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医疗机构不得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同时明确了违反规定的处罚办法。
那么,何谓“非卫生技术人员”,是相对卫生技术人员而言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对“卫生技术人员”的解释为:“卫生技术人员是指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取得卫生技术人员资格或者职称的人员。”但在实际应用中,还需要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做一些区别,以防误用。 首先,需区分非护理专业人员从业和非执业护士从业。前者是指未取得护士职称或资格而从事护理工作的,应属非卫技人员,适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调整。后者是指已取得护士职称,未经注册从事护理工作的,当属《护士管理办法》调整。该管理办法规定,未经护士执业注册不得从事护士工作。未经注册从事护士工作的,由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因此护士执业须取得相应资格并经过注册后,方能合法执业。 其次,区分非医师、非执业医师、执业医师超范围从业的问题。非医师一般指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的人员,广义还包括取得执业医师资格但尚未合法注册人员。
执业医师超范围从业则是指违反《执业医师法》在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并应除外下列几种情况:对病人实施紧急救护的;临床医师依据相关规定进行临床转科的;经过正式批准的卫生支农、会诊、进修、学术交流及承担政府交办的任务和义诊等。
对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的非医师从业,当属非卫技人员从业,给予处罚毫无疑问,可适用《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又可比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进行。前者主要针对非法个体,罚款自由裁量较大。后者主要处罚机构,不涉及人员本身,可合并应用。
对于超范围执业,《执业医师法》未作处罚的具体规定,发生类似情况应参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中“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处理”实施处罚。对此,国家应在进一步完善专科医师制度,规范执业范围的基础上,完善《执业医师法》,补充规定超范围执业的处罚措施。
第三,明确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许可人员从业。从事遗传病诊断、婚前医学检查、产前诊断、助产、终止妊娠手术等人员的资质,需按《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的规定,取得卫生行政部门的许可,并获得合格证书,方可从业。这些专项许可是在原有的专业技术职称、资格基础上的特殊规定,违反者应依法处罚,包括警告、罚款甚至追究刑事责任等。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等,就构成医疗事故的一个要件。而上面几种情况均为事故的隐患,应引起各级医疗机构的足够重视,卫生行政部门和执法机构也应加强管理和监督,从而保障医疗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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