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首页正文

04深圳大学授予博士学位工作细则(试

2024-06-09 来源:步旅网
深圳大学授予博士学位工作细则(试行)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以及《深圳大学学位条例实施办法》(修订稿),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我校授予学位的基本条件是:学位申请人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行端正;掌握马克思主义理论;达到相应学位级别的学术水平。

第三条 博士学位的学术水平

攻读博士学位的研究生,通过博士学位的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授予博士学位:

1.在本学科上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 2.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 3.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

4.能运用第一外国语熟练地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写专业文章,及参加学术交流活动。

第四条 课程考核及要求

博士学位的所有课程,应按培养方案的规定执行。学位课成绩平均75分以上(含75分),非学位课程各科60分以上(含60分),方可参加博士学位论文答辩。

关于博士学位课程考试的其他具体要求,按照《深圳大学博士研究生培养方案总则》执行。

申请人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有重要著作、发明、发现的,应提交相关的出版著作、发明鉴定或证明书等材料,经两位教授或相当技术职称的专家推荐,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可免除部分或全部课程考试。此项规定应从严掌握。

第五条 博士学位论文的要求

博士学位论文篇幅:文科不低于10万字,理工科不低于8万字。论文摘要一般不超过二千字。论文水平应达到下列要求:

1

1.论文应对国家经济、社会、文化、科学技术有较大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2.论文应体现作者掌握本研究领域的方法和技能,具有较强的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能独立进行科学研究工作等要求。

3.论文内容应充分反映作者具有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

4.论文要符合科学研究的规范,应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有创造性的成果。 如果博士生学习阶段的科研工作系本人在硕士生学习阶段科研工作的继续和深入,其硕士学位论文的成果可以在博士学位论文中引用,但在博士生学习阶段应做出创造性的成果。

第六条 申请要求

博士研究生按照规定完成学位论文和培养计划中有关环节的工作;以第一作者发表2篇与学位论文研究领域有关的学术论文;在答辩前三个月,指导教师对论文选题意义和学术水平写出详细评语,聘请7名同行专家(博士生导师不少于1/2),对论文进行评议,其中提出不同意见的评议人少于2人(含2人)可视为通过。经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组织预答辩通过后,方能申请评阅和答辩。

第七条 博士学位论文的评阅 一.聘请评阅人

学位论文应在答辩前三个月,由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商定所要聘请的评阅人名单,聘请博士学位论文评阅人至少三名(其中至少两位应是外单位的专家)。论文评阅人应是在本学科领域学术造诣较深,近年来科学研究中有成绩的、责任心强、学风正派且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学位申请人的导师不得作为评阅人。答辩前,评阅专家姓名应当对申请人保密。论文至少应提前一个月寄送评阅专家。

二.论文送审

博士学位论文采取由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送审和研究生部抽查送审相结合的方式,申请人不得参与论文的送审工作。鼓励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进行“双盲”送审。

三.评阅结果

1.答辩前评阅人的姓名和评阅意见应保密,并密封传递,评阅书应全部收

2

回。严禁由学位申请人向评阅人递送学位论文和索要评阅意见。

2.若有一名评阅人的意见是否定的,则应暂缓答辩,并增加一名评阅人,若有两名评阅人出具否定意见,则此次申请无效,该论文不能进行答辩。申请人应在导师指导下,进行论文修改,半年后重新申请答辩。

第八条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

学位论文经评阅人评审认为达到与申请学位相应的学术水平,可以提交答辩时,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为答辩组织答辩委员会。论文答辩委员会组成名单,由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指导教师或指导小组根据有关规定协商提出。论文指导教师不能作为答辩委员会成员,但可参加答辩会,必要时向答辩委员会提供咨询,在答辩委员会内部讨论和投票表决时应该回避。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五至七人组成。成员的半数以上应当是教授或相当技术职称的专家。成员中必须包括二至三名外单位的专家。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一般应当由教授或相当技术职称的专家担任。答辩委员会设秘书一人。

答辩委员会应本着“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保证质量、公正合理”的原则进行论文答辩工作。论文答辩委员会根据答辩的情况,就是否授予博士学位做出决议。决议采取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得通过。决议经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报送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

博士学位的论文答辩一般应当公开举行;已经通过的博士学位论文或摘要应当公开发表(涉及保密内容的论文除外)。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不通过的,经论文答辩委员会同意,可在两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答辩一次。

第九条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认为申请人的论文虽未达到博士学位的学术水平,但已达到硕士学位的学术水平,而且申请人尚未获得过该学科硕士学位的,可作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报送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十条 论文答辩程序

1.由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答辩委员会成员和秘书名单、学位申请人及指导教师姓名、学位论文题目等,并主持会议。

2.申请人宣读《论文原创性声明》。

3

3.申请人报告论文的主要内容(约40-60分钟)。

4.答辩委员会成员及到会者(已获得相应学位)提问,申请人答辩(30-60分钟)。采用即问即答方式,不得另行准备。

5.休会,答辩委员会内部讨论:

⑴导师介绍申请人情况,介绍完毕后离开会场。介绍内容可包括申请人的简历、思想品德表现、理论知识水平、业务能力、课程学习成绩、科研能力等。

⑵主席宣读论文评阅人的学术评语;

⑶委员讨论,形成论文评语和答辩决议,填入《答辩委员会决议书》,对论文是否通过进行无记名投票。对于未获得通过的论文,是否允许修改后重新答辩作再次无记名投票。

6.复会,申请人起立,主席宣读《答辩委员会决议书》。 7.申请人与答辩委员会成员合影,照片存档。 8.主席宣布答辩会结束。

第十一条 论文答辩结束一周内,秘书应将博士学位申请书、论文评阅书、答辩会议记录和决议书(含表决票)、论文答辩照片、学位论文全文(7份)等有关材料整理立卷,报送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存档。向学校图书馆提交学位论文,具体要求及提交方式将由图书馆另行通知。

第十二条 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批准通过后方可颁发博士学位证书。 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并公布之日起实施,其解释权属于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4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