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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工作规程

2021-12-01 来源:步旅网


环江毛南族自治县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工作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保障广大教职工及中小学生、幼儿的人身安全和学校财产安全,维护学校正常教育秩序等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环江毛南族自治县教育系统突发公共安全事件应急预案》、《中小学生公共安全教育指导纲要》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学校应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理念,坚持注重教育、明确责任、齐抓共管、群防群治、公正合法的原则,实行逐级安全责任制和岗位安全责任制。

第三条 学校安全工作任务:贯彻国家、自治区、市、县及教育主管部门关于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工作部署;制定完善的安全工作管理制度,落实安全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保障学校安全工作规范有序进行。对师生进行安全教育,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和能力;排查整改安全隐患,防止事故发生。及时妥善处理安全事故,做好防火、防盗、防拥挤踩踏、防中毒、防人身伤害等各项安全工作。

第二章 安全责任

第四条 各学校、幼儿园要建立分工明确的安全工作领导组织机构,层层签定安全责任书,使学校内部的各个岗位和每一名教职工、学生、学生家长都有明确的安全要求。

第五条 建立学校安全责任制度。学校是学校安全工作的行为主体,校长是学校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有一名副校级领导分工负责,有专门人员负责校园内部安全工作,建立细致、全面的岗位安全责任制,提升学校安全工作的组织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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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定期召开安全工作会议。按照参加上级组织的会议及各种安全方面的培训,及时、准确上报各种安全信息,提升学校安全工作的业务能力。

第七条 制定学校安全工作计划,有明确的校园周边环境综合治理计划;有社会和家长参与的学校安全工作机制;有详细、规范的安全活动记录;有大型活动、学期、学年等安全工作总结。

第八条 学校安全工作档案、资料包括日志、记录、音像图片档案收集齐全,严格按档案分类规定及时归档,装订整齐,管理规范。

第九条 学校和班级设立安全信息员,及时掌握和了解安全工作存在隐患和突发性问题,确保无意外安全事故发生。

第十条 学校安全隐患排查要严格管理,有隐患排查台账,有明确的责任人和限期整改时间,要增加对学校安全工作投入,提高学校安全防范标准。

第十一条 对上级教育部门和其它安全管理部门下达的政策、文件及任务做到件件有落实、任务完成质量符合文件要求,要有过程性材料。

第十二条 学校安全工作在法人责任制的基础上,实行“一岗双责”制度,学校每一教育教学活动的组织者为活动期间的安全直接责任人。

第十三条 建立健全学校各项安全工作制度,认真执行各项制度,及时检查各项制度落实情况,建立安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制定并完善学校安全工作考核目标。

第十四条 学校要落实安全管理工作投入,安排专项经费用于安全设施、设备的完善,加强对门卫或学校专(兼)职安全协管员的管理,明确其工作职责、任务及要求,切实做好安全保卫工作。

第十五条 学校要安排专项经费用于学校财产保险和校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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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保险,按时缴纳保险费用,同时积极动员学生家长主动为其子女购买意外伤害保险。

第三章 安全教育

第十六条 制定学校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定期开展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按规定开足安全教育课程,以学校和班级为单位对学生开展常规性安全教育活动,做到每日提醒、每周强调、每月总结,有活动载体,有活动计划、记录和总结。严格落实《河池市学校班级安全工作日志》制度,强化学校各项安全工作的督查与指导。

第十七条 组织学生开展消防、交通、卫生、治安、防溺水、防地质灾害等安全教育活动,有目的、有计划开展安全教育日、安全教育周、安全教育月活动,寒暑假开学第一天分别以校、班为单位进行全方位安全教育。

第十八条 聘请法制副校长和法制辅导员,定期开展安全、法制等教育与实践活动,广泛运用好知识讲座、主题活动、征文、板报等载体,把法制教育落实到实处,全面提高师生的法制意识。

第十九条 开展珍爱生命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关注单亲家庭学生或留守儿童的心理健康,对有心理障碍的学生要早发现、及时给予关注、关爱和心理辅导。

第二十条 加强师德教育,严禁体罚学生,杜绝将表现差的学生推向社会造成对学校对师生不满而诱发安全隐患,坚决杜绝打架斗殴现象。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的,应当及时告诫、制止,并与学生家长或监护人沟通联系,共同做好教育工作。

第二十一条 定期对教学、实验、生活设施的管理和操作人员、保卫人员进行相关安全知识的教育和培训,要把安全规范操作列入其工作成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二条 学校对教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每月不少于一次,通过安全培训,使教职工熟悉安全规章制度,掌握安全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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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常识,学会指导学生预防事故、自救、逃生、紧急避险的方法和手段。

