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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翔古猗园文本

2021-05-09 来源:步旅网
规划文本 目 录

一、 总则

1. 规划编制目的 2. 主要规划依据 3. 地位和作用 4. 规划范围 5. 风貌特征 6. 功能定位 7. 保护原则 8. 保护对象

9. 建筑保护与更新规划控制

10. 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范围规划控制11. 规划变更

12. 历史文化风貌区规划管理特别论证制度二、分则

13. 建筑工程规划控制 14. 道路交通规划控制

15. 绿化、水体与公共空间规划控制 16. 人口容量与公共服务设施规划控制 17. 市政工程设施规划控制

三、附则

上海市南翔古猗园历史文化风貌区保护规划规划文本(评审稿)

1. 名词解释 2. 用地性质代码 3. 附表

四、附图

1. 用地现状图 2. 用地规划图

3. 建筑保护与更新类别规划图 4. 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范围规划图 5. 保护建筑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范围图 6. 建筑高度控制图(沿街建筑高度) 7. 建筑高度控制图(非沿街建筑高度) 8. 道路交通系统规划图 9. 绿化与公共空间规划图 10. 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图 11. 市政设施规划图 12. 控制地块划分图 13. 规划图则

一、总则

1. 规划编制目的

为了加强对南翔古猗园历史文化风貌区(以下简称“本风貌区”)的历史风貌的保护,促进风貌区的城市建设与社会文化协调发展,结合本风貌区的实际情况,编制《上海市南翔古猗园历史文化风貌区保护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

南翔古猗园历史文化风貌区保护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属于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层面。本规划的编制是为了提供适合本区历史文化风貌保护的规划控制规定,指导本区保护和更新的协调发展,保证本区历史文化遗产和历史文化风貌得到整体的保护。

本保护规划的解释权归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

2. 主要规划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1989 年 2、《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2002 年 3、《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 2003 年

4、《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 2003 年 5、《上海市郊区及浦东新区历史文化风貌保护区范围》, 2005 年

3. 地位和作用

本规划是指导本风貌区保护与建设的法定性文件,为风貌保护、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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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建设和城市管理提供依据。

本规划对本风貌区的土地使用、建筑保护与更新、建筑建造、道路交通、绿化与公共空间、市政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方面提出具体控制性规定,在本风貌区内进行各项建设活动以及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各项专业规划时应当遵守本规划的要求。

4. 规划范围

本风貌区位于南翔镇古猗园地段,东至真南路、南至沪宜路以南、西至古猗园路以西,北至德华路。包括古猗园、走马塘北部部分传统民居和周边部分多层住宅区、商业设施、工业用地和教育科研用地等地块,总面积47.92公顷。本规划范围即为本风貌区的范围。

5. 风貌特征

历史上古猗园处于南翔镇东部,体现中国传统城镇传统街区和私家园林的混合风貌特点。

南翔古猗园历史文化风貌区现有的物质环境除了古猗园内部有少量解放前的建筑以外,其余主要是以1950年代建筑和大量居住和商业、服务设施的建筑为主。现为新建居民居住区、商业服务设施以及大面积传统园林型绿化混合的风貌特征。

6. 功能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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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风貌区确定为居住、社区服务和休闲观光功能复合地区。规划着重对本风貌区全面提升文化和环境品质,优化拓展特色旅游休闲服务功能。通过土地整理、功能臵换,加强观光旅游功能,增加其用地面积,并通过步行游线组织增强其可达性。同时对居住和社区服务功能进行整合,完善本地区的配套设施建设,使其更符合地区的发展模式。

7. 保护原则 7.1整体性原则

保护本风貌区内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以古猗园和其内部文物保护单位为典型特征的风貌资源以及恢复上海古代和近代历史事件与名人活动相关的重要历史场所,整体延续城市的历史发展脉络。

7.2原真性原则

保护本风貌区的城市肌理、空间布局、街巷尺度、河道、绿化、文物与优秀历史建筑等真实的历史信息,保持城市丰富的历史文化内涵。

7.3可持续原则

完善功能,整治景观,改善居住环境,运用多种保护和利用方式,使历史建筑及其环境既保持风貌特色又符合现代生活需求,提升本风貌区的整体品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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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分类保护原则

