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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代的循吏与酷吏

2024-08-23 来源:步旅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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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7卷第1期 湖 南 城 市 学 院 学 报 、,oI_27 No.1 2006年1月 JOURNAL OF HUNAN CITY UNIVERSITY Jan.2006 汉代的循吏与酷吏 于振波 (湖南大学岳麓书院,长沙410082) 摘要:两汉时期,循吏在注重发展地方经济、关心百姓疾苦和积极传播儒家文化的同时,还以身作则 遵守法律,公平执法,教化与富民只是他们推行“法治”的辅助手段;而酷吏大多属于按君主旨意行事的鹰 犬。所作所为多超乎法律之外,与“法治”精神是背道而驰的。 关键词:循吏;酷吏;执法;法家 中图分类号:K23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1942(2006)01-0068--04 自从《史记》首先为循吏和酷吏立传之后, 的尊严。李离为晋文公之理(主狱讼之官),由于 循吏和酷吏便成为历代史家修史所关注的两种重 审理失误,将不犯死罪的人处死,他因此深深自 要的官吏类型。考察秦汉时期的法律制度与执法 责,伏剑而死。【 ]0 ∞。坩。这些人并没有做出什么 情况,对这两种官吏应特别关注。一般认为,循 惊天动地的伟业,但其对法律之敬畏,却给我们 吏代表儒家的“礼教”,而酷吏则代表法家的“法 留下深刻的印象。司马迁为循吏立传的目的,决 治”;前者重视教化,后者重视严格执法。然而, 不是要否认法律的作用,而是旨在说明“文武不 仔细分析一下有关材料,不难发现,循吏确实重 备,良民惧然身修者,官未曾乱也”【 】 ,—— 视教化,但是他们并未忽视法律的作用,“富而教 只要执法官吏以身作则,严格依法办事,法律就 之”的种种举措非但不与法律相排斥,而且是他 能够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们维护法律制度的辅助手段;而酷吏大多属于按 如果说《史记》中的循吏主要侧重于强调官 君主旨意行事的鹰犬,所作所为多超乎法律之外, 吏之敬法守法精神,那么,两《汉书》中的循吏 决不能称之为“法治”。如果说“法治”是指严格 则更重视官吏的事功,亦即理政治民的能力。要 依法办事,而“人治”是强调执法者的个人意志 而言之,汉代循吏的政绩可以分为两个方面:一 的话,应该说循吏的所作所为更接近“法治”的 是“富而教之”,二是“奉法循理”。 精神。兹分述如下。 所谓“富而教之”,主要是指两汉的循吏, 大多都比较关心百姓的疾苦,爱惜民力,注意推 一、循吏与执法 广先进生产技术,兴修水利,劝课农桑,发展地 司马迁在《史记》中给循吏作了如下定义: 方经济;与此同时,他们还提倡儒家的道德规范, “奉法循理之吏,不伐功矜能,百姓无称,亦无 兴办学校,移风易俗。这样的事例比比皆是,研 过行”,【 】 "“不教而民从其化,近者视而效之, 究循吏的学者对这些方面关注得也比较多,在此 远者四面望而法之”。I2J3 《史记・循吏列传》 无需赘述。【 】 需要指出的是,汉代循吏如 中所收录的春秋战国时期的循吏,可谓自觉遵守 果仅以此为满足。那是不可能取得明显的成效 法纪的楷模。例如,石奢为楚昭王相,其父杀人, 的。因为除了自然灾害而外,两汉时期危害百姓 石奢放走他的父亲,然后向楚王自首:“杀人者, 最深的,一是贪官污吏巧取豪夺,二是地方豪强 臣之父也。