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国有化的合法性
关键词:
Abstract:Nationalisationstate sovereignty is within the scope of the matters. But, ascountries interdependence between the deepening of, various countriesto nationalization of attitude changed,Think of the implementation ofthe nationalisation should have four legal requirement: must be in
the | public | interest | for | the | nationalization | purpose; |
Nationalizationprocess does not involve discrimination; The kingdom of practisenationalizationForeign investors in the home should givecompensation; Should be in accordance with the laws of thenationalization as program requirements.
Key | Words: | nationalisation | Capital | output |
legitimacy Nationalisation compensation
国有化是将私人企业的生产资料收归国家所有的过程。国有
化是国家所有制经济形成过程中的一条重要途径。通常它指的是
国家通过有关法令将私人财产国有化,但是有时它也指其它级别
政府(比如市政府)的财产。国有化早在自由竞争资本主义时
期就已产生。当时如、港口、、、等私人
资本难以经营的企业和设施就已部分地转归国家所有。到了
帝国主义时期,国有化有了显著的发展。但是,
以前,国有化大多是在战争和经济危机期间发展得较快;一旦战争结束,经济危机过去,国有化企业就会大大收缩。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资本主义的国有化有了长足的发展,通过国有化扩大资本主义国家所有制经济,已成为垄断发展国家垄断资本主义的主要形式。无产阶级在取得革命胜利,建立无产阶级专政以后,在确立生产方式的过程中,也存在着将私人企业的生产资料收归国家所有的问题。例如,中国在由新民主主义社会向社会主义社会的过渡时期中,就是通过没收官僚资本、改造民族资本,实行国有化的。
国有化是国家根据本国经济发展的需要而采取的一种主权行为。一国依法实施国有化是该国行使主权的体现,任何其他国 这是国际法上公认的原则。一国实施国有化措施家都不得干涉,
后会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国有化使财产所有权主体发生变化;国有化的法令对外国法人和自然人在该国境内的财产具有法律效力;国有化法令一般都具有“域外效力”等。但是按照国际惯 实行国有化后要给予受损的外国投资者以适当的合理的补偿。例,
那么什么是国有化法令呢?在中,资本输入国基于国家公共利益的需要而对外国投资企业资产的全部或一部实行征
用,收归国有的法令。大会1962~1974 年通过三个文件, 明确规定每一个国家对外国投资有权实行国有化。将外资收归国 有,各国外资法一般都有规定。有的规定经过一定年限,或10 年、 |
或20年不等,实行国有。有的规定必要时给予补偿进行征用,补
偿金额、种类及支付方法,按国际惯例由当事人协商决定。也有
少数国家的外资法决定不实行征用。国际社会承认,一个主权国
家有权对其领域内的私人财产和外国财产实行国有化。即使是过
去对国有化很不赞成的美国。也在1948年9月7日写给罗马尼
亚的照会中,以书面形式承认了主权国家的国有化权利。英国政
府于1951年6月29日向伊朗政府递交照会时,也公开承认这一
权利。之后,联合国1962年通过的文件《关于天然资源之永久
主权宣言》和1974年通过的《各国经济权利义务宪章》均对国
有化予以肯定。
虽然作为主权国家的国有化权利在国际社会已经得到普遍
承认,但是,关于国有化的条件及其补偿标准,一直是争论不休
的问题,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分歧很大,并且引发过较大
纠纷。改革开放以来,引进外资一直是中国发展经济的一项重大
措施,为了营造有利于外资引进的法律环境,中国的外商投资企
业法已经明确规定,对外资不实行国有化,仅在特殊情况下,才
会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实行国有化,其补偿标准是“相应补
偿”。
对被国有化的外国人在本国境内的财产是否应予以补偿,在
国际私法上一直存在分歧,主要有如下几种不同的理论:1.不予
补偿。这种观点认为,一国对其领域内的任何人(P134)2. 3.