依据历史建筑不同的历史、科学和艺术价值、现状不同的完好程度、城市空间不同的类型和环境特征,采用分类保护的方法,制订相应的保护规定和整治措施,保持历史风貌的多样性并使规划具有可操作性。

8. 保护对象

8.1物质空间特色与保护对象 8.1.1建筑

建筑资源包括本风貌区自南宋以来至今所建造和保留下来的优秀建筑,包括部分1949年以后建造的优秀建筑。保护其代表风貌区各历史时期住宅建设与演变的各种典型建筑群体布局、建筑平面布局与设计手法、典型装饰风格与建造材料、色彩等。规划应保护包括教堂、商铺、寺庙等多种类型的公共建筑,保护其具有功能意义的平面布局、设计手法,保护其具有历史意义的装饰风格、材料、色彩等。

8.1.2公共空间

规划应保护由具有典型性的各种街巷空间、街巷格局、河道、滨河两岸空间、重要广场与绿化空间、码头与埠头空间等典型空间类型所构成的公共空间系统。

8.1.3城市肌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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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历史形成的由街坊、河道、地块、建筑及其布局所形成的城市肌理,控制构成肌理的各种要素。

8.1.4环境

规划应保护水乡河网地区城镇滨河而居、街巷与民居滨河建造的典型生活环境,保护居住生活与河道的唇齿相依的互动关系,保护众多的古树名木与绿化环境。

8.1.5历史环境要素

规划应保护桥梁、码头、埠头、塔、纪念碑、围墙、树木、名石、古井、路面及庭院铺砌等多种历史环境要素。

8.2人文历史特色与保护内容

规划应保护地方文化传统、民俗事俗、喜庆仪式、民间艺术、起居饮食、名人活动信息、历史事件等所构成的地方历史人文特色。

8.2.1传统民俗

应注意发扬与延续地方文化传统,保护地方典型民俗、事俗,保护各类民间喜庆仪式及其发生场所;规划有利于文化传承的公共空间体系与相应社会交往、文化及民俗场所;支持地方文化的开发利用工作,发展文化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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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2传统产品与传统饮食

应保护各处老字号商铺的位臵、建筑及特色经营产品,保护地方传统产品的生产工艺和生产场所,并将其纳入地方第三产业和文化产业发展规划。

8.2.3名人活动与历史事件

应保护名人活动及重大事件的各类历史信息,包括名人故居及其活动场所,重大历史事件发生场所及其周边环境,并利用这些场所作为文化博物场馆和爱国主义教育基地。

9. 建筑保护与更新规划控制

本次规划将风貌区内的建筑按保护与更新类别确定为五类,分别为:保护建筑、保留历史建筑、一般历史建筑(1974年以前建造)、必须拆除的建筑、其它建筑(1974年以后建造)。

9.1 对保护建筑的规划控制规定

1.保护建筑为法定保护建筑,包括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和上海市优秀历史建筑(详见附表)。

2.保护建筑不得拆除,应当积极予以维修和再利用。因特殊情况需要拆除或迁移的,必须按照《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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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第三十九规定,由市规划管理部门和市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共同提出,经专家委员会评审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3.文物保护单位和优秀历史建筑本身以及在其保护范围内进行的任何建设活动,应当分别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相关条款的规定。

4.本风貌区内保护建筑的具体保护要求,应当在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规划方案层面的保护规划中予以确认。

5.在保护建筑保护范围外进行新建、扩建、改建时,应当符合本风貌区核心保护范围或建设控制范围的规划管理控制规定。详见本文本“10. 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范围规划控制规定”。

9.2 对保留历史建筑的规划控制规定

1.保留历史建筑为除“保护建筑”以外,风貌有明显特色或人文历史价值突出的,建于1974年以前的历史建筑。包括各区划定的登记不可移动文物和对本风貌区历史文化风貌特征具有重要作用的历史建筑单体和群体。