第二十三条 学校根据实际情况,每学期召开学生家长会不少于二次,使学生家长明确学校安全工作的要求,增强其法制观念,提高法制意识,强化对子女的安全管理。

第四章 校园秩序安全

第二十四条 执行门卫巡逻制度,学校实行24小时值班,坚持查寝制度,坚持夜间巡查制度,建立规范的查寝和巡查记录。

第二十五条 学生集中上下楼时,有专人负责疏导和秩序维持工作,校门面对主干道的,学校要在校门口两侧设立流动警示牌,安排领导和教师值班,建立校门内外管理制度,责任分工明确,确保安全。

第二十六条 每天早读前、午休(午托)、晚放学、课外活动、晚自习、内宿生睡眠前等关键时间段,学校负责安排人员值班、巡视,杜绝发生意外伤害事故。

第二十七条 实行进出校门登记制度,进出人员要登记,未经允许,外来人员和车辆不得进入学校。经允许进入学校的车辆,要在门卫引导下按规定路线行车,并在指定地点停放。

第二十八条 禁止将非教学所需的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危险品或者动物、以及受治安管制的器械带进学校。禁止学生携带烟火、爆竹等易燃物品和管制刀具进入学校,实行班主任和相关责任人的宿舍和班级检查制度,不定期开展校园管制刀具收缴行动。

第二十九条 学校区域内易发生碰撞、滑倒、拥挤、溺水、触电等意外事故的场所,应当设置醒目的安全警示标志,并完善安全设施。

第三十条 校园内做到无杂草、无丢弃废物、无痰迹、无污水、无乱写乱画,厕所设施要符合安全卫生要求,防止传染性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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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发生。严禁在校园内放养家畜、家禽,影响校园安全卫生秩序。

第三十一条 学生到校、在校时间要符合国家规定的要求,不得违规补课,不得随意放假或调整学生在校时间。学生在校期间有异常情况,包括未按时到校,身体状况不好,受到意外伤害等必须及时与家长联系,尽到告知义务,如需要送医院的,学校必须及时将学生送往医院,不能延误救治。班主任要在学生应到校时间及时清点学生人数,发现未到校学生及时告知家长,科任教师要在上课铃响时走进教室,清点学生人数,发现未到教室学生及时告知班主任。

第三十二条 学校现有教职工和从业人员(含临时工)符合有关资格要求,无精神病和传染性疾病,学校要建立完善教职工体检档案。

第三十三条 及时掌握情况信息,健全监控体系,加强师生反邪教警示教育、国家安全知识教育和毒品预防专题教育,依法严防各种势力对校园的破坏活动,防止涉黄、涉毒、涉赌等犯罪行为对校园的侵害。

第三十四条 建立学生信息通报制度,将学校规定的学生到校和放学时间、学生非正常缺席和擅自离校情况、学生身体和心理的异常情况及时告知监护人。加强对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生的管理,防止学生在校园内发生意外伤害事故。

第三十五条 小学低年级、幼儿园应建立学生、幼儿上、下学按时接送制度,不得将滞留学校的学生、幼儿交给无关人员,严防绑架、冒领等犯罪事件发生。

第五章 学校基础设施安全

第三十六条 建立学校基础设施管理与维修制度,校舍和设施以及防雷、防火、防震、防盗等要经过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对新建校舍必须严格按相关建筑审批手续施工,未按规定履行竣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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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收手续,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校舍不得使用,学校要建立完整的校舍安全档案。

第三十七条 校舍、食堂、宿舍、厕所等校园建筑和教学设施、设备每月都要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发现隐患及时报告、及时整改,建立排查整改台账。学校D级危房要立即拆除,暂不能拆除的不能改作他用,要在周边设立隔离带和禁止标志,严禁师生进入。

第三十八条 新建、扩建和维修改造的校舍安全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并依法办理相关行政许可证。校园内各类安全工程应尽量利用假期施工,施工现场必须有安全防护墙、警示牌等安全保障设施,严禁大型施工车辆与师生同门出入。

第三十九条 学校房产不允许出租给个人经营饮食、网吧以及有碍青少年健康成长的文化娱乐项目,严禁将学校场地出租做为从事危险有害的生产经营场所。

第四十条 严禁在校内制作、存放、销售烟花爆竹,严禁在校内焚烧纸张、垃圾。

第四十一条 学校财物室和贵重物品保管室要设防盗网、防盗门,保险柜要有专人保管,学校高价值设备要有妥善的保管防护措施。

第四十二条 学校锅炉要有运行许可证、操作证,有运行记录、安检及报告,锅炉工要持证上岗。

第四十三条 学校对住宿生和食堂要建立严格完善的住宿和食堂管理制度,学生宿舍要有完善的安全防范措施、设施,严禁学生在宿舍点蜡烛、私接电线,增设电器,使用酒精炉和液化气灶。

