘亏及损毁、报废的固定资产,按照原价扣除累积折旧、变价收入、过失人及保险公 司赔款后的差额计入营业外支出。

第三十二条 对已办理报废的固定资产的实物,应分类处置。对仍有部分使用价值的应保留实物,单独列帐管理。

第三十三条 企业的固定资产在使用期满、灾祸毁损、闲置、报废的情况下,及时进行清理。

第三十四条 固定资产的内部转移

(一)内部转移是指根据生产经营需要,由集团决定在企业间或企业决定在内部使用部门之间转移。

(二)固定资产的转移,应由管理部门根据有关技术参数提出方案,经有关主管领导批准后,签发“固定资产处置通知单”,据此办理调入、调出单位的验收、移交手续和转账手续。

第七章 资产管理人员的自律

第三十五条 资产管理人员的自律,自觉接受公司员工的监督和公司有关部门的检查。 第三十六条 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接受监督和检查。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与本办法相关的其他实施细则需由领导批准后实施,如需以办字文件发放则按照公司规定的批准程序进行。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与其他文件不符时,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人力资源部,行政后勤部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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