2.保留历史建筑不得整体拆除,应予以维修和再利用。保留历史建筑作为备选的保护建筑,应参照保护建筑的要求进行保护。

3.本风貌区内各保留历史建筑的保护要求,应当在修建性详细规划层面或规划方案中予以确认。

4.发生下述情况之一时,应当参照《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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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建筑保护条例》对优秀历史建筑管理的相关条款规定。

( 1 )保留历史建筑不得擅自拆除或迁移。因特殊情况需要迁移、拆除的,必须经过历史文化风貌区规划管理特别论证制度审议。

( 2 )在保留历史建筑上设臵户外广告、招牌等设施,应当符合本文化风貌区的特色及保护要求。

5.保留历史建筑进行扩建、改建时应当保持原有风貌特征。 6.保留历史建筑外观改动的修缮(外墙粉刷、屋面材料及门窗更换等)应当保持原有风貌特征,并且修缮方案经过相关管理部门审议通过。

7.在保留历史建筑的周边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应当在使用性质、高度、体量、立面、材料、色彩等方面与保留历史建筑相和谐,不得改变建筑周围原有的空间景观特征,不得影响保留历史建筑的正常使用。

9.3 对一般历史建筑的规划控制规定

1.一般历史建筑根据其风貌特点分为两类:甲等一般历史建筑和乙等一般历史建筑。

2.甲等一般历史建筑为除“保护建筑”及“保留历史建筑”外,有较高的风貌价值,并对体现本风貌区历史文化风貌具有积极作用的,建于1974年以前的历史建筑。主要包括少量建筑质量尚可、有一定细部装饰,与保留历史建筑一起构成连续性的沿街、沿河界面的历史建筑。

3.甲等一般历史建筑一般情况下不得整体拆除,宜予以维修和再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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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甲等一般历史建筑因特殊情况需要拆除时,应当按照原有的建筑高度、建筑位臵、建筑风格予以重建,并应保留有特色的建筑立面、建筑构件和其它风貌要素。

5.对需要拆除重建的甲等一般历史建筑实施拆除前必须进行详细的建筑测绘,报相关规划和房地管理部门备案。

6.乙等一般历史建筑为风貌价值一般的,建于1974年以前的历史建筑。主要包括少量建筑质量不佳、细部装饰简单、不成规模的单栋宅院、公寓和公共建筑,及与近期实施的重大道路、市政等工程有矛盾的建筑。

7.乙等一般历史建筑可以扩建、改建或拆除新建,扩建、改建或新建建筑应当与历史文化风貌区的风貌特色相和谐。

9.4 对应当拆除的建筑的规划控制规定

1.应当拆除建筑为危棚、简屋、违章建筑、通过改建的方式无法与风貌相协调的建筑以及其它规划拆除建筑。

2.应当拆除建筑不得进行扩建和改建,在地块改建、市政和道路设施建设、绿地建设、地块整体开发及其它情况下,必须根据规划管理要求予以拆除,拆除后的空地应当按照本规划的要求进行建设。

9.5对其它建筑的规划控制规定

1.除上述四类建筑以外的建筑为其它建筑。

2.其它建筑可以扩建、改建或拆除新建,扩建、改建或新建建筑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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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与历史文化风貌区的风貌特色相和谐。应允许甚至鼓励这些建筑进行与本风貌区的整体风貌相协调的外观整治、改建或拆除新建等。

3.其它建筑在本风貌区内大致可分三种情况进行规划引导: (1)第一种是与风貌基本协调的建筑,规划予以保留;

(2)第二种是需要改造、并可以通过改造与传统风貌协调的建筑,包括通过改变饰面材料、色彩和屋顶形式、降层、局部拆除等措施达到与风貌协调;

(3)第三种是对风貌影响较大,规划建议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结合地块改造予以拆除,拆除重建时应注重规划新建筑与周边历史建筑在各方面的和谐。

10. 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范围规划控制

根据《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本风貌区保护规划的保护范围划为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范围两个等级。

