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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探讨

2022-12-10 来源:步旅网
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探讨

作者:董芝琳

来源:《锦绣·上旬刊》2019年第12期

摘 要:近年来,刑事诉讼中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成为我国司法改革的重点内容,该制度在18个一线城市中得以实施并取得了令人欣慰的成绩。在我国刑事速裁制度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无疑具有较强的基础性,与我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建设情况相符。本文从理论与实践两方面入手对该项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了分析,围绕存在的不足提出了改进策略,希望能为司法改革的顺利推行起到积极影响。

关键词:刑事诉讼;认罪认罚从宽;司法改革

在市场经济异常繁荣的背景下,我国刑事案件数量不断增加,引发了严重的司法资源短缺现象,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关注。怎样才能优化配置司法资源,如何提高刑事案件的办案质量与效率,这些问题引起了人们的深思,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顺势而生。该制度的实施,可以根据各种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分流处理,有助于缓释办案人员的压力,有效提高司法资源利用率,创建完善的量刑体系。 一、理论基础与实践意义 (一)理论基础

对认罪认罚制度进行分析,“认罪”应该是一种自觉自愿的行为;“认罚”则是指被告人不会对司法机关做出的量刑建议产生不同意见,并能在相关法律条款的引领下积极退回赃款、予以赔偿;“从宽”是以一种简化的形式降低对被告人的处罚力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我国的推行,既得到了有力的理论支撑也能产生较强的实践意义,与我国刑事法律原则保持一致。特别是最近一段时间,我国司法资源极其匮乏,该制度的实施不仅能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也能获得公正、公平的量刑结果。 (二)现实意义

当中国特色法律体系中的不足逐渐得到了填充,我国刑事政策也日趋成熟,突出了人文关怀、宽缓原则的重要性,把宽严相济当成了司法政策的核心内容,旨在為被告人提供亡羊补牢、悔过自新的机会。宽严相济这一原则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得到了广泛运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实施能更好地体现出宽严相济原则的优越性。

早在抗日战争时期,我国就提出了宽严相济这一理念,以此来面对日本战俘,使他们意识到自己犯下的罪行,达到化敌为友的目的。将这一理念运用于量刑之中,能使被告人清醒地意

识到错误,感受到来自党和人民的关怀与尊重,从而为各个领域建设贡献所有力量。该制度的实施,意在提高被告人的思想觉悟,避免出现浪费司法资源的现象,提高案件审判效率,消除被告人对诉讼模式的对抗。同时,也能使司法机关得到社会舆论支持,增强法律的权威性。 二、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一是关于认罪认罚的时间,当前我国的法律条款并没有对其做出合理说明,这给案件分流带来了麻烦,不利于诉讼效率的提升。同时,有些被告人存在着精神上的疾病,或是一些特殊群体,他们根本不具备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该项制度的实施就具有较强的局限性。 二是关于被告人是否自愿认罪认罚,法律层面并没有制定出合理的评估标准。在办案过程中,有些司法部门为了提高办案效率采用各种手段致使被告人认罪认罚,难免会引发各种冤假错案。所以,在司法实践中一定要准确把握被告人的认罪认罚是否是自愿,极力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三是尽管我国法律体系历来强调“坦白从宽”的重要性,但被告人是否坦白、何时坦白、坦白效果等都靠法官自由裁量,由于标准不统一、不严格,往往会出现同一案件不同判决的现象,过于夸大了法官自由裁量权的重要性,为各种贪腐事件的发生埋下了伏笔,削弱了司法部门的公信力,产生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三、完善制度的措施

一要完善立法。要想使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推行过程中取得成效,需要对一些柔性标准进行调整,用“要”来替换“不妨”、“可以”等含糊不清的字眼,废除一些模棱两可的规定,对从宽处理做出明确、细致的规定。同时,也要分清坦白与自首之间的差异,根据具体情况做出不同的减刑决定。此外,也要对认罪认罚的时间做出明确规定,根据各种案件制定出统一标准,使一些并没有对社会产生危害、态度端正、悔改意识强的被告人得到改过机会,争取得到被害人的谅解。

二要优化审判程序。在司法实践中,应该根据该制度的执行情况制定出三级刑事诉讼程序,针对各个诉讼阶段采取相应的措施。在侦查阶段要还原案件的真相,杜绝各种暗箱操作现象;在起诉阶段,如果被告人能自觉认罪认罚,可以进行实施速裁程序,以此来达到节省审判资源、控制诉讼成本的目的。

三要提供法律保障,赋予被告人选择权、知情权、自愿权,被告人自觉认罪意味着放弃辩护机会,所以,任何司法机构都不得以任何方式逼迫被告人,要将案件的审理流程、进度等内容告知被告人,允许被告人反悔、上诉。 四、小结

司法机关要以前瞻性、发展性目光审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发现其不足并加以完善,争取在该项制度的支撑下使司法资源利用率得到有效提升,切实维护被告人的司法权益,不断增加司法改革的深度,早日创建独具中国特色的法律体系。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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