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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篇

2021-02-17 来源:步旅网
第十一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

1.什么是车船税?

车船税是对在我国境内依法应当在公安、交通运输等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动车辆和船舶,以及依法不需要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在单位内部场所行驶或者作业的机动车辆和船舶,按照规定的税目、计税单位和年税额标准计算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2.《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从什么时候开始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以下简称《车船税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2006年12月29日国务院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车船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3.《车船税法》出台有哪些意义?

《车船税法》出台主要有四个方面的意义:一是体现税收法定原则。二是促进税收法律体系建设。三是通过立法完善了税制,体现税负公平。四是作为第一部由条例上升的法律和第一部地方税法律,具有标志性作用。

4.与原《车船税暂行条例》相比,《车船税法》对相关税制要素做了哪些调整? 《车船税法》与原《车船税暂行条例》相比较,主要在以下五个方面进行了调整: (一)完善征税范围。《车船税法》不再按车船是否登记来确定是否具有纳税义务,将征税范围统一为本法规定的车船。

(二)改革乘用车计税依据。《车船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微型、小型客车(乘用车)按辆征收。《车船税法》改为将排气量作为乘用车计税依据。

(三)调整税负结构。《车船税法》对占汽车总量28%左右的货车、摩托车以及船舶(游艇除外)仍维持原条例税额幅度不变;对载客9人以上的客车税额幅度略作提高;对挂车由原条例规定的与货车适用相同税额改为减按货车税额的50%征收。《车船税法》对占汽车总量72%左右的乘用车(也就是载客少于9人的汽车)的税负,按发动机排气量大小分别做了降低、不变和提高的结构性调整。此外,将船舶中的游艇单列出来,明确按长度征税,并将税额幅度确定为每米600元至2000元。

(四)规范税收优惠。《车船税法》除了保留《车船税暂行条例》规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公共交通车船给予定期减、免税优惠外,还增加了以下三项优惠规定:一是对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的车船可以减征或免征车船税;二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对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定期减征或免征车船税;三是对受严重自然灾害影响、纳税困难以及有其他特殊原因确需减、免税的,可以减征或免征车船税。

(五)强化征收管理。《车船税法》规定: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在申请办理车辆相关登记、定期检验手续时,应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依法纳税或者免税证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查后予以办理相关手续。此外,《车船税法》规定,船检机构应当在提供船舶有关信息方面协助税务机关加强车船税的征收管理。

5.哪些单位和个人应缴纳车船税?

《车船税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属于本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车辆、船舶(以下简称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缴纳车船税。”车船税由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缴纳。其中,所有人是指在我国境内拥有车船的单位和个人;管理人是指对车船具有管理权或者使用权,不具有所有权的单位。

上述所称的单位,包括在中国境内成立的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所称的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6.《车船税法》为何将车船的所有人和管理人都规定为车船税的纳税人?

车船所有人是指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依法享有对车船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车船管理人是指对车船具有管理使用权,不具有所有权的单位。通常情况下,车船的所有人与车船的管理人是一致的。但在实践中,经常会出现车船的所有权与管理权分离的情形,如国家机关拥有所使用车船的管理使用权,其所有权属于国家。因此,就出现了车船的所有人与车船的管理人不一致的情况。如果让抽象意义上的国家作为车船的所有人去缴纳车船税,在实践中是无法操作的。所以,《车船税法》将车船管理人也规定为车船税的纳税人。

7.需要缴纳车船税的车船有哪些?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属于《车船税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依法应当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动车辆和船舶,以及依法不需要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在单位内部场所行驶或者作业的机动车辆和船舶,需要缴纳车船税。车辆为机动车,包括乘用车、商用车、挂车、其他车辆和摩托车5个税目。其中:乘用车按排气量分为7个子税目,商用车分为客车和货车2个子税目,其他车辆分为专用作业车和轮式专用机械车2个子税目。船舶包括机动船舶和游艇2个子税目。

8.不在公共道路或水域行驶的车船是否需要缴纳车船税?