夫以父立政,不孝也;废法纵罪,非 武断乡曲。如果对这两大祸害姑息纵容,一味宽 忠也;臣罪当死。”并以“自刎而死”来维护法律 大,“富而教之”的惠民政策只能是一句空话。 收稿日期:2005-09-30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03BZS012);湖南省社会科学基金立项资助项目(02YB41) 作者简介:于振波(1966.),男,内蒙古喀喇沁旗人,教授.博士,主要从事简牍 秦汉三国史研究。 维普资讯 http://www.cqvip.com

第27卷 于振波:汉代的循吏与酷吏 具体的史实告诉我们,汉代循吏在“富而教之” 的同时,对法律也表现出特别的尊重。 汉代循吏的“奉法循理”表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他们自己以身作则,自觉遵守法律,二是严 格依法办事,并力图使百姓心悦诚服地接受法律。 循吏在自觉遵守法律方面,堪称官吏之楷模。 如朱邑“为人淳厚,笃于故旧,然性公正,不可 交以私”【4p∞ ;刘矩“性亮直,不能谐附贵势, 以是失大将军粱冀意”【 】 ;刘宠“前后历宰二 郡,累登卿相,而清约省素,家无货积”【 】 , 等等。为人正直,为官清廉,可以说是所有循吏 的共同特征。正是因为他们自己有良好的个人修 养,才能以其人格魅力影响他周围的官吏,并为 当地百姓所尊敬,做到“其身正,不令而行”【61。 法律只有通过官吏才能推行,官吏是否守法, 是法律能否取信于民的关键;官吏执法是否公正, 事关统治阶级的整体利益和长治久安。因此,要 求下属官吏遵纪守法,及时选用“良吏”,沙汰“奸 吏”,也就成了循吏的一项重要工作。如召信臣为 南阳太守,“府县吏家子弟好游敖,不以田作为事, 辄斥罢之,甚者案其不法,以视好恶”【4】3 ;秦 彭为山阳太守,“吏有过咎。罢遣而已,不加耻辱”, “奸吏蹋踏,无所容诈”【51】 ;王涣为温令,“绳 2正部郡,风威大行”[5]2468;不其令童恢,“吏人 有犯违禁法,辄随方晓示。若吏称其职,人行善 事者,皆赐以酒肴之礼,以劝励之”[ 】 舵。循吏 在吏治上扶正祛邪,激浊扬清,表现出了开明官 吏的政治远见。 汉代豪强大族往往凭借其强大的经济实力, 招揽宾客,武断乡曲,欺压百姓,甚至把持地方 政治。对于严重破坏社会安定、危害百姓正常生 产生活的违法行为,循吏能够做到坚决依法惩处, 决不姑息。例如王涣为温县令,“县多奸猾,积为 人患”,王涣果断征讨,取得良好的效果。【5 又如任延为武威太守,该郡大姓田氏子弟宾客为 害一方,任延起初只惩办了五六个罪魁祸首,后 来田氏聚众造反,任延才发兵镇压。【51246 循吏在 处理违法犯罪行为时,既不纵容迁就,也不过份 残暴,而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尽可能适中地 行使其权力。这与酷吏不问犯罪轻重,动辄几十 人、上百人的杀戮相比,应当更能体现“法治” 的精神。 执法平和,惩恶扬善,使法律判决尽可能符 合实际情况,这才是尊重法律的态度。循吏这种 平和执法的精神,有助于提高法律的威信,缓和 各种社会矛盾,体现了统治阶级的长远利益。司 马迁感言:“奉职循理,亦可以为治,何必威严 哉?”【 】 09 的确是有的放矢。 二、酷吏与执法 汉武帝时期是汉代官吏执法由“循谨”而“暴 酷”的转折点。就史书的记载而言,不论是《史 记》,还是两《汉书》,都不曾把酷吏当作遵守法 律的典范来记述。《史记》称:“自郅都、杜周十 人者,此皆以酷烈为声。”[ 】 《汉书》云:“上 替下陵,奸轨不胜,猛政横作,刑罚用兴。曾是 强国,掊克为雄,报虐以威,殃亦凶终。”[ 14266 《后汉书》日:“故临民之职,专事威断,族灭奸 轨,先行后闻。肆情刚烈,成其不桡之威;违众 用己,表其难测之智。至于重文横入,为穷怒之 所迁及者,亦何可胜言!”