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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工涉密条件备案准备工作事项

2022-10-28 来源:步旅网



军工涉密条件备案准备工作事项

以下内容摘自《军工涉密业务咨询服务安全保密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七项保密条件:基本条件、组织、机构、制度、人员、场所、

设备保障

安全保密条件

第一条咨询服务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此4项为终止项)

(一)基本条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注册的法人单位或者其分组织;
2、无外商(含港澳台)投资;
3、有固定的办公场所(3年以上),经营业绩良好(连续2年盈利);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二)组织条件
1、成立保密工作领导小组;
2、法定代表人或主要领导担任保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
3、相关部门负责人为单位保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
4、保密工作领导小组有明确工作分工;(以项定岗、以岗定人
5、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实行例会制度,每年至少召开2次以上会议研究部署安全保密工作。

(三)机构条件
1、涉密人员50人以下的,要明确一个部门管理安全保密工作,配1名兼职安全保密管理人员。(不能是业务部门人员,此机构设在综合管理部门有协调能力)

(四)制度条件
1、建立9项基本制度,主要包括:保密教育、涉密人员管理、涉密专家管理、涉密载体管理、涉密场所管理、涉密公议管理、涉密计算机和信息系统管理、通信和办公自动化设备管理、保密监督检查等内容;
2、承担绝密级、机密级项目咨询服务的,应当制定专项保密管理制度。

(五)人员(包括外聘专家)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无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永久或长期居留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住,与境外人员无婚姻关系;
2、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品行;
3、掌握安全保密基本知识和技能;
4、参加安全保密教育培训,年度累计不少于15学时;(可单位统一组织观看教育片和参观展览,需有书面计划并纪录存档)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六)场所条件



1、具有专门处理涉密事项和存储涉密载体的场所;(保密室)
2、涉密场所应当门窗坚固(窗户要安装防盗网),建立电子门禁、视频监控(监控不能装在保密室内)、入侵报警等技术防范系统。

(七)设备保障条件
1、配备专门用于处理国家秘密信息的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存储介质和办公自动化设备;
2、配备专门存放涉密载体的保密柜;
3、有绝密级载体的,应当配备密码保险柜;(我们可不配)
4、配备必要的保密技术检查工具;
5、日常保密工作经费有保障并列入年度预算。(以满足工作需要为依据)

第二条咨询服务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省级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提出安全保密条件备案申请,经审查符合条件的,报国防科工局列入《军工涉密业务咨询服务单位备案名录》。

安全保密管理措施

第三条 对咨询服务单位的安全保密管理措施

1、人员管理
从事军工涉密业务咨询服务的人员(包括外聘专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安全保密审查,与单位签订安全保密责任书,明确安全保密责任和义务。离开涉密业务咨询服务岗位,应当清退涉密载体,实行脱密期管理。

2、涉密载体管理
涉密载体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建立台账(也是登记表,为全过程管控),集中统一管理;
,制作、收发、传递、使用、复制、保存、维修和销毁涉密载体(含纸介质、磁介质等)应当严格按照国家保密管理规定,履行签收、登记、审批等手续;对接触或知悉绝密级国家秘密的人员应当作出文字记载。

3、项目管理
绝密级或机密级军工项目,应当明确一名领导负责保密管理工作,并严格控制知悉范围。

4、涉密计算机管理
涉密计算机及其移动存储介质应当集中管理,并建立台账;涉密计算机和信息系统应当与国际互联网和其它公共信息网物理隔离;涉密计算机不得安装任何无线通信设备;涉密信息系统投入使用前必须经过国家保密部门系统测评和审批;非涉密计算机和信息系统不得存储和处理涉密信息;涉密信息远程传输应当按照国家保密部门要求采取密码保护措施;涉密计算机和信息系统内使用的移动存储介质应当采取绑定或有效的技术控制措施,信息导入和导出应当符合国家有关保密要求;存储、处理国家秘密的计算机和信息系统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进行技术防护。

5、涉密通信和办公自动化设备管理
涉密办公自动化设备不得连接互联网或其它公共信息网;不得使用具有无线互联功



能的办公自动化设备处理涉密信息;不得使用普通通信设备传递涉密信息;不得使用普

通电话(手机)谈论涉密事项;不得在涉密场所使用无绳电话。(手机不可带入保密室)