原《车船税暂行条例》规定车船是否属于车船税的征税范围,是以车船是否依法应当在车船管理部门登记作为界定是否为应税车船的标准,不在公共道路或水域行驶的车船,如在机场、港口以及其他企业内部场所行驶或者作业的车船,按规定不需要车船管理部门登记的,则不对其征税。从车船税的财产税性质和公平税负的角度出发,此规定的征税范围有限,有失税收的公平性。

因此,《车船税法》不再按车船是否登记来确定其是否具有纳税义务,没有在公安、交通、农业、军事等部门登记的车船也被纳入征收范围。同时,为做好《车船税法》与《车船税暂行条例》的衔接,《车船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对缴纳船舶吨税的机动船舶,以及依法不需要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在机场、港口和铁路站场内部行驶或者作业的车船给予5年免税的过渡期,即自2017年起开始对上述车船征收车船税。

9.非机动车船(不包括非机动驳船)是否需要缴纳车船税?

不需要。《车船税法》所称的车辆、船舶,是指依法应当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动车辆和船舶,和依法不需要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但在单位内部场所行驶或者作业的机动车辆和船舶。自行车等非机动车船,不在车船税的征税范围内,无需缴纳车船税。

10.目前常见的残疾人专用车和电动自行车是否需要缴纳车船税?

不需要。按照《车船税法》规定,非机动车不属于车船税的征税范围。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的车辆,以及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车辆。因此,残疾人专用车和电动自行车,如果符合国家有关标准,不需缴纳车船税。

11.非机动驳船是否需要缴纳车船税?

需要。非机动驳船自身没有动力装置,需要依靠外力驱动,属于非机动船,但仍然需要缴纳车船税。这是因为,非机动驳船与挂车类似,需要与拖船或牵引车等其他车船连接,才能发挥运输功能。而目前,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挂车是按照机动车管理的,需要进行登记并核发单独的牌照。按照《车船税法》的规定,挂车需缴纳车船税,从公平税负的角度出发,非机动驳船也应缴纳车船税。

12.拖拉机、捕捞渔船、养殖渔船是否需要缴纳车船税?

不需要。拖拉机、捕捞渔船、养殖渔船是农民、渔民进行农业、渔业生产的主要生产资料。为了扶植农业、渔业的发展,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车船税法》对拖拉机不征税,将捕捞渔船、养殖渔船列入免税范围。其中,拖拉机是指在农业(农业机械)部门登记为拖拉机的车辆;捕捞、养殖渔船是指在渔业船舶管理部门登记为捕捞船或者养殖船的渔业船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农渔发〔1996〕2号)规定,渔业船舶是指从事渔业生产的船舶以及为渔业生产服务的船舶,不仅包括捕捞渔船、养殖渔船、水产运销船、冷藏加工船等生产性船舶,还包括油船、供应船、拖轮、交通船、驳船等辅助性船舶,另外还包括渔业指导船、科研调查船、教学实习船、渔港工程船、渔船和渔监船等与渔业有关的行政事业单位的船舶。为了避免免税范围过宽,《车船税法》将渔民使用最多的捕捞、养殖船舶列入免税范围,而渔业船舶管理部门登记为捕捞船或者养殖船以外类型的渔业船则不享受免税优惠。

13.《车船税法》对军队、武装警察部队专用的车船和警用车船是否征收车船税? 免征。《车船税法》对军队、武装警察部队专用的车船和警用车船免征车船税。军队、武装警察部队专用的车船和警用车船,是人民军队、武警和公安机关保卫祖国、维护社会安定的重要装备。为了支持国防建设和满足警务保障的需要,并保持政策的稳定性,对军队、武装警察部队专用的车船和警用车船免征车船税。其中,军队、武装警察部队专用的车船是指按照规定在军队、武装警察部队车船管理部门登记,并领取军用牌照、武警牌照的车船;警用车船是指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领取警用牌照的车辆和执行警务的专用船舶。

14.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哪些人员的车船可以免税?