10.1 核心保护范围与建设控制范围确定

1.本风貌区内的核心保护范围是保护建筑、保留历史建筑较为集中,空间格局保存完好,风貌特征明显,需要严格控制的区域。核心保护范围以外的区域为建设控制范围。

2.本风貌区规划核心保护范围的面积约为9.95公顷,占风貌区总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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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的20.8%;建设控制范围的面积约为37.97公顷为风貌区的范围,占风貌区总面积的79.2%。

10.2 对核心保护范围的规划控制规定 1.不得擅自改变街区的空间格局;

2.不得擅自新建、扩建道路,对现有道路进行改建时,应当保持或者恢复原有道路格局和景观特征;

3.不得擅自改变河道岸线、尺度,对河道进行整治时,应当保持或恢复原有河道沿岸的景观特征;

4.不得新建工业企业,现有妨碍本风貌区保护的工业企业,应当有计划迁移;

5.严格控制在核心保护范围内进行新建、扩建活动,确因特殊情况需要新建、扩建的,应当经过历史文化风貌区规划管理特别论证制度,保证与本风貌区的风貌特色相协调;

6.核心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后地上部分的建筑面积总量不得超过现有地上部分的建筑面积总量。

7.在核心保护范围内新建、改建和扩建建筑的建筑檐口高度不得高于9.5米。

10.3 对建设控制范围的规划控制规定

1.新建、扩建、改建建筑应当在高度、体量、色彩和空间布局等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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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与本风貌区的风貌特色相协调;

2.新建、扩建、改建道路和河道时,不得破坏本风貌区的历史文化风貌;

3.不得新建对环境有污染的工业企业,现有对环境有污染的工业企业应当有计划迁移;

4.在建设控制范围内新建、改建和扩建建筑的建筑檐口高度不得高于18米。

10.4 历史文化风貌区与保护建筑各类范围的相互关系

1.文物保护单位与优秀历史建筑本身以及在其保护范围内进行的任何建设活动,应当分别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相关条款的规定。

2.文物保护单位与优秀历史建筑的建设控制范围如位于本风貌区核心保护范围内,应当从严控制。

3.文物保护单位与优秀历史建筑的建设控制范围如位于本风貌区建设控制范围内,应当从严控制。

11. 规划变更

1. 本规划需要进行修编时,应当由规划管理部门组织专家委员会评

审后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

2. 本规划需要进行局部调整时,应当经过历史文化风貌区规划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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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论证制度,报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批准。

3. 在本规划批准前已取得《建筑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定规划设计要求或已取得《建筑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筑工程,原则上仍按原规定执行。但若与风貌保护冲突较大时,可以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启动风貌保护规划管理特别论证制度对建设项目方案提出优化与调整要求。

4.对于本规划未规定的事项,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若相关法律法规也无明确规定,则应当经过历史文化风貌区规划管理特别论证制度进行确定。

12.历史文化风貌区规划管理特别论证制度

1.本风貌区规划管理设定特别论证制度。对本风貌区内的规划局部调整以及建设活动申请和方案等组织论证。

2.历史文化风貌区规划管理特别论证制度采用议事会议或专家意见书面征询的形式。参加人员总数不得少于7名,其中非公务人员应当超过半数,并且 “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及优秀历史建筑保护专家委员会”的成员应当超过半数。

3.除本规划明确规定需经历史文化风貌区规划管理特别论证制度审议的事项外,规划管理部门可以在认为需要时启动历史文化风貌区规划管理特别论证制度。

4.规划管理特别论证制度就所提交的申请和方案进行论证后应当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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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书面“会议纪要”的形式明确意见。规划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该意见组织本规划的局部调整以及建设项目的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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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分则

13. 建筑工程规划控制

13.1建设范围的规划控制规定

在本风貌区内,以下范围可以进行新建、改建、扩建:

