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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暂行办法

2020-07-07 来源:步旅网


河北省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

评估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意见》和教育部《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暂行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立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制度,开展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市、区)的督导评估工作。

第三条 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市、区)的评估认定,在县(市、区)义务教育学校达到《河北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试行)》规定的基本标准后进行。

第四条 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市、区)的评估认定,由教育督导部门具体组织实施,有关职能部门参与,依照《河北省各县(市、区)实现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年度规划》,分年度进行。

第五条 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市、区)的评估认定,按照县级自评、市级复核、省级评估、国家认定的程序进行。省政府教育督导室对县(市、区)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自评和市级的复核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评估内容和标准

第六条 县域义务教育学校达标情况 县域义务教育学校应达到《河北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试行)》规定的办学基本标准。

第七条 县域义务教育校际间均衡状况 县级政府均衡配置教育资源状况的评估,依据国家教育事业统计数据进行。以生均教学及辅助用房面积、生均体育运动场馆面积、生均教学仪器设备值、每百名学生拥有计算机台数、生均图书册数、师生比、生均高于规定学历教师数、生均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教师数8项指标,分别计算小学和初中的差异系数。小学和初中各自的差异系数的平均值(即综合差异系数),要求分别小于或等于0.65和0.55。

第八条 县级人民政府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状况 重点评估入学机会、保障机制、教师队伍、质量与管理等四个方面,总分为100分,评估得分应达到85分以上。

第九条 公众对本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满意度 由评估组通过问卷调查、实地走访、集体座谈、个别交流等多种方式对群众满意度进行调查,公众对本县(市、区)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满意度作为评估认定的重要参考。

调查的对象:当地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学生家长以及其他群众。

调查的主要内容:适龄儿童少年就近入学、县域内学校校际间办学条件差距、县域内校际间教师队伍的差距、县域内义务教育择校情况以及政府在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方面的努力程度等。

问卷调查的数量,常住人口在40万人以上的被评估县(市、区)按1.5‰确定;常住

人口在40万以下的,问卷调查数量均为600份。问卷调查对象中,学生家长所占的比例不低于60%,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约占10%,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各约占10%,其他群众占10%。

第十条 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市、区),应全部达到上述第六、第七、第八条要求,且群众基本满意。

第三章 评估认定程序

第十一条 申请评估认定的县(市、区)首先由县级人民政府对照本办法进行自查自评。

第十二条 自评达到要求的县(市、区),将自查情况报所属市级人民政府,市政府复核确认后,向省提出评估申请。于评估一周之前,呈报以下申报材料:

(一)市政府的申请报告内容包括:市级对被评估县(市、区)的总体评估结论,对其义务教育学校达到省基本办学标准、政府工作、义务教育校际均衡状况三个方面的评估结论以及评估申请。

(二)县级人民政府关于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的自评报告。

(三)全国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市、区)申报表(见附件1,全省统一格式,独立装订)。

(四)县(市、区)政府及相关部门出台的关于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相关政策文件汇编。

(五)县(市、区)第六次人口普查分年龄人口情况表。

(六)《县域义务教育校际均衡指标计算表》

(七)公众满意度调查的推荐方案。

第十三条 省政府教育督导室组织评估检查组,对申报的县(市、区)进行评估。评估前向社会公告,评估采取听取县(市、区)政府工作汇报、核查评估资料、实地检查学校、召开座谈会、发放调查问卷等方式进行,每个县域随机抽样查看义务教育学校数原则上不少于本县域的三分之一,通过省级督导评估的县(市、区),报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审核认定。教育部每年将对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市、区),予以公布并授牌。

第十四条 对全省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状况进行监测,对已公布名单的县(市、区)进行定期复查。

第四章 表彰与处罚

第十五条 对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评估认定的结果,要作为考核地方各级政府及其主要负责人的重要内容。

第十六条 对先进的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市、区),每两年一次,由省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七条 督导检查中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将在全省予以通报。

认定后连续三年不能达到本办法规定标准的县(市、区),撤销其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

衡县(市、区)称号。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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