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 • 【公布日期】2013.05.06
• 【字 号】宁政规字[2013]10号 • 【施行日期】2013.06.10 •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已被修订 •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和集体土
地房屋拆迁实行信息公开制度的规定(试行)的通知
(宁政规字【2013】10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南京市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和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实行信息公开制度的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 2013年5月6日
南京市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和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实行信息公开制度的规定(试
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和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的透明度和公信力,规范房屋征收、房屋拆迁与补偿安置行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房屋征收和房屋拆迁顺利实施,根据国务院《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南京市征地房
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等,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我市在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征收(以下称“房屋征收”)和集体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以下称“房屋拆迁”),依法对被征收人(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相关信息公开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在房屋征收和房屋拆迁活动中实行信息公开,是指将房屋征收、房屋拆迁中涉及补偿安置等相关信息,在规定范围内公开并接受监督的行为。 第四条 市房屋征收部门、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承担信息公开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管理职责;各区人民政府及其所属房屋征收、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承担信息公开工作的领导和督查责任;房屋征收和房屋拆迁实施单位具体负责信息公开工作的实施。
第五条 在房屋征收和房屋拆迁活动中,公开的信息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包括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规定、补偿与安置政策、房屋征收决定和房屋拆迁方案批准通知书等。
(二)征收补偿(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包括征收和拆迁项目的范围、概况、补偿标准、安置方式、签约(搬迁)期限,以及补助、奖励办法及标准等内容。 (三)操作流程。包括征收和拆迁工作的流程,申请产权调换房、拆迁安置房的程序,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程序等内容。
(四)产权调换(拆迁安置)房源信息。包括产权调换(拆迁安置)房源的地址、数量、选房规则、结算办法等内容,其中提供经济适用房的,应同时公布供应基准价格。
(五)分户评估(现状调查)信息。包括征收范围内房屋分户评估的信息,拆迁范围内经过调查测算的房屋现状情况及面积等信息。
(六)分户补偿(补偿安置)信息。包括被征收人(被拆迁人)所签协议的房屋补偿总额及装修、搬迁补助或搬家、临时安置或自行过渡、设备拆移、提前搬家
奖励、围墙地坪道路等附着物分项补偿金额;所申购产权调换房和拆迁安置房的面积、套数、地址;拆迁范围内经联合确认认定的分户情况。
被征收人(被拆迁人)因特殊情况获得的补助、补贴金额也应同时公开。 (七)工企单位评估和补偿的信息。包括房屋评估与补偿金额、设施搬迁费用的评估与补偿金额、停业损失的评估与补偿金额、拆除后无法进行搬迁和再次安装使用设备的评估与补偿金额等内容。
因特殊情况获得的补助、补贴金额,以及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土地权属证明(土地租赁协议)也应同时公开。
(八)其他应当公开的信息。包括房屋征收和房屋拆迁实施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及工作人员联系方式、工作纪律、监督举报电话、廉洁自律规定等内容。
实施评估的项目应当同时公开评估机构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及工作人员联系方式、工作纪律、监督举报电话、廉洁自律规定等内容。
第六条 房屋征收和房屋拆迁实施单位应当在征收或拆迁项目现场指挥部办公地点,按照市房屋征收、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据本规定编制的统一内容、格式(见附件)设立专栏,公开本规定第五条列举的信息,并在动迁组所有的办公地点公开本组动迁范围内的分户评估(现状调查)信息、分户补偿(补偿安置)信息。 房屋征收和房屋拆迁实施单位应当在入户调查时,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收人(被拆迁人)获取公开信息的地点和方式。
第七条 本规定第五条第一至第四项、第八项所列举内容,应当在房屋征收和房屋拆迁全过程实施公开。第五项所列举内容,应当在分户评估(现状调查)结果送达后的7日内进行公开,公开期限不得少于30日;第六项、第七项所列举内容,应当在补偿安置协议签约后的7日内进行公开,公开期限不得少于30日。 房屋征收和房屋拆迁实施单位应同时建立前款所列公开信息的电子档案,被征