根据有关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的要求,体现外交对等的原则,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的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的有关人员的车船免征车船税。这些人员包括:(1)外交代表和与其共同生活的非中国籍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的车船。其中,驻华使馆外交代表是具有外交职衔的使馆人员,包括馆长和其他外交人员,如参赞,一、二、三等秘书,各种专员,如商务、文化专员,陆、海、空军武官等。(2)使馆行政技术人员和与其共同生活的非中国公民并且不是在中国永久居留的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的车船。其中,使馆行政技术人员是从事使馆中行政和技术工作的人员,如使馆办公厅主任、译员、会计、打字员以及无线电技术人员等。(3)领事官员和领馆行政技术人员,及与其共同生活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不包括中国公民或者在中国永久居留的外国人)的车船。其中,领事官员包括总领事、副总领事、领事、副领事、领事随员和领事代理人;领馆行政技术人员包括办公室秘书、译员等。(4)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船。这类车船包括依照我国有关法律和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给予免税的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船。根据国际上的一般原则和通行做法,国际组织及其有关人员也享有一定的特权和豁免权。一般而言,对于特定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相关人员是否免税,主要看我国是否是该国际组织成员国,若是成员国,则依据该国际组织的章程来确定是否对其免税;若不是成员国,则需要看我国的其他有关法律是否做了给予免税的规定。

15.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有关人员是否需要办理免税手续? 我国《车船税法》规定,对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船免征车船税。同时,为了加强减免税管理,堵塞税收征管漏洞,规定已拥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外国使馆、领事馆专用号牌的机动车不用再办理免税手续。其他通过车辆号牌难以判别是否属于免税范围的车辆,仍应到地方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免税认定手续。在办理上述免税事项时,应当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出具本机构或个人身份的证明文件和车船所有权证明文件,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有关人员还应提供相关国际条约。

16.乘用车的税额幅度及适用税额是如何规定的?

乘用车,是指在设计和技术特性上主要用于载运乘客及随身行李,核定载客人数包括驾驶员在内不超9人的汽车。《车船税法》按发动机汽缸容量(排气量),将乘用车分为1.0升(含)以下、1.0升以上至1.6升(含)、1.6升以上至2.0升(含)、2.0升以上至2.5升(含)、2.5升以上至3.0升(含)、3.0升以上至4.0升(含)和4.0升以上7个子税目。

乘用车各子税目的年基准税额幅度为:1.0升(含)以下的,每辆60元至360元;1.0升以上至1.6升(含)的,每辆300元至540元;1.6升以上至2.0升(含)的,每辆360元至660元;2.0升以上至2.5升(含)的,每辆660至1200元;2.5升以上至3.0升(含)

的,每辆1200元至2400元;3.0升以上至4.0升(含)的,每辆2400元至3600元;4.0升以上的,每辆3600元至5400元。

《车船税法》规定,乘用车各子税目的具体适用税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照《车船税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税额幅度和国务院的规定确定。实施条例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车船税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确定车辆具体适用税额时,应当遵循排气量从小到大递增税额的原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车辆具体适用税额,应当报国务院备案。

17.为什么乘用车按排气量划分子税目?

车船税作为财产税,计税依据理论上应是车船的评估价值,但车船的数量庞大且分散于千家万户,价值评估难以操作。根据统计分析车辆价值与发动机排气量有正相关关系,且相关系数高达0.97175。因此,《车船税法》规定乘用车按排气量大小分7档计征。这样既体现车船税的财产税性质,又体现节能减排的要求,从征管的角度看也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18.商用车的税额幅度标准及适用税额是如何规定的?