6、外协管理

外协涉密业务应当选择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并与对方签订安全保密协议。

7、新闻宣传

涉及到涉密项目的信息内容不可对外宣传。(需甲方同意对外发布的内容方可发布。

《保密法》第29条涉及军工事项的宣传报道、展览、公开发表著作和论文等,应按要

求进行保密审查,履行审批手续)

监督检查

第四条 咨询服务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自觉做好军工涉密业务的安全保密工作,并于每年12月底前向所在地省级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报送安全保密年度自查报告。

第五条咨询服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省级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报告,省级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收到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国防科工局报告,国防科工局视情做出相应处理:
(一)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资本构成发生 重大变化的;
(二)不再继续从事军工涉密业务咨询服务的;
(三)被收购重组的;
(四)不符合安全保密条件的。

责任追究

第六条 咨询服务单位违反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泄露国家秘密的,国防科工局将视情节轻重建议有关部门进行责任追究。

第七条 咨询服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防科工局将其撤出备案:
(一)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通过条件审查的;
(二)存在重大泄密隐患,经警告逾期不改的;
(三)严重违反保密规定,发生泄密事件的;
(四)有非法获取、持有国家秘密行为以及其他严重违法行为的。

被撤出备案的,自撤出之日起1年内不再予以备案。同时,军工单位应当解除委托咨询服务协议。



以下内容摘自《军工涉密业务咨询服务安全保密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总 则

第一条 经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审查,符合安全保密条件的法人单位或组织,列入《军 工涉密业务咨询服务单位备案名录》(以下简称《名录》),颁发《军工涉密 业务咨询服务安全保密条件合格证书》以下简称《合格证书》)。

第二条国防科工局负责全国军工涉密业务咨询服务的安全保密监督管理,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军工涉密业务咨询服务安全保密监督管理政策、规范要求;
(二)负责为国防科工局、局属单位等提供咨询服务单位的安全保密条件审查; (三)负责省级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审查报备咨询服务单位审查审批; (四)负责统一发布《名录》、颁发《合格证书》;
(五)负责备案咨询服务单位变更、撤销等审查审批;
(六)对各省(区、市)军工涉密业务咨询服务安全保密条件备案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第三条省级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军工涉密业务咨询服务的安全保密监督管理,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本行政区域内咨询服务单位安全保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二)受理本行政区域内咨询服务单位安全保密条件备案工作;
(三)对本行政区域内申请安全保密条件备案的咨询服务单位进行初审,条件合格的报国防科工局审核审批;
(四)受理、初审本行政区域内备案咨询服务单位的变更、撤销等工作,报国防科工局审批。

第四条 国防科工局委托军工保密资格审查认证中心负责军工涉密业务咨询服务安全保密条件备案监督管理工作。

省级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应当明确相应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军工涉密业务咨询服务安全保密条件备案监督管理工作。

安全保密条件具体要求

第五条 咨询服务单位的专、兼职保密工作人员应当通过国防科工局组织的安全保密管理知识和技能培训,考试合格,获得上岗资格。



第六条咨询服务单位的涉密人员(包括外聘专家)应当通过国防科工局组织的军工涉密业务咨询服务安全保密专项培训和考核,获得相应的《安全保密培训证书》。第七条处理涉密事项和存储涉密载体的场所要划定专门区域,做到集中、可控。涉密场所应当安装防盗门、防盗窗、防护栏和防盗报警装置。处理机密级以上(含机密级)事项的涉密场所还应当安装电子门禁、视频监控(需可存储30天以上)和入侵报警装置。(摄像头不能装在保密室内,对准保密室内门口
第八条 处理国家秘密信息的计算机(含便携式计算机)、存储介质和办公自动化设备应当根据所处理、存储信息的最高密级粘贴标签,涉密信息应当标明密级。

第九条 机密级以下(含机密级)国家秘密载体应当存在密码文件柜中,绝密级国家秘密载体应当存放在密码保险柜中。

安全保密管理具体措施

第十条 军工单位与咨询服务单位签订安全保密协议,应当明确保密内容、保密要求、保密期限、违约责任等。

第十一条咨询服务单位应当根据涉密人员接触、知悉或经管国家秘密的情况,对涉密岗位和涉密人员等级作出界定。涉密岗位和涉密人员的涉密等级分为核心(绝密级)、重要(机密级)和一般(秘密级)三个等级,并根据从业情况变化及时调整。1、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应当根据事项的性质和特点,按照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的需要,限定在必要的期限内;不能确定期限的,应当确定解密的条件。