第六章 教学安全

第四十四条 教学实验、训练活动、玩教具要制定安全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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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程及相应的安全制度,并严格执行,相关制度要上墙,专用教室、实验、训练要建立完备的实验、训练记录。

第四十五条 教学实验中使用的危险品要有严格规范的管理制度,危险品采购要按规定严格程序、专人负责、严格验收、专库保管、分类摆设、注明危险警示符号,保管室要两人以上管理,配备相应的防火、防毒、防爆、防腐蚀器材。

第四十六条 学校的各种训练场地器械、各类教学实验、体育器械等设施设备必须符合国家规定,要有规范的进货渠道和手续,有质量合格证书和保证书,建立专项管理制度,定期对设备进行检修和更新。

第四十七条 微机室、语音室、多媒体校园网等要有完好的防火、防盗设施,网络布线合理、防火防雷,必须安装漏电保护器。

第四十八条 学校开展各种教学活动或其它实践活动,要有保证学生安全的方案,并有“一岗双责”外出责任人,学生活动前要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并做好记录。

第四十九条 教室、宿舍及其它教学实践场所的安全卫生条件,要达到规定标准。

第七章 消防安全

第五十条 认真学习《消防法》,不断加强消防工作“四个能力”建设,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

第五十一条 防火安全检查做到日巡查、周检查,有详细的检查记录。

第五十一条 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及各类消防器材使用培训活动,做到教案、活动记录及相关影像档案齐全。

第五十三条 制定好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并进行演练,健全消防安全和疏散示意图,准确反映室内外消防栓、灭火器及其它灭火工具以及重点消防部位分布情况,消防设施上要有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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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作说明或图示。

第五十四条 教学楼、办公楼、宿舍、食堂、实验室、体育场馆、配电房、锅炉房等要保证安全通道畅通,合理配备灭火器、消防栓,设置应急灯、安全疏散标志,定期组织检验、维修,对消防栓要定期进行水压检测,保证通水,并有足够的压力,灭火器按时检修、更换。设置各类安全网和窗户护栏时,要兼顾防盗与防火的双重安全作用,便于师生在情况危急时逃生。

第五十五条 学校配电设施要安全规范,应有防火、绝缘设施和警示标志,电路无乱拉、乱接,无裸头,室内电线必须穿管或下槽,定期检修,开关闸刀盖、壳无破损,线路规范无老化,不超负荷或违章用电。

第五十六条 每个建筑都要按规定有消防通道、应急照明、安全出口等安全设施,保证通道、出口畅通,设立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灯要保持完好状态,教学楼、办公楼、宿舍楼在使用情况下,疏散和逃生通道必须做到全部能够随时打开。

第八章 食品卫生安全

第五十七条 学校要为学生提供充足、安全卫生的饮用水以及相关设施,制定饮水突发污染事故和水源性传染病应急处理预案,二次贮水设施要加强安全检查和清理、消毒工作,要有专(兼)职人员负责做好饮用水安全管理。

第五十八条 饮用桶装水要索取桶装水生产单位有效食品卫生许可证,饮水机要有有效食品卫生许可证或涉水产品卫生许可证或批件,有定期清洗消毒书面记录。

第五十九条 学校食堂要有卫生许可证,有专(兼)职食品卫生管理员,卫生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更衣设施专用间,洗手消毒设施。从业人员有健康证,个人卫生符合要求,开展从业人员培训工作,做好培训记录。

第六十条 强化学校食品管理,校园内无食堂以外的饮食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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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严格控制食品采购,建立采购台账,集中定点采购,执行索证索票制度,按规定做好贮存、加工制作和食品留样工作。

第六十一条 食堂应有相对独立的食品原料存放间,食品加工操作间,食品出售场所。食品原料加工制作要动植物食品分开、加工后的原料、半成品不得交叉,容器明显区分,工具不能混用,不能放在地上。

第六十二条 食品操作间要配备足够通风、排烟设施,配备有效的防蝇、防尘、防鼠设施,配备好污水排放和存放被弃物品设施,保持食品制作场所卫生规范。

第六十三条 食堂设立的洗刷消毒池等设施设备,采用化学消毒的不能同蔬菜、肉类清洗使用同一设施,需具备两个以上水池。消毒后的餐具贮存在专用柜内,消毒效果符合卫生标准并建立消毒记录。

第九章 交通安全

第六十四条 学校应积极配合当地政府、公安、交通等部门,加强对涉校机动车辆营运秩序的专项整治,在校园周边营造良好的交通环境。严禁学生、家长租用货车、三轮汽车、拼装车、报废车及其它达不到条件的车辆接送学生,学校不得聘用不具备驾驶资格的驾驶员接送学生,学校发现“黑车”、“病车”、“超员超载”车辆接送学生的,应立即向当地政府和公安、交警部门报告,及早防范,积极消除安全隐患。