1.在获得拆除许可的“甲等一般历史建筑”被拆除之后的空地之内; 2.在 “乙等一般历史建筑”和“其它建筑”被拆除之后的空地之内。 3.在“需要改造的范围”内。

若在上述三个范围以外的新建、改建、扩建,应当经过历史文化风貌区规划管理特别论证。

13.2建筑高度的规划控制规定

本规划的高度控制指标是仅针对历史文化风貌区内的新建、改建、扩建等建设行为的规划高度控制要求。

本风貌区建筑高度控制包括“建筑高度一般控制规定”和“建筑高度具体控制规定”两个方面。“建筑高度一般控制规定”包括“沿街建筑高度一般控制规定”、“非沿街建筑高度一般控制规定”、“相邻建筑高度一般控制规定”和“住宅建筑高度一般控制规定”。 “建筑高度具体控制规定”是在“建筑高度一般控制规定”框架的指导下,通过“建筑高度控制规划图”和“街坊规划控制图则”对具体地块内和路段上建筑物的高度作出的具体控制要求。确因特殊情况确需要调整的,应当经过历史文化风貌区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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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管理特别论证。

1.沿街(沿河)建筑高度一般控制规定

沿街建筑是指沿道路街面(及沿河道岸线)第一排的(独立)建筑物,或平行道路红线(及河道岸线)8米范围内的建筑物。

(1)本风貌区风貌保护道路、风貌保护街巷和风貌保护河道两侧,新建、改建、扩建沿街建筑的建筑檐口高度以现状的沿街保护建筑或保留历史建筑的建筑檐口高度为依据,进行分段控制;

(2)本风貌区德华路,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建筑的建筑檐口高度不得超过18米;

(3)本风貌区沪宜公路、真南路、古猗园路、民主东街、黄泥泾,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建筑的建筑檐口高度不得超过12米;

(4)本风貌区和平街,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建筑的建筑檐口高度不得超过6.5米;

2.非沿街(沿河)建筑高度一般控制规定

非沿街建筑是指除沿道路街面(及沿河)第一排、以及平行道路红线8米范围之外的街坊内的建筑物。

(1)在本风貌区核心保护范围,非沿街(沿河)的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的建筑檐口高度不得超过6.5米;

(2)在本风貌区建设控制范围内的街坊,除本规划规定的地段外,非沿街的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的建筑檐口高度不得超过12米,部分地段不得超过18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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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住宅建筑高度一般控制规定

本风貌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建筑的建筑檐口高度不得超过12米,部分地段不得超过18米。

13.3 对建筑退让的规划控制规定

为保护本风貌区历史形成的街道尺度和风貌特征,本风貌区建筑退让道路红线和河道蓝线的距离根据风貌保护道路和河道的空间尺度及其景观特征的需要进行控制,除在本规划“街坊规划控制图则”中标明建筑物退让道路红线和河道蓝线距离的路段外,沿道路和河道蓝线的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允许贴道路红线和河道蓝线建造;除在本规划“街坊规划控制图则”中标明建筑物退让街巷控制线距离的路段外,沿街巷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应当贴街巷控制线建造。

建筑后退道路红线和街巷控制线一般按上述原则确定,各类建筑退让地块线和绿化线的距离在考虑风貌保护要求基础上,在修建性详细规划中予以确定。

13.4 对建筑间距的规划控制规定

1.经过历史文化风貌区规划管理特别论证制度审议,在本风貌区内按照原位臵、原高度、原面积、原体量进行改建或重建的建筑间距不得小于原有的建筑间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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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经过历史文化风貌区规划管理特别论证制度审议,在高度为12米以下的建筑高度控制区内,当被遮挡的居住建筑的下部为架空或非居住用房时,居住建筑的正向间距可在扣除下部架空部分高度或非居住用房高度后进行计算。

3.经过历史文化风貌区规划管理特别论证制度审议,在高度为12米以下的建筑高度控制区内,当被遮挡的居住建筑的二层与底层为同户时,其间距可在扣除该部分被遮挡建筑的一层层高后进行计算。

4.高度在9.5米以下的沿街建筑,拼接的连续展开面宽在满足消防要求的前提下,不作特别限制。

5.高度12米以下的居住建筑,在保证每户有一间居室满足上海地区日照时间标准的前提下,其朝向不受限制。

6.风貌区内消防通道两侧建筑间距应达到4米。

7.建筑的其它间距控制在保证本风貌区的各项保护要求的前提下,积极采用各种技术措施,解决消防和管线敷设的问题,并在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中予以确定。