[ 】 与循吏比较而言,可以说酷吏在“富而教之” 方面毫无建树,他们既对发展经济、为民兴利不 感兴趣,更不擅长道德教化。酷吏的最主要特点 就是以杀伐立威,而且其苛酷的程度远远超出法 律所规定的范围,令人发指。下面就具体考察一 下酷吏在执法方面的表现。【l叫 首先,可以肯定的是,绝大多数酷吏对汉代 的法律比较熟悉,而且有些酷吏还参与了汉代法 令的修订和编纂工作。如张汤、赵禹等,是汉武 帝时期立法工作的主要承担者和组织者。但是, 知晓法律是一回事,严格依法办事又是另一回事, 从知法到守法,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史籍所列两汉酷吏,只有郅都“伉直,引是 非,争天下大体”,赵禹“时据法守正”。[713154其 他酷吏所作所为多超乎法律之外。例如张汤在执 法过程中,看君主眼色行事,皇帝想要治罪的, 张汤就将其交给喜欢陷人于罪的属吏去办;皇帝 想要网开一面的,张汤就将其交给务从宽容的属 吏去办,总之不是以法律为准绳【1 ”。杜周不仅 毫不隐讳自己执法不公的行为,而且还振振有词: “三尺安出哉?前主所是著为律,后主所是疏为 令,当时为是,何古之法乎!”[713153皇帝固然拥 有最高的立法权,但汉代皇帝的制、诏并非都能 称为法律上的“令”。【¨】 。。至于君主的“意指”, 只不过是杜周通过察言观色揣摩到的,更不可能 是“令”了。杜周的言论只不过是偷换了“令” 的概念,从而为自己的“从谀”寻找合法的根据 维普资讯 http://www.cqvip.com

70 湖南城市学院学报 2006年第1期 而已,真可谓厚颜无耻! 所蕴积的反抗力。 三、酷吏与法家思想 酷吏之恶行,见诸史书者,真可谓比比皆是。 如宁成“好气,为人小吏,必陵其长吏;为人上, 操下如束湿薪,滑贼任威”【7】 34;周阳由以个人 法家主张重刑,认为对轻罪处以重刑,可以 达到“以刑去刑”的目的,论者往往据此而将酷 吏与法家等同。其实,法家所主张的“轻罪重刑”, 喜怒而随意轻重,“所爱者,挠法活之;所憎者, 曲法诛灭之。所居郡,必夷其豪”【7】 ;王温舒 巴结权贵,“善事有势者,即无势者,视之如奴。 有势家,虽有奸如山,弗犯;无势者,贵戚必侵 辱’’【7】3 9- ∞;咸宣“治主父偃及淮南反狱,所 并不是毫无节制,而必须遵循一定标准。如所周 知,秦律本身贯彻了法家的“轻罪重刑”原则, 而在秦律中,执法官吏违背法律规定故意重判或 以微文深诋杀者甚众,称为敢决疑”[12】 伽;周纡 “迁博平令,收考奸臧,无出狱者”[9]2493。西汉 酷吏中被称为“屠伯”的严延年,以其娴熟的法 律知识和非凡的司法才能玩弄法律,“众人所谓当 死者,一朝出之;所谓当生者,诡杀之。吏民莫 能测其意深浅,战栗不敢犯禁”[12】] 鲫。酷吏作为 执法者,“违众用己,表其难测之智”[9]2487,公然 践踏法律,实在不得人心。 酷吏在司法活动中,多以苛酷之吏甚至地痞 无赖为爪牙。西汉时期,义纵为定襄太守,“猾民 佐吏为治”【7】 ;王温舒“督盗贼,素习关中俗, 知豪恶吏,豪恶吏尽复为用,为方略” 1) ;尹 赏为长安令,在大规模屠杀被他定罪的人之时, 却留下其“魁宿”(罪魁祸首)作为爪牙 坨】 。 ; 东汉时期的王吉“专选剽悍吏,击断非法”[912501。 凡此种种,不一而足。主管官员法外造法,恣意 用刑,豪恶属吏望风而动,变本加厉,这是对法 律制度本身的破坏,从根本上动摇了法律的威信。 酷吏因刑杀过滥而被免官甚至被治罪者更 是不胜枚举。如严延年“拜为平陵令,坐杀不辜, 去官”【l 】 鲫;尹赏为江夏太守,“捕格江贼及所 诛吏民甚多,坐残贼免”【l2】 ;李章“迁千乘 太守,坐诛斩盗贼过滥,征下狱免”[9】2 ;周纡 为司隶校尉,虐待囚徙,“坐左转骑都尉”【9】2496; 阳球“出为高唐令,以严苛过理,郡守收举, 会赦见原”【。】 。。