雪龙数控设备(深圳)有限公司
工伤事故申報及处理管理办法
为最大限度的预防和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规范工伤事故的申报及处理程序,依据国家《安全生产法》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 伤员救治:
1. 一旦发生意外事故,必须在第一时间内依据受伤员工的伤害部位及伤害程度选择就近的医疗机构
或其他医疗机构进行紧急救治;
2. 若受伤员工需送往其他医疗机构作进一步治疗而需要使用交通工具的,则由总经办统一安排车辆
前往或由事故部门直接播打120求助电话;
3. 在伤员转移后,发生事故的部门要立即向上级主管部门及行政人事部门口头汇报.
二. 现场保护:
1. 事故部门的管理人员有责任和义务保护事故现场,以便事故调查小组调查事故发生的真正原因.
2. 在事故调查小组尚未进行调查之前,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破坏事故现场.
三. 事故调查:
1. 行政人事部(安全管理小组)接到事故部门的报告后,必须在第一时间内内指派公司安全主任与事
故部门的管理人员组成联合事故调查小组.
2. 事故调查小组要本着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对事故发生的过程、伤亡情况、财产损失情况进行
调查,根据调查的结果分析事故原因和事故责任,撰写事故调查报告书. 3. 调查报告书的内容必须包括:
①事故发生的部门、时间、地点及事故现场的情况.
②事故的简要经过、受伤员工的伤害部位及伤害程度、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③事故原因的初步分析(直接原因、间接原因) . ④事故发生后采取了哪些措施.
⑤本次事故的责任划分(主要责任、直接责任及领导责任) .
4. 事故调查小组必须在24小时内撰写出事故调查报告书,并经事故部门主管逐级签核至公司总经理
后.将签核后的调查报告书递交行政人事部(安全管理小组)备案存档.
5.(安全管理小组)根据事故调查报告以及受伤员工实际伤害程度判断本次事故的性质,并决定工伤申报途径.
四. 预防措施与整改计划
1. 本次事故一旦被公司(安全管理小组)定性为工伤事故,则事故部门主管必须依据事故调查报告拟
写预防措施和整改计划(自定性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完成),并逐级签核至公司总经理. 2. 将公司总经理签核好的整改计划递交人事部(安全管理小组)备案存档.
3. (安全管理小组)依据整改计划对该部门的整改进度及整改结果定期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以书
面形式知会事故部门,并经事故部门主管签名确认后,转交人事部审核后存档.
4. 对不能按限定时间内完成整改措施或无故不配合整改工作的,将给予事故部门直接责任人行政记
过处罚(依据事故的种类进行处罚,轻伤事故罚款50元/重伤事故罚款200元/重大伤亡事故罚款500元),并以公告的形式通报全厂.
五. 责任追究及安全教育
1. 行政人事部自事故定性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依据事故调查报告书上的责任归属对主要责任人(伤
2. 3.
4. 5.
者本人、部门管理人员或其它相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处罚标准为:
①.轻伤事故(是指未造成受伤员工留有伤残或受伤员工根据医生建议需休息30个工作日以下的)将依据事故发生的性质给予行政记过及20--50元之处罚.
②.重伤事故(是指造成受伤员工留有9~10级伤残或受伤员工需休息30个工作日以上的)给予100--200元之处罚.
③.重大伤亡事故(是指造成受伤员工留有8级以上伤残直至死亡事故的)给予300--500元或以上之处罚,触犯国家法律的交由司法机进行处理.对间接责任人的处罚参照主要责任人处罚标准减半执行.
行政人事部对主要责任人及间接责任人或其它相关人员的处罚结果附文档一份递交(安全管理小组)备案存查.
事故部门的相关人员(包括工伤员工、部门管理人员及同工种的其它员工)必须参加由安全管理小组组织的安全知识教育训练,教育训练的时间安排以不影响现场生产为原则,具体时间由行政人事部门事先通知(但不得超过自工伤发生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 .
被通知参加安全教育训练的相关人员,必须准时接受由安全管理小组组织的安全教育训练,对无故不参加者,均以旷工论处.
对发生工伤事故的主要责任人及间接责任人,扣除当月绩效10分.
六. 工伤申报
1. 由行政人事部门在事故发生后的两个工作日内将伤者的身份证复印件、厂证复印件、劳动合同复
印件、门诊病历、疾病证明书、门诊发票(门诊治疗的工伤员工)进行收集备用.
2. 对住院治疗的工伤员工只需提供伤者的身份证复印件、厂证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伤员出院后
由行政人事部门至医院结帐.
3. 所有工伤员工在治疗期间医生所开具的相关证明及材料,伤员需妥善保管,不得遗失,在医疗终结
后全数递交行政人事部,若因受伤员工本人原因,将病历数据遗失而造成无法申报及理赔的,其后果由伤者自行承担.
4. 工伤员工在治疗期间需延假的,凭医生开立的疾病证明书复印件申请延假,正本需交行政人事部门
进行工伤申报及理赔用,任何人和任何部门不得将疾病证明书正本截留. 5. 工伤事故的申报及理赔工作由行政人事部门社保经办人员专职负责.
七.本管理办法的最终解释权归公司行政人事部所有.
八.本管理办法经公司总经理核准后生效,修订时亦同.
行政人事部
2009/12/04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