13.5 对建筑容量的规划控制规定

1.核心保护范围内各地块新建、扩建、改建后地上部分的建筑面积总量不得超过现有地上部分的建筑面积总量。

2.建设控制范围内规划各地块建筑面积的确定依据街坊空间尺度保护及建筑高度控制的要求,除“需要改造的范围”外,各地块的规划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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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积(地上部分)不得超过本地块现状建筑面积(地上部分)。

3.现状建筑面积按已批准的规划设计条件、已颁发的房产证、或以实测的建筑面积为准。

4.“需要改造的范围”的规划建筑面积按照本规划“街坊规划控制图则”中的要求进行控制。

5.确需调整规划建筑面积指标的,需经过历史文化风貌区规划管理特别论证制度。

13.6 对建筑密度的规划控制规定

1.本风貌区规划建筑密度允许根据街坊空间尺度及其景观特征保护的需要进行控制,各街坊的规划建筑密度不得超过本街坊的现状建筑密度。现状建筑密度按已批准的规划设计条件、或以实测的建筑密度为准。

2. 具体地块的规划建筑密度按照本规划“街坊规划控制图则”中的要求进行控制。

3. 确需调整的,需经过历史文化风貌区规划管理特别论证制度。

13.7 对绿地率的规划控制规定

1. 各街坊和各地块内的绿地率不得低于现状绿地率,在保留原有绿地系统的基础上尽可能增加。

2. 绿地率在新建、改建的商业办公地块内不得低于10%,沿街沿河的商业、商住商办地块按照本规划“街坊规划控制图则”中的要求进行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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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住宅地块内不得低于相关法规。

3. “需要种植绿化的范围”的绿地率不得低于50%。

4. 保留地块中的平台绿化和屋顶绿化面积允许按相关法规计入绿地率指标。

13.8 对土地使用兼容的规划控制规定

在不影响历史文化风貌和符合历史建筑保护要求的前提下,规划允许特定区域内土地使用的兼容和复合。

13.9 对建筑色彩的规划控制

本风貌区内新建、改建建筑的建筑色彩应与周边历史建筑色彩相和谐。

14. 道路交通规划控制

14.1道路规划及道路红线的规划控制规定

规划将和平街、黄泥泾以及古猗园以北巷道设臵为步行区域,同时通过对古猗园地区的改造整治,使得步行系统紧密联系了公共活动空间,增强了本风貌区的整体性。

各级道路基本保持原规划红线宽度,步行道路维持现状宽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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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1:规划城市道路红线一览表 道路等级 路名 原规划红线本规划红线宽断面形宽度(m) 度(m) 式 城市主干道 沪宜路 35 35 三块板 真南路 35 35 二块板 城市次干道 古猗园路 24 24 一块板 城市支路 德华路 20 20 一块板 民主街 20 20 一块板 民主东街 20 20 一块板 步行道路 和平街 4 5 一块板

14.2 对停车场库设臵的规划控制规定

1.在公共活动比较集中的区域设臵社会停车场库,停车泊位按“适度供给”的模式提供。

2.“需要整体规划的地块”,应按不低于相关规范标准的50%配建专用停车位。

3.鼓励专用停车位向公众开放。

4.本风貌区内居民住户停车提倡与社会停车场库和单位专用停车位共享的社会化管理模式,提高各类停车空间的利用效率。

5.在不损害保护建筑安全的前提下,积极鼓励开发地下停车空间。

15. 绿化、水体与公共空间规划控制

15.1 对绿化和水体的规划控制规定

1.除临时绿地和规划道路红线内的绿地外,保留所有现有的公共绿

地。

2.保留所有现有的道路行道树。

3.保留所有现有的单位附属绿地和住宅地块内的绿地。 4.保护现有30年以上树龄的树木。 5.保护现存已成体系的水体

15.2 对公共空间的规划控制规定 1.保留现有的城市公共空间。

2.保留街坊内的主要弄堂和开放空间。 3.保护历史形成的主要开放空间的建筑界面。

4.确定“公共步行通道”,与现有的公共空间系统建构有机的联系。

16. 人口容量与公共服务设施规划控制 16.1 对人口容量的规划控制规定

本风貌区规划居住人口为4600,居住地块人口密度约300人/公顷人。

16.2 对社会服务设施的规划控制规定

1.以满足风貌保护要求为前提,确定社会服务设施的布局及其用地指标。

2. 风貌区社会服务设施分城镇级、社区级设施。其中城镇级设施根据行政区人口规模和有关标准在行政区范围内统筹考虑,社区级社会服务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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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根据规划常住人口规模和有关技术规定的标准配臵,并可结合周边地区造,埋地敷设。