商用车,是指乘用车外,在设计和技术特性上用于载运乘客、货物的汽车,分为客车和货车。其中,客车的年基准税额幅度为480元至1440元,货车按整备质量每吨16元至120元。

货车是指为载运货物而设计和装备的商用车辆,包括半挂牵引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半挂牵引车,是指装备有特殊装置,用于牵引半挂车的商用车。三轮汽车,是指最高设计车速小于等于50公里/小时,具有三个车轮的货车。低速载货汽车,是指以柴油机为动力,最高设计车速小于70公里/小时,具有四个轮的货车。

《车船税法》规定,上述车辆及其各子税目的具体适用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照《车船税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税额幅度和国务院的规定确定。《车船税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车船税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确定客车具体适用税额时,应当遵循按照核定载客人数20人以下和20人(含)以上两档划分,递增税额的原则,并报国务院备案。

19.挂车的税额是如何规定的?

挂车,是指其设计和技术特性需由汽车或拖拉机牵引,才能正常使用的一种无动力的道路车辆。《车船税法》规定,挂车按相同整备质量货车税额的50%计算应纳税额。

20.专用作业车、轮式专用机械车的税额是如何规定的?

专用作业车,是指在其设计和技术特性上用于特殊工作的货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是指有特殊结构和专门功能,装有橡胶车轮可以自行行驶,最高设计车速大于20公里/小时的轮式工程机械车。专用作业车和轮式专用机械车,都按整备质量每吨16元至120元计征车船税。具体适用税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照《车船税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税额幅度确定,并报国务院备案。

21.摩托车的税额是如何规定的?

摩托车是指无论采用何种驱动方式,最高设计车速大于50公里/小时,或若使用内燃机,其排量大于50毫升的两轮或三轮车辆。每辆按36元至180元年基准税额计征车船税。一般摩托车具体适用税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22.机动船舶的税额是如何规定的?

机动船舶按净吨位计算应纳税额。船舶净吨位是指船舶各部位的容积之和扣除驾驶间、轮机间、业务办公室、卫生设备及船员住室等后的剩余容积,即额定装运货物和载运旅客的船舱所占用空间的容积。

《车船税法》规定,船舶的具体适用税额由国务院在《车船税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税额幅度内确定。《车船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机动船舶具体适用税额为:

(一)净吨位不超过200吨的,每吨3元;

(二)净吨位超过200吨但不超过2000吨的,每吨4元; (三)净吨位超过2000吨但不超过10000吨的,每吨5元; (四)净吨位超过10000吨的,每吨6元。 23.拖船、非机动驳船的税额是如何规定的?

拖船是指专门用于拖(推)动运输船舶的专业作业船舶。非机动驳船是指在船舶管理部门登记为驳船的非机动船。

考虑到非机动驳船只有与拖船连接才能发挥运输功能,《车船税法》规定,拖船和非机动驳船分别按照相同净吨位的机动船舶税额的50%计算应纳税额。《车船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拖船按照发动机功率每1千瓦折合净吨位0.67吨计算征收车船税。

24.游艇的税额是如何规定的?

游艇是《车船税法》新增的子税目,游艇是指具备内置机械推动力装置,长度在90米以下,主要用于浏览观光、休闲娱乐、水上体育运动等活动,并应当具有船舶检验证书和适航证书的船舶。《车船税法》规定游艇按照艇身的长度计算应纳税额。

按照《车船税法》规定,船舶的具体适用税额由国务院在《车船税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税额幅度内确定。《车船税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游艇具体适用税额为:

(一)艇身长度不超过10米,每米600元;

(二)艇身长度超过10米但不超过18米的,每米900米; (三)艇身长度超过18米但不超过30米的,每米1300元; (四)艇身长度超过30米的,每米2000元; (五)辅助动力帆艇,每米600元。 25.船舶的计量单位如何确定?

《车船税法实施条例》规定,船舶的净吨位、千瓦、艇身长度等计税标准以船舶管理部门核发的船舶登记证书或者行驶证书相应项目所载数额为准。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到船舶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的,上述计税标准以船舶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凭证相应项目所载数额为

准;对未提供船舶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凭证的,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根据船舶自身状况并参照同类船舶核定。

26.征收车船税会不会增加纳税人负担?