除另有规定外,绝密级不超过30年,机密级不超过20年,2、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
秘密级不超过10年。

3、保密期限到期后要经甲方审查决定,方可解密。)
第十二条任用、聘用涉密业务咨询服务人员(包括外聘专家),咨询服务单位人事部 政治表现、道德品质、家庭社会关系进行审查。门应当会同保密工作机构对其个人经历、
审查合格后,方可从事涉密咨询服务。(审查内容有:户口本、个人户口所在地出具的无犯罪证明、结婚证、配偶单位出具的证明,此内容文件需存档。有在境外工作和学习经历的需有书面材料,并做出书面承诺)
第十三条涉密人员离开涉密岗位,应当将管理、使用的全部涉密载体及涉密设备列出清单,移交单位,不得私自留存,并签订保密承诺书。实行脱密期管理,一般涉密人员1年、重要涉密人员2年、核心涉密人员3年。在脱密期内,未经审查批准,不得应聘到境外驻华机构、外国企业工作,不得擅自出境,不得为境外人员或者外资企业提供劳务、咨询或者服务。

第十四条对记载有国家秘密的纸介质、光介质、磁介质等载体以及属于国家秘密的设备、产品,应当做出国家秘密标志,正确标明密级、保密期限。单位应当建立涉密载体台帐,做到帐物相符、适时更新。

第十五条咨询服务单位应当根据工作需要,按照“最小化”原则,将国家秘密的知悉 对接触和知悉绝密级、机密级国家秘密的人员应当作出文字记载。范围限定到具体人员,
第十六条 涉密计算机和移动存储介质维修应当选择国家保密部门指定的单位,涉密计算机和移动存储介质的报废和销毁必须经过安全技术处理。

第十七条 对记载有国家秘密的纸介质、光介质、磁介质等载体以及属于国家秘密的设备、产品,应当做出国家秘密标志,正确标明密级、保密期限。



第十八条 不得使用非涉密计算机或信息系统及办公自动化设备存储、处理和传输涉密

信息。

第十九条 严禁使用连接互联网的计算机或办公自动化设备存储、处理和传输涉密信息。

第二十条 禁止使用无标志的存储介质,禁止在低密级计算机上使用高密级存储介质,

禁止在低密级存储介质上存储高密级信息,信息交换应当符合国家有关保密管理规定。

第二十一条 涉密计算机应选择通过国家相关主管部门授权测评机构检测的安全保密

产品,依据安全策略进行配置和管理,采取必要的身份鉴别、访问控制、安全审计、病

毒和恶意代码防护、电磁泄漏发射防护等措施,对软、硬件设备接入和信息输出进行有

效控制。

第二十二条 对涉密办公自动化设备应当建立台帐,明确专人管理,其维修、维护应当

全程旁站陪同,丢设备报废、销毁要按照国家保密管理要求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 不得使用普通传真机、电话机和手机传输或谈论涉密信息,处理涉密信息

的多功能一体机不得与普通电话线连接。不得在涉密场所使用无绳电话、无线话筒等设

备,涉密场所不得带入3G手机,保密要害部门部位不得带入手机。

第二十四条 分包涉密业务,应当选择列入《名录》的单位,签订安全保密协议应当明

确项目级与安全保密要求,并监督安全保密协议的执行。

备案程序

第二十五条 密条件备案的咨询服务单位,应当填写《军工涉密业务咨询服务单位安全保密条件备案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并提供以下材料(纸质文件2份、电子版光盘1份)(电子档的材料中,申请书为word格式、其它的为PDF格式,申请书需在认证中心网站上下载):
(一)申请书;
(二)工商营业执照正本、副本(复印件)
(股东的身份证(自然人)、合伙协议(合伙企业))
(三)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四)公司章程;
(五)上一年度财务验资报告或财务审计报告;(2年度)
(六)经营或办公场所产权证书或租赁合同(复印件);(3年)
(七)国防科工局和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需甲方给出证明或合作意向书并加盖甲方的公章)
其中,拟为国防科工局、局属单位军工集团(十大军工集团)提供涉密业务咨询服务的,向国防科工局军工保密资格审查认证中心提出申请。为各省级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和军工单位提供涉密业务单位,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向所在地省级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第二十六条 安全保密条件备案审查分为书面审查和现场审查。