值得注意的是,这些酷吏往 往刚刚罢免,叉被起用——因为在以皇帝为首 的统治集团眼中,这些官吏是“能吏”,能“治 剧”,有“功效”。尹赏对此深有领悟,以致于 临死时还向儿子传授做官的秘诀:“丈夫为吏, 正坐残贼免,追思其功效,则复进用矣。一坐 软弱不胜任免,终身废弃无有赦时,其羞辱甚 于贪污坐臧。慎毋然!”【l2】 当政者急功近利, 不计后果,只看到血腥的镇压手段可以暂时取 得表面上的平静,却看不到社会在恐怖高压下 轻判的行为,均被称为“不直”。如睡虎地秦简《法 律答问》:“论狱[何谓]不直?可(何)谓纵囚? 罪当重而端轻之,当轻而端重之,是谓不直。当 论而端弗论,及惕其狱,端令不致,论出之,是 谓纵囚。”【l3】¨ 史载,秦始皇三十四年“逋治狱 吏不直者,筑长城及南越地”【¨125 ,说明秦律对 “不直”罪的规定是得到了贯彻落实的。汉律继 承了秦律的有关规定,又有所细化,将秦律中的 “不直”罪分为“故纵”和“故不直”两种情况: “出罪为故纵,入罪为故不直”。【 又《二 年律令・具律》规定:“鞠(鞫)狱故纵、不直,及 诊、报、辟故弗穷审者,死罪,斩左止(趾)为城 旦,它各以其罪论之”[161147;“劾人不审,为失; 其轻罪也而故以重罪劾之,为不直。”[161149 “不直”与“故纵”等等都属于犯罪行为, 法律规定了严厉的惩罚措施,然而几乎所有酷吏, 都无视法律所规定的标准,量刑苛酷,刑罚残忍, 肆无忌惮。据载,汉武帝多次出兵定襄攻打匈奴, 严重影响了当地正常的社会秩序,造成治安状况 恶化。义纵作为定襄太守,不对当地吏民加以安 抚,反而以残酷的手段进行镇压,对触犯法律者 不问轻重,一律滥杀。【7】3¨ 再如杜周在审理案件 时,对于不肯认罪者。“以笞掠定之”,“大抵尽诋 以不道以上”。[733153这种不问事实根据,强迫被 告认罪的作法,绝对不是法家轻罪重刑原则的体 现,更与“法治”风马牛不相及。 让我们以尹赏为例,看酷吏是如何践踏法律 的。尹赏任长安令,搜捕长安中所谓“轻薄少年 恶子,无市籍商贩作务,而鲜衣凶服被铠捍持刀 兵者”,计数百人,指控他们与群盗“通行饮食”。 尹赏亲自审问,“见十置一”(即每十人中留下一 人免于惩罚),余下的人全部投入深坑(虎穴)中, “百人为辈,覆以大石”,“百日后,乃令死者家 各自发取其尸”。【1 2】 。盯 在这一事例中,酷吏 尹赏的作法可谓残酷而离奇!“虎穴”不可能是法 维普资讯 http://www.cqvip.com

第27卷 于振波:汉代的循吏与酷吏 7l 定的惩罚手段;而且“见十置一”根本不是根据 法之不足尚,此固古今之大病也。自来势要寡识 罪行的轻重,而是看被审判者的运气,因此也不 可能是法定的判决方式。前面曾提到,尹赏在处 决这批人时,把很多“魁宿”(罪魁祸首)留下充 当爪牙,这更违反了首犯从重的法律原则。总之。 之人,大抵不知法学为何事,欲其守法,或反破 坏之,此法之所以难行,而学之所以衰也。”09] H 立法者不守法,执法者不奉法,为政者不知法. 这是沈氏在对中国法律史进行全面、系统研究之 后所发出的沉痛感慨,仔细体味这段话的含义, 再看一看汉朝天子及其所赏识的”能吏”们的所作 整个事件,从审问、判决到使用刑罚,都远远超 出法律之外。从秦统一六国以前法家人物的事迹 中,我们找不到如此荒唐而残暴的例证。我们从 所为,或许会给我们更多的启示。 这里看到的,只是执法官员对法律的公开蔑视。 《汉书・艺文志》这样评论法家:“法家者流, 参考文献: 盖出于理官。信赏必罚,以辅礼制。《易》日‘先 【l】史记_卷130・太史公自序【M[】_北京:中华书局,1982. 王以明罚饬法’,此其所长也。及刻者为之,则无 【2】史记・卷1 19・循吏列传fM】.北京:中华书局,1982. 教化,去仁爱.专任刑法而欲以致治,至于残害 【3】余英时,汉代循吏与文化传播[M]//余英时.士与中国文化. 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7. 