收人(被拆迁人)可申请查询。
第八条 各级政府和房屋征收、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日常检查、现场督查、考核评价等制度,对公开工作实施监督。纪检监察机关负责对本规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九条 在房屋征收和房屋拆迁信息公开工作中,有下列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南京市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暂行办法》、《南京市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拆违和拆迁管理规定行为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纪律规定严肃处理,追究主要领导、分管领导以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拒不公开信息,以及公开信息不准确、不完整、不及时,或者公开信息存在虚假、重大遗漏,情节严重的;
(二)公开信息与实际补偿安置结果不一致,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利用职权和影响,干预信息公开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其他在信息公开工作中失职渎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情节严重的。 凡因上述行为引发严重群体事件、重大恶性事件,以及给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公民权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或借公开工作以权谋私的,对相关责任人一律先行免职后予处理。
第十条 本规定自2013年6月10日起施行。发布之日尚未获得房屋征收决定和房屋拆迁方案批准通知书的项目,适用本规定;已获得房屋征收决定和房屋拆迁方案批准通知书,尚未实施的项目参照执行。
附件: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及集体土地房屋拆迁信息公开相关表格 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公开栏(示意图)(略) 南京市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流程(图略)
南京市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征收评估补偿金额分户汇总表(样表)
(分户初步评估结果表)
项目名称: 委托单位: 征收区位级别: 产房产承序屋丘权租号 座号 人 人 落 质 性号 证证建筑土地结 层价单总合计 偿偿款 款 面积 面积 构 数 格 价 价 权权分 地大房屋所基评评户 于房 建筑 在 准 估估 权补偿金额 人 人 备补补注 承租
南京市国有土地上非住宅房屋征收评估补偿金额分户汇总表(样表) (分户初步评估结果表)
项目名称: 委托单位: 征收区位级别: 分房序屋 丘产承权证 权户房补产承地大房所屋所评评评偿权租建 于房 屋 属 建在 估 估 估 金人人备土地用类筑层方单总额补补注 面积 途 别 结数 法 价 价 合偿偿构 计 款 款 权租证号 座号 性筑人 人 号 落 质 面积
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结果公示表(住宅类样表) 搬迁、临时安置等各项补助补偿款 费 被征收序被征收房 屋 承租人 土地、房屋权证面积未登记房屋 征收评认定面积(平方米) 估结果 装修及附着物 搬 号 人名称 权证情况 (平方米) 奖励
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结果公示表(非住宅类样表) 被征收 营业执照及 被征收序号 人名称 承租人 权证情况 房 屋 土地、房屋 (平方米) (平方米) 权证面积 认定面积用途 装修及 附着物 补偿款 未登记房屋 房屋 征收评估结果 设备拆迁、
南京市征地房屋拆迁信息公示栏(示意图)(略) 南京市征地房屋拆迁动迁工作流程(图略) 项目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样表) 项目概况 项目拆迁范围 拆迁执行文件 安置房地点 安置房套型 安置房源信息 安置房数量 安置房基准价格 计划交付时间
征地房屋拆迁房屋现状调查测算结果公示表(样表) 单位(盖章) 现状调查测算面积(平方米) 产权序地址 号 人 积 产权证面钢筋砖混 砖木 砼 构 木结其他 用房 营业关系 姓名 人 调查共有人情况 1 2 1 3 … 1 2 3 …
注:该现状调查测算结果不作为合法面积的认定依据
征地房屋拆迁住宅房屋补偿结果公示表(样表) 单位(盖章) 装认定合法建筑面拆迁补偿款 修特拟申购房屋套共有殊人情其 积(平方米) 型和套数 及 情况 他 是产 况 经 附否 序地 合原 购 区 着权 补 办 营号 址 分计 房 房 位 物 补助 钢木砖 砖 其 业 小 人 85-65-45-合关姓人 户 偿筋结补补补补补 90 70 50 计 系 名 混 木 他 用计 款 砼 构 偿偿偿偿贴 户 款 款 款 款 费 1 2 1
3 … 2 1
2 3 …
注:其他补偿费用包括搬家费、自行过渡费、提前搬家奖励费和电话、有线电视、空调、管道煤气等拆移补偿费
征地房屋拆迁非住宅房屋补偿结果公示表(样表) 单位(盖章)
认定面积(平方米) 营业执照序企业产权人 号 名称 房屋权证情况 面积 钢筋砼 木结砖混 砖木 构 其它 用途 及土地、权证 房屋 拆迁补偿款原房 区位 补偿款 补偿款
注:其它补偿费包括电话、有线电视、空调、管道煤气等拆移补偿费。 征地房屋拆迁住宅房屋分户认定情况公示表(样表) 单位(盖章) 认定合法建筑面积(平方产权户情况 序地址 号 产权人 有证无证户主关面积 面积 姓名 系 (平(平人 有计 砼 共小筋混 木 构 钢砖砖结他 木其办营人 业用分户情况 米) 经姓方方房 名 米) 米) 1 2 1 3 … 1 2 2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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