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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证据的法定形式

2023-08-25 来源:步旅网
刑事证据的法定形式

证据的种类是指表现证据事实内容的各种外部形式。证据种类实际上是证据在法律上的分类,是证据的法定形式。证据种类的划分具有法律约束⼒,不具备法定形式的证据资料不能纳⼊诉讼轨道。刑事诉讼法第48条第2款规定:证据有下列8种形式:(⼀)物证;(⼆)书证;(三) 证⼈证⾔;(四)被害⼈陈述;(五)犯罪嫌疑⼈、被告⼈供述和辩解;(六)鉴定意见;(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视听资料、电⼦数据。

这表明,证据资料只有上述法定的表现形式才能进⼊刑事诉讼,但是,具有法定表现形式的证据资料不⼀定都是具有客观性、相关性的证据。例如,物证有可能被伪造,证⼈可能说了假话,犯罪嫌疑⼈、被告⼈的供述也许存在不实之词。所以,在了解和掌握证据种类的时候,要对证据概念有全⾯的理解,懂得刑事诉讼法第42条第1款所指出的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切事实,都是证据所体现的内涵。同时,必须特别注意理解刑事诉讼法第 48条第3款的规定:以上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从中领悟出上述三款法律规定之间密切的逻辑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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