的设施统筹考虑。

3、社会服务设施布局:

规划新建社区级文化体育设施2处:一处位于民主东街南、古猗园路东,一处设于和平街北。

17. 市政工程设施规划控制

17.1 规划指标

1.市政公用设施规划容量一般按较高的标准配臵,但暴雨重现期按一年设计。

2.本风貌区内应按规划标准和需求量,补充现有市政设施的不足。 3.本风貌区的市政管线和设施的设臵应与周边地区统筹考虑,共建共享。

17.2 规划控制规定

1.以满足风貌保护要求为前提,积极采用各种技术措施,满足消防、管线敷设和设施建设的要求。

2.市政设施应结合建筑或于地下设臵,地面设施的形式应满足风貌保护的要求。

3.为改善风貌区景观,对现有的架空线路应结合道路市政工程的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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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附则

1. 名词解释

(1)保护: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保护法律和法规进行的保留、修缮和维修行为。

(2)保留:在非整体拆除的前提下,保持现有建筑物原貌、原结构和保存50%以上原材料的修缮和维修行为。

(3)维修:在保留的前提下,对现有建筑物进行维持其正常使用的非改建性建造行为。

(4)修缮:在保留的前提下,对现有建筑物进行涉及建筑内外的建筑构件、建筑装饰、建筑色彩和建筑材料局部或整体更换的建造活动。 (5)迁移:对现有建筑物在不改变现建筑物原貌、原结构和50%以上原材料的前提下,改变现建筑物基底位臵的重建行为。

(6)重建:将原有建筑物整体拆除后,按原高度原体量建设并应保留有特色的建筑立面、构件及其它风貌要素的建造行为。

(7)新建:在空地上建造或将原有建筑物整体拆除后的建造行为。 (8)扩建:对现有建筑物进行扩大建筑面积、扩大占地面积以及增加建筑高度的建造行为。

(9)改建:对现有建筑物进行非整体拆除前提下,或改变现建筑物布局、或改变现建筑物结构、或改变现建筑物外观的建造行为。 (10)拆除:对现有建筑物的任何部分实施拆除的行为。

(11)整体拆除:对现有建筑物的地上部分实施整体拆除或地上部分和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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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部分实施全部拆除的行为。

(12)应当拆除:指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应该对建筑物进行的整体拆除行为。

(13)需要开放的空间:将现有的非城镇公共空间转变为可以自由出去的开放空间。

(14)需要改造的范围:指需要采用以整体规划或拆除为主要改造方式进行开发的范围,或为修补城镇空间而进行建造的范围。

(15)公共步行通道:可24小时自由进出的步行通道,包括室内和室外通道。

(16)沿街建筑:指沿道路街面第一排的(独立)建筑物,或沿道路街面第一排建筑中平行道路红线8米范围内的部分。

(17)相邻建筑:同一街坊内,相互之间没有其它建筑物相隔的建筑。 (18)社会服务设施:指公共服务设施中市级和地区级的文化、体育、医疗、福利、教育、科研等公益性的设施以及社区级的文化、体育、医疗、福利、行政和治安等公益性配套服务设施。

(19)街巷:现状街道和巷弄的通称,没有城市道路红线的控制要求,在本次规划中以街巷控制线予以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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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用地性质代码 R:居住用地

R1:低层住宅组团用地 R2:多层住宅组团用地 R3:高层住宅组团用地 RC:社区服务设施用地 RC1: 社区行政设施用地 RC2: 社区商业设施用地 RC3: 社区文化娱乐设施用地 RC4: 社区体育娱乐设施用地 RC5: 社区卫生服务设施用地 RC9: 其它社区设施用地 RS:基础教育设施用地