《车船税法》充分考虑了纳税人的承受能力,在原有车船税基础上,调整了税负结构,对免征、减免范围也进行了调整。对占现有乘用车总量86%左右的排气量在2.0升及以下的小排量乘用车,税额幅度降低或保持不变;对货车、机动船舶仍维持现行的税额幅度不变;对挂车由现行的与货车使用相同税额改为减按货车税额的50%征收。因此,这次车船税立法主要对税负作结构性调整,不会给纳税人增加太多税收负担,车船税在纳税人用于车船的各项开支中所占的比重也很小。

27.车船税由什么部门负责征收?

《车船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规定:“车船税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对于机动车,《车船税法》规定从事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扣缴义务人,应当在收取保险费时依法代收车船税。扣缴义务人应当及时解缴代收代缴的税款和滞纳金,并向地方税务机关申报。

28.车船税纳税地点是如何规定的?

《车船税法》第七条规定:“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车船的登记地或者车船税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依法不需要办理登记的车船,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所在地。”

29.车船税应当从什么时候开始计算缴纳?

《车船税法》第八条规定:“车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车船所有权或者管理权的当月。”取得车船所有权或者管理权的当月,应当以购买车船的发票或者其他证明文件所载日期的当月为准。

30.车船税应当在什么时候申报缴纳?

《车船税法》第九条规定:“车船税按年申报缴纳。具体申报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由车辆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机动车车船税的,纳税人应当在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同时缴纳车船税。扣缴义务人已代收代缴车船税的,纳税人不再向车船登记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车船税。

31.购置的新车船购置当年的应纳税款如何计算?

购置的新车船,购置当年的应纳税额自纳税义务发生的当月起按月计算。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年应纳税额÷12)×应纳税月份数。

32.车船税的纳税年度如何计算?

《车船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车船税按年申报,分月计算,一次性缴纳。纳税年度为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

33.在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退还车船税?

已缴纳车船税的车船被盗抢、报废、灭失,纳税人可以凭有关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和完税证明,向纳税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自被盗抢、报废、灭失月份起至该纳税年度终了期间的税款。

已办理退税的被盗抢车船已找回的,纳税人应当从公安机关出具相关证明的当月计算缴纳车船税。

34.谁是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

《车船税法》第六条规定:“从事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在收取保险费时依法代收车船税,并出具代收税款凭证。”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在收取保险费时按照规定的税目税额代收车船税,并在机动车交强险的保险单以及保费发票上注明已收税款的信息,作为代收税款凭证。

35.为什么规定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

机动车的车船税具有涉及面广、税源流动性强的特点,且纳税人多数为个人,征管难度较大。2006年7月1日开始施行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都应当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因此,由保险机构在办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时代缴机动车的车船税,既可以方便纳税人,避免纳税人直接到税务机关缴纳的不便,又可以提高税源控管水平,节约了征纳双方的成本。

36.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车船税时纳税人有什么权利?

为了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车船税法》规定纳税人对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税款有异议的,可以向纳税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提出。而且,纳税人缴税后,扣缴义务人应当为纳税人开具注明已纳税款的证明。纳税人如有需要,可以持该保险单到纳税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开具完税凭证,享有税收征管法所赋予纳税人的一切法定权利。

37.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车船税时纳税人有什么义务?

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车船税的纳税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及时、足额缴纳车船税。机动车车船税的纳税人不得拒绝扣缴义务人依法代收代缴车船税。此外,纳税人还应当向扣缴义务人提供车船的相关信息。拒绝提供的,按照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处理。

38.纳税人没有按照规定期限缴纳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在代收代缴税款时,是否可以代收代缴欠缴税款的滞纳金?