至亲,伤恩薄厚。”[1711乃。也就是说,法家的基本 【4】汉书・卷89・循吏传【M】.北京:中华书局,1962. 原则是“信赏必罚,以辅礼制”。因此,如果非要 【5】后汉书.卷76・循吏列传【M】.北京:中华书局,1965. 将酷吏与法家联系起来,那么,酷吏充其量只能 【6】论语・子路【M】. 属于法家中的“刻者”或末流。 【7】史记・卷1 19・酷吏列传fM】.北京:中华书局,1982. 【8】汉书・卷100下・叙传下【M】.北京:中华书局,1962. 置国家法令于不顾,另搞一套,法外造法, 【9】后汉书.卷77・酷吏列传【M】.北京:中华书局,1965. 刑外造刑,这既不符合法家的基本原则,也无助 【lO】林聪舜.酷吏群相——“缘饰以儒术”的真相【J].文史知识. 于树立法律的威信。老子日:“民不畏死,奈何以 1989,(8):76—81. 死惧之?”【1剐不从根本上解决社会问题,不通过 【llll【日1大庭惰。关于令的研究【M1,,秦汉法制史研究,上海:上 海人民出版社,1991. 发展生产来改善百姓的生活,不能有效制止贪官 【12】汉书・卷90・酷吏传【M】.北京:中华书局,1962. 污吏的巧取豪夺和不法豪强的武断乡曲,一味依 【13】睡虎地秦墓竹简【M】,北京:文物出版社,1990. 仗滥刑滥杀,实行恐怖政策,其结果,只能是饮 【l4】史记・卷6・秦始皇本纪【M】.北京:中华书局,1982. 鸩止渴。 【15】汉书・卷17・景武昭宣元成功臣表【M】.北京:中华书局,1962. 【16】张家山汉墓竹简(247号墓)【M】.北京:文物出版社。2001. 清末法学家沈家本说:“吾独不解,戳法之人, 【l7】汉书,卷3O,艺文志fM】.北京:中华书局,1962. 往往即为定法之人:梁武诏定律令,缓权贵而急 【18】老子・第74章【M】. 黎庶;隋文诏除惨刑,而猜忌任智,至于殿庭杀 【19Ⅱ清】沈家本.寄粒文存卷三・法学盛衰说・历代刑法考[M】.北 人。稽诸史册,不胜枚举。法立而不守,而辄日 京:中华书局。1985, Talk about the Honest and Ruthless 0fficials in Han Dynasties Zhen.bo (Academy of Yuelu,Hunan University,Changsha 410082,China) Abstract:During the period of Han Dynasties,the upright ofifcials attached great importance to the local economic development,to showing concern for the suffering of people,and to preaching culture of Confucinaism.They set examples in strictly abiding by the law and constructing hte means of administration of law as auxiliary management.However,most ruthless ofifcials were the yes men to hte emperor’S purport. afthe ruthlessofifcilasdidwas againstthemeansofadminisrtationoflaw Key words:honest ofifcials;ruthless ofifcilas;execution of law;legalists (责任编校:易永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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