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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XX县烟草专卖局案例分析

2020-03-25 来源:步旅网


XX县烟草专卖局案例分析

XX案件管理员—XX

一、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案件

案情摘要:2012年4月28日,我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在合江县焦滩乡禾源街XXX家三楼查处了当事人A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执法人员将该涉案物品予以先行登记保存并立案查处。该涉案物品的品种、数量是:真烟黄果树(硬)等8个品种,数量为729.0条,案值为22832.00元。当事人A无法向现场执法人员出示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的购货证明或其他有效票据,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局依法将以上卷烟予以先行登记保存。

调查经过:1、当事人A于2009年3月3日向合江县烟草专卖局申请办理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至2012年3月2日(有当事人的许可证副本复印件证明当事人是持证零售户)。2、当事人A在自己经营的门市上向泸县一个体烟贩购买了黄果树(硬)等8个品种,数量为729.0条卷烟寄放于合江县焦滩乡禾源街XXX家三楼,且该批卷烟的编码全部是泸县及重庆市地区的编码(上述事实有:勘验笔录、查扣729.0条卷烟、当事人A本人的笔录、现场拍摄的照片等证据证明)3、这批卷烟无合江县烟草专卖批发企业的购货凭据或其它有效票据(当事人A未向调查人员提供和当事人A本人的询问笔录证明)。

违法行为定性:上述事实证明当事人A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应当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并接受烟草专卖许可证发证机关的监督管理。当事人A的行为

系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行为。

违法后果分析:1、《专卖法》及《实施条例》是国家制定的法律、法规。2、实行烟草专卖管理是维护消费者利益和保证国家财政收入。3、烟草专卖是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和进出口实行垄断经营、统一管理。4、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行为扰乱了市场秩序,违反了《专卖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5、违法行为较小的,要接受烟草专卖局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行政处罚;违法行为较大的,可以构成非法经营罪,要接受相关部门的刑事处罚。

二、存储、销售假冒伪劣烟草制品案件

案情摘要:2012年4月8日,我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在合江县佛荫镇佛新路158号门市查处了当事人B涉嫌销售假冒伪劣烟草制品和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执法人员将该涉案物品予以先行登记保存并立案查处。该涉案物品的品种、数量是:涉嫌假冒卷烟红河(硬甲)等6个品种,数量为22.5条,案值为1497.70元;涉嫌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卷烟红梅(软黄)1个品种,数量为1.0条,案值为36.00元。当事人B的委托代理人C无法向现场执法人员出示合法有效的购货凭据,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四川省烟草专卖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局依法将以上卷烟予以先行登记保存。

调查经过:1、当事人B于2009年2月25日向合江县烟草专卖局申请办理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至2014年2月24日(有当事人的许可证副本复印件证明当事人是持证零售户)。2、当事人B因外出务工,委托其父亲C代为管理并经营门市,其违法责任人确定为B(上述事实有C的询问笔录证实)。3、委托代理人C在合江县佛荫镇佛新路158

号门市经营期间,委托其朋友到合江县城区的个体烟贩处购买了红河(硬甲)等7个品种,数量为23.5条卷烟放于自己经营的门市内摆卖,且该批卷烟的编码全部是合江县境外地区的编码(上述事实有:勘验笔录、查扣23.5条卷烟、委托代理人C本人的笔录、现场拍摄的照片等证据证明)。4、其中的红梅(软黄)1.0条卷烟无合江县烟草专卖批发企业的购货凭据或其它有效票据(委托代理人C未向调查人员提供和委托代理人C本人的询问笔录证明)。5、其余的红河(硬甲)6个品种,22.5条卷烟经过四川省烟草质量监督检验站鉴定,鉴定结论是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有四川省烟草质量监督检验站出具的鉴定结果证明单证实)。

违法行为定性:上述事实证明当事人B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应当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并接受烟草专卖许可证发证机关的监督管理;以及《四川省烟草专卖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禁止生产、销售、运输、存储、投递假冒伪劣烟草制品以及为其提供条件。当事人B的行为系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和存储假冒伪劣烟草制品的行为。

违法后果分析:1、《专卖法》及《实施条例》是国家制定的法律、法规;《四川省烟草专卖管理条例》是四川省人大制定的地方性法规。2、实行烟草专卖管理是维护消费者利益和保证国家财政收入。3、烟草专卖是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和进出口实行垄断经营、统一管理。4、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行为扰乱了市场秩序,违反了《专卖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5、销售假冒伪劣烟草制品侵害了消费者的利益,同时也损害了国家的财政收入。6、零售户在其他个体烟贩处购买卷烟,由于自己的识别能力有限,容易购买到假冒卷烟,自己的利益在受到损害的同时,自己的行为也违法了国家的法律。7、违法行为较小的,要接受烟草专卖局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行政处罚;违法行为较大的,可以构成刑事犯罪,要接受相关部门的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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