可以。《车船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纳税人没有按照规定期限缴纳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在代收代缴税款时,可以一并代收代缴欠缴税款的滞纳金。”

39.扣缴义务人已代收代缴车船税的,纳税人是否还需向车辆登记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车船税?

不需要。《车船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扣缴义务人已代收代缴车船税的,纳税人不再向车辆登记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车船税。”

40.保险机构对军队和武警专用车辆、警用车辆、拖拉机、临时入境的外国机动车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机动车销售交强险时不代收代缴车船税,上述机动车如何认定?

对军队和武警专用车辆、警用车辆、拖拉机、临时入境的外国机动车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机动车,保险机构在销售交强险时不代收代缴车船税。其中,军队、武警专用车辆以军队、武警车船管理部门核发的军车号牌和武警号牌作为认定依据;警用车辆以公安机关核发的警车号牌(最后一位登记编号为红色的“警”字)作为认定依据;拖拉机以在农业(农业机械)部门登记,并拥有拖拉机登记证书或拖拉机行驶证书作为认定依据;临时入境的外国机动车以中国海关等部门出具的准许机动车入境的凭证作为认定依据;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机动车根据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批准文书作为认定依据,具体操作办法由进入内地或大陆口岸所在地税务机关制定。

41.车船在纳税年度内变更所有权,如何计征车船税?

《车船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已缴纳车船税的车船在同一纳税年度内办理转让过户的,不另纳税,也不退税。”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已经缴纳车船税的车船,其所有人变更车船所有权的,由车船所有权变更双方自行协商车船税的分担办法,地方税务机关不再办理退税手续。在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时缴纳车船税的,车船所有权变更双方应到保险机构办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的变更手续,同时应变更车船税的纳税人及纳税人的相关资料。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未缴纳车船税的车船,原车船的所有人应主动缴纳车船税后再变更车船的所有权。否则,在纳税期限截止前,应由车船的现所有人缴纳该纳税年度的车船税。

42.哪些部门应当在提供车船有关信息等方面,协助税务机关加强车船税的征收管理? 《车船税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公安、交通运输、农业、渔业等车船登记管理部门、船舶检验机构和车船税扣缴义务人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在提供车船有关信息等方面,协助税务机关加强车船税的征收管理。”

43.为什么在申请办理车辆相关登记、定期检验手续时,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依法纳税或者免税证明?

原《车船税暂行条例》颁布实施后,采用税务机关自征和保险机构法定代征相结合的方式征收车船税。经过近年的实践,发现征管中还存在一些漏洞。为了进一步加强车船税的税源管理,提高车船税征管的科学化、精细化水平,《车船税法》规定,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在申请办理车辆相关登记、定期检验手续时,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依法纳税或者免税证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查后办理相关手续。通过部门间的配合,建立护税制度,从而在制度上堵塞征管漏洞,健全车船税的征管机制,有利于进一步提高车船税的征管质量和效率。

44.税务机关能否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车船检验机构的办公场所集中办理车船税征收事宜?

《车船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税务机关可以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车船检验机构的办公场所集中办理车船税征收事宜。”

45.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没有提供依法纳税或者免税证明的,是否可以办理车辆相关登记和定期检验手续?

《车船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办理车辆相关登记和定期检验手续时,经核查,对没有提供依法纳税或者免税证明的,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46.对临时入境的外国车船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车船,是否征收车船税?

《车船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临时入境的外国车船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车船,不征收车船税。”

47.纳税人不提供或提供虚假车船信息,将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根据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不提供车船税信息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提供虚假车船税信息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48.纳税人不按照规定缴纳车船税,将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根据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少缴税款,税务机关将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并可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49.扣缴义务人不履行扣缴义务将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对于采取任何形式诱导、怂恿投保人不缴、少缴或缓缴机动车车船税进行恶性竞争、扰乱保险市场秩序的,除保险监管部门依据相关规定对该机构及其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外,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依照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对保险机构处应收未收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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