第六十五条 学校要加强对家长雇用的非专用校车管理工作,符合公安部、教育部及自治区、市相关文件要求,从事接送学生的载客车辆,要按相关程序办理“校车准运证”。

第六十六条 加强学校、幼儿园校车治理工作,建立校车综合治理联席会议制度,不定期开展校车整治活动,严厉打击非法运载学生、幼儿上下学现象。

第六十七条 严禁未满12周岁的学生骑自行车上下学,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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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未成年人驾驶机动车辆。

第六十八条 学校应在上学、放学时段督促协助当地政府、社区,配合公安交通部门维护交通秩序,在学校附近主要交通干道护送学生上下车和穿行马路。

第六十九条 学校开展体育活动应安排在校园内进行,严禁学校组织学生在主要街道和交通要道上开展集体活动,学校开展大型活动,须经过主要街道和交通要道的,应事先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共同研究安全工作方案,制定应急预案,并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第七十条 严禁将校内场地出租用于停放社会车辆,从事其它非教学活动以及其它可能危及师生安全的活动,不得利用学校用地设立对社会开放的停车场。

第七十一条 学校应做好校内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学校应在校园内划出专门的车辆停靠位置和行驶路线,设立相关警示牌。对有车的教职工进行交通安全教育,签定校内交通安全责任书,重大活动时,校园内要安排专人指挥交通秩序。

第七十二条 加强与当地政府及公安、交通等部门协调,及时设立、更新、完善校门交通警示牌、减速带、行人横道线等交通标识。

第十章 学校周边安全

第七十三条 学校要建立校园周边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要把校园周边环境安全当作学校安全工作的重要内容,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做好汇报,协调相关部门解决校园周边安全隐患和存在问题,做到领导、制度、人员、措施四落实。

第七十四条 校园及周边各类安全设施设备齐全、完好,各类安全标识清楚、醒目,校园周边道路平整、完好、清洁、卫生,变压器、锅炉等要有明确告知性安全标识。

第七十五条 学校与所在地公安、文化、交通、工商、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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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等有关部门建立校园周边综合治理联席会议制度和联防工作机制,开展共建工作和群防群治工作。

第七十六条 学校要定期开展校园周边综合集中整治活动,制定整治方案,确定整治内容,落实整治责任,建立健全整治工作档案。

第七十七条 学校及周边必须规范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辆停车区域,车辆必须停放整齐,有专人维持交通秩序。

第七十八条 校园内及周边无各种违章及易倒的危险建筑,校门外50米内无违规经营的饮食摊点、小卖部和其它摊点,无占道经营现象,无随意张贴、悬挂的各类标牌,校门出入秩序良好。

第七十九条 校园周边200米以内无经营性网吧、黑网吧、无电子游戏厅、录像厅、歌舞厅等娱乐场所,无违规经营的音像书刊点,无销售非法出版物的游商、地摊。

第八十条 开展“平安创建”、“和谐校园”创建活动,建立各种档案,有活动方案,活动记录,活动总结等档案材料。

第十一章 活动安全管理

第八十一条 建立学生集体活动安全制度,大型集体活动要申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坚持“谁组织、谁负责、谁批准、谁负责”的原则。

第八十二条 要制定集体活动应急预案,每学期开展安全演练不少于二次,大型校外集体活动要制定安全预案,配备安全护理教师,落实强有力的安全保护措施。

第八十三条 大型活动、课间活动、上学放学人员集中高峰期要有专人进行疏导,维持秩序或巡查,严禁在公路上进行体育活动。

第八十四条 严禁组织中小学生参与商业庆典活动,严禁组织学生参加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或其它有损学生身心健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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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动,严禁组织学生到校外开展野炊或到江河游泳等活动,严禁组织学生参加超越其年龄行为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范围以外的没有安全保障的各类社会活动。

第八十五条 学校不得在危及学生人身安全的场地开展活动,学校运动会、社会实践、各类考试等活动要制定安全预案,并严格按预案安全要求执行。

第十二章 应急管理

第八十六条 学校要有应急管理指挥机构,建立应急工作制度和紧急状况下分工负责制度,建立兼职应急救援队。

第八十七条 学校要有总体应急预案,要有消防、食品卫生、交通、治安防范、地震等灾害防范专项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教育师生掌握正确逃生自救方法,正确使用安全设施设备逃生自救。

第八十八条 学校要严格遵守逐级汇报制度,对突发应急事件要处置及时、妥当、正确,控制事态恶化,及时准确向上级报送信息,杜绝瞒报、谎报、漏报、缓报或越级上报现象。

第十三章附则

第八十九条 本规定适用于县域内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和其它民办学校及培训机构。

第九十条 本规定自二〇一一年十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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