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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芝 堂:201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1-05-12

2023-08-03 来源:步旅网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HUNAN QIYUAN LAW FIR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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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九芝堂股份有限公司 201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九芝堂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九芝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对公司2010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证监发[2006]21号)(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中国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九芝堂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指派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现场见证,并核查和验证了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资料和事实。 本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是基于公司向本所保证:公司已向本所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资料和信息,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资料均已向本所披露;公司向本所提供的所有资料和信息均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所有资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是真实、有效的,有关副本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

本法律意见书仅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其所述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合法性、有效性发表意见。

本法意见书仅用于本次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本所同意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大会其他文件一并公告。未经本所书面同意,本法意见书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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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1、 根据公司董事会于2011年4月21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以及巨潮资讯网上公告的《九芝堂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及2010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并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股东大会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时间、地点、议案、出席人员和会议登记办法等内容,确定股权登记日为2011年5月6日。 2、 本次股东大会于2011年5月11日在公司七楼会议室(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一段129号)召开,由董事长主持,会议时间、地点、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一致。

据此,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

1、 根据《股东大会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2、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截至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公司股票交易结束时止的股东名册,以及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股票账户卡、身份证明文件、相关股东的书面授权委托书,并经本所律师的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合计为120,154,369.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0.37%。

3、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据此,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1、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逐项审议了《股东大会通知》所列全部议案,进行了记名投票表决,并由本所律师与公司两名股东代表、监事共同计票和监票。

2、 本次股东大会当场宣布了表决结果,全部议案均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二分之一或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据此,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四、 结论意见

2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贰份,公司与本所各留存壹份。

(以下无正文,下页为签字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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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九芝堂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李 荣

经办律师: 邹棒

经办律师: 廖青云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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