但是实现国有化这一目的,该如何去形式这一措施才是合法
的呢?国有化是国家主权范围内的事项。但是,随着国家间相互依赖程度的加深,各国对国有化的态度发生了变化,
认为国有化的实施应具备四个法律要件:一,国有化必须以公共利益为目的;二、国有化过程中不涉及歧视;三、实行国有化的国家应给予外国投资者以补偿;四、国有化应依正当的法律程序要求进行。
国家有权实施国有化,但是并非所有征用措施都构成国有化。国有公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也就是说实施国有化的权力要受到某些限制。西方国家对国有化的合法性予以承认的同时,对国家实施国有化的权力提出种种条件或限制,对资本输入国极为不利。发展中国家与西国家间的差异主要表现为后者提出的条件过于苛刻。然而,从国际法院判例和各国实践看,西方国家离它们早期提出的国有化限制性要求已是渐行渐远,与发展中国家提出的、为联合国大会决议所赞同的条件表现出明显的一致。正如许多原则从其提出和产生之时起便受到注目和反对,却不能将它们永远排斥于国际法体系之外一样,国有化究竟应受到哪些限制这个问题已在长期的历史发展和国际磨合中有了明确的答案,并被绝对多数的国家承认和支持,在国际社会中得到反复和一致的实践,从而使国有化应受到的限制具有了国际习惯法的属性。但是,由于国有化具有固有的合法性,因此用国有化的法律要件来取代所谓“国有化应受到的限制”的提法似乎更为准确。
1国有化必须以公共利益为目的
在传统的国有化理论解释中,国有化一般被视为国家大规模没收私人财产并将其交由国家或国家机构所有和管理。对于国有化的目的没有明确的规定。公共利益是否是国有化具有合法性的前提条件,从国家主权的角度看,国家拥有的最高权决定了征 不可否认的是,
公共利益作收似乎可以不需要任何理由。但是,为国有化的条件见诸于绝大多数涉及此问题的双边和多边条约,以及一些国的法律。1我们可以说,国有化以公共利益为目的已经成为一项公认的准则。但何为公共利益,公共是指属于社会的或公有公用的,利益则指好处。但当一国
政府实施征收行为时,都会为自己戴上一顶为公共利益之目的0的帽子,昭显其行为的合法性。由于国际法并没有自己的-公共目的的定义,而是把这一问题留给有关国家去判断,国家对于什么是公共利益问题有着无限制的自由裁量权,并总是可以依赖于国民经济和社会福利的需要来作为国有化的理由。台湾陈 征收公益是一个典型的不确定法律概念,它新民博士对此指出,有别于一般的公益,是一种特别选择的公益。国家不能为积极图利国库而以征收牺牲人民之财产基本权利。公益征收所追求的公益限在惟有为了整个民族所不可或缺的重要的使用0的情况下,征收必须是国家的一种最后手段,是重大公益的急需。
2国有化过程中不涉及歧视。。在民事法律上,不歧视待遇常常是指缔约国一方不把低于本国或其他外国自然人和法人的
权利地位适用于缔约国另一方的自然人和法人。从这个意义上讲,所谓不歧视应包括两个层次的含义:1、对待外国人与本国人时的不歧视;2、对待属于不同国家的外国人与外国人时的不歧视。但是,在国有化过程中的不歧视却不能做同样的解释,它需要针对不同的情况去做分析。
首先,不歧视原则不能要求在国有化过程中对本国公民和外国公民一视同仁。在国际投资领域,各国对本国人和外国人进行区别对待的情形非常多,比如在投资范围问题上,即使是对外资进入持开放自由态度的发达国家,也规定外资不得进入关涉国家安全、重大利益的行业部门。
这种在本国人与外国人之间的差别对待与歧视不能混为一谈。差别待遇反映了国家实践的客观需要,并且是符合国际法的。
其次,征收专门针对某一特定国家的国民是构成歧视的主要表现,但是也需要进行具体分析。诸如在外国投资者拥有对东道国至关重要的财产或掌握了至关重要的矿藏这样的情况下,东道国有权针对某个外国的投资者或某些外国的投资者实行国有化。在排除这些不明确的因素后,我们可以明确的是:完全基于种族或民族的歧视肯定是违反国际法的。
3国有化国家应给予投资者以补偿。一国实施国有化是否应给予补偿是国际法和国际经济法学界争论最激烈的一个问题。事实上,联合国大会文件和大部分国家间的多边和双边条约以及各国国内立法中对补偿都作了要求。联合国大会的决议反映了发
展中国家提出和支持
的适当补偿原则且则已逐渐得到越来越多的国际仲裁庭和国际法院的承认和支持。发达国家曾经是全部补偿的积极主张者。率先提出这一观点的便是前美国国务卿赫尔,他在处理墨西哥对美国投资实施国有化问题时,主张墨西哥应对被国有化的资产 及时、充分和有效0的赔偿。这就是所谓的/赫的原所有人作出/尔准则0。赫尔准则得到美国政府的长期支持,但是在美国法院的判例中,美国法院却逐渐开始摆脱这一标准,转而对适当补偿原则予以支持。
正当法律程序要求常常4国有化应依正当的法律程序进行。
是国有化或征收的条件。美国、荷兰、日本等国家签订的双边投资条约规定国有化必须符合正当法律程序。有的国家签订的双边条约还把正当法律程序与司法审查结合起来。正当法律程序是避免国家或政府任意行为的一种措施,对投资者来说则具有程序上的公正性的保证,由程序正义再到实质正义。
参考文献
致谢
附录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