RS1:完全中学用地 RS2:高级中学用地 RS3:初级中学用地 RS4:小学用地

RS5:九年一贯制学校用地 RS6:幼托用地

C:公共设施用地

C1:行政办公用地 C2:商业金融用地 C3:文化娱乐用地 C4:体育用地 C5:医疗卫生用地 C6:教育科研用地 C7:文物古迹用地 C8:商务办公用地 C9:其它公共设施用地 S:道路广场

S2:社会停车场(库)用地 S3:广场用地 U1: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U11:供电设施用地 U13:邮电设施用地 U14:环境卫生设施用地 U19:其它设施用地 U2:交通设施用地

U21:公共交通设施用地 U22:货运交通设施用地 U29:其它交通设施用地 G1:公共绿地 D:特殊用地

D1: 军事用地 D2:外事用地 M: 工业用地 W: 仓储用地 E7:工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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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附表

附1:南翔古猗园历史文化风貌区文物保护单位

编号 JDQ-26 名称 古猗园 保护级别 区级文物保护单位 区级文物保护单位 区级文物保护单位 区级文物保护单位 区级文物保护单位 区级文物保护单位 保护范围 东:古猗园东墙外20米;南:沪宜路;西:古猗园路;北:古猗园后墙外通道。 在古猗园保护范围内 在古猗园保护范围内 在古猗园保护范围内 在古猗园保护范围内 在古猗园保护范围内 建设控制地带 东:古猗园围墙东面河浜;南:沪宜路南30米;西:古猗园路西30米;北:古猗园西段围墙以北30米及其延伸线。 在古猗园保护范围内 在古猗园保护范围内 在古猗园保护范围内 在古猗园保护范围内 在古猗园保护范围内 JDQ-27 JDQ-28 JDQ-29 JDQ-30 JDQ-31 南厅 微音阁 补阙亭(缺角亭) 普同塔 尊胜陀罗尼经幢

附2:现状用地构成表

序号 类别代号 1 R 其中 2 3 RC2 C 其中 C1 C2 C6 C8 4 5 6 M S 其中 U 其中 7 8 G E G1 U1 U2 S1 R1 R2 类别名称 居住用地 低层住宅组团用地 多层住宅组团用地 社区商业设施用地 公共设施用地 行政办公用地 商业金融用地 教育科研用地 商务办公用地 工业用地 道路广场用地 道路用地 公用工程设施用地 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交通设施用地 绿化用地 公共绿地 水域和其他用地 面积(ha) 百分比 15.72 5.20 10.52 0.64 4.60 1.99 1.07 0.91 0.63 4.16 6.89 6.89 1.47 0.59 0.88 8.61 8.61 5.83 32.8% 10.8% 22.0% 1.3% 9.6% 4.2% 2.2% 1.9% 1.3% 8.7% 14.4% 14.4% 3.0% 1.2% 1.8% 18.0% 18.0% 12.2% 1

其中 E1 水域 1.23 2.6% E2 耕地 2.07 4.3% E4 闲置地 2.53 5.3% 规划总用地 47.92 100.0%

附3:规划用地构成表

序号 类别代号 类别名称 面积(ha) 百分比 1 R 居住用地 16.99 35.5% R2 多层住宅组团用地 16.99 35.5% 2 RC2 社区商业设施用地 1.70 3.5% 3 C 公共设施用地 4.57 9.6% 其中 C1 行政办公用地 1.8 3.8% C6 教育科研用地 0.73 1.5% C8 商务办公用地 2.04 4.3% 4 S 道路广场用地 8.20 17.1% 其中 S1 道路用地 8.20 17.1% 6 U 公用工程设施用地 1.27 2.6% 其中 U1 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0.5 1.0% U2 交通设施用地 0.77 1.6% 7 G 绿化用地 13.96 29.1% G1 公共绿地 13.96 29.1% 8 E 水域和其他用地 1.23 2.6% E1 水域 1.23 2.6% 规划总用地 47.92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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