国防科工局或省级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后,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通知对方。

对决定受理的单位,国防科工局或省级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应当组成审查组在30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审查。

第二十七条 审查组负责人由国防科工局或省级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指定,审查组成员25人(包括1-2名保密技术检查人员)。

第二十八条 现场审查按照《评分标准》,实行评分制,满分为100分,达到90分以



上(含90分)为符合条件。

第二十九条 审查组现场审查程序:
(一)提前5个工作日通知被审查单位;
(二)听取被审查单位情况汇报和对有关事项的说明;
(三)审查有关文字材料和保密工作档案;
(四)向负责人和有关人员了解情况;
(五)进行现场审查,并作出审查记录;
(六)对现场审查情况进行评议,形成审查意见和评分结果,填写《军工涉密业务咨询服务单位安全保密条件审查意见书》(以下简称《审查意见书》);
(七)向被审查单位通报审查意见和评分结果,对存在问题提出整改要求;
(八)被审查单位负责人在《审查意见书》上签署意见。

第三十条 审查合格单位由各省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报国防科工局审核,国防那个科工局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备案或列入《名录》的决定,《名录》由国防科工局在一定范围内公布。

第三十一条 安全保密条件现场审查不合格的单位,6个月后方可重新申请。

第三十二条 咨询服务单位安全保密条件备案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需继续从事军工涉密业务咨询服务的单位,应当提前60个工作日重新提出申请。

(现场审查时涉密人员只有十几人的需全员参加闭卷考试)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对咨询服务单位实行保密年度自查制度,每年12月底前,向国防科工局或省级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报送《军工涉密业务咨询服务单位安全保密年度自查报告》第三十四条 咨询服务单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请变更备案:
(一)法定代表人变更的;
(二)单位名称变更的;
(三)注册地址变更的。

第三十五条咨询服务单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需继续从事军工涉密业务咨询服务的,应当重新申请备案:
(一)备案有效期届满;
(二)资本构成、企业性质发生重大变化;
(三)因单位搬迁等涉密场所保密环境和技术安全措施发生重大改变。

第三十六条咨询服务单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出备案,停止军工涉密业务咨询服务,造成泄密的,移送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一)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通过条件审查;
(二)出租、转让、转借《合格证书》;
(三)跨省(区、市)从事军工涉密业务咨询服务,不按照本细则规定到委托单位所在地的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登记;
(四)选择为列入《名录》的单位分包涉密咨询服务;
(五)存在重大泄密隐患,经警告逾期不改;
(六)严重违法保密规定,发生泄密事件;
(七)有非法获取、持有国家秘密行为以及其他严重违法行为。

第三十七条 军工单位违反规定,委托《名录》之外的单位从事军工涉密业务咨询服务的,两年内不受理项目申请,并视情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三十八条 有关工作人员在从事军工涉密业务咨询服务安全保密监督管理工作中有渎职、失职、腐败情形的,依照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附则

第三十九条已经取得国家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保密资格的单位,从事军工涉密业务咨询服务,应当根据《办法》及本细则的要求,申请安全保密条件备案。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视情对其安全保密条件进行核实和备案。

第四十条 取得安全保密条件备案的单位跨省(区、市)从事军工涉密业务咨询服务的,应当到委托单位所在地的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登记。

备注:
1、《保密法实施条例》第14条规定,机关、单位应当按照保密法的规定,严格限定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对知悉机密级以上国家秘密的人员,应当作出书面记录。(也就是看过机密文件的人需要签字确认。)
2、《保密法》第17条规定,机关、单位对承载国家秘密的纸介质、光介质、电磁介质等载体(简称国家秘密载体)以及属于国家秘密的设备、产品,应当做出国家秘密标志。不属于国家秘密的,不应当作出国家秘密标志。(《保密法》第13条规定,确定国家秘密的密级,应当遵守定密权限。《保密法实施条例》第11条规定,未经定密授权的单位,无权定密,应由甲方出具定密依据;甲方没有定密的,乙方无权定密。)3、标志样式和方法:纸质文件应在左上角标注;电子文档应在文件名中标注密级。光介质、电磁介质及电子设备应在壳体和封面、外包装的显著位置做出国家秘密标志。国(注明密级和保密期家秘密解密或调整以后应当在原标志附近做出解密或变更的标志。

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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