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和扫描(拍照)上传的学习情况证明项目
参照《“十二五”广州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的通知(穗教师资[2012)24号) ,教师个人可以在“继续教育网”上申报和扫描(拍照)上传的学习情况证明项目:
第七条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内容及登记分为三大类: (一)公需课
公需课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的公需课目录中的课程为准。每年我市中小学教师可参加由市教育局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共同指定的符合教师专业发展的课程,在“继续教育网”上学习考核合格者,由“继续教育网”自动记录课程学时。参加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的基地组织的公需课学习,须由个人在“继续教育网”上申报,并把学习情况证明(佐证材料)扫描或拍照上传,经单位核对原件、初审同意后,由同级的教师继续教育主管部门根据有关政策要求审核、确认。 (二)专业课
专业课中规定的必修内容由省教育厅提供。 专业课必修以外的学习采用以下方式学习、登记:
1.面授培训:参加由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委托培训机构实施的课程学习、由市人社局认定的继续教育培训基地或其他行业、协会等组织的专业培训,通过个人在“继续教育网”上申报,并把学习情况证明扫描或拍照上传,经单位核对原件、初审同意后,由同级的教师继续教育主管部门根据有关政策要求审核、确认。
2.远程培训:通过“继续教育网”学习的网络课程,其培训学时由“继续教育网”自动记录,不需要个人申报。
参加教育行政部门认定的培训网站组织的网络课程学习,凭获取的成绩单,扫描或拍照上传至“继续教育网”上,经所在单位核对原件、初审同意,由同级的教师继续教育主管部门根据有关政策要求审核、确认。
3.专项培训:市区两级教育行政部门委托施教机构组织的专项培训,其参训学员的学习成绩由施教机构在“继续教育网”上进行登记。
4.校长培训:市区两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校长培训(含校长专项培训),其参训学员的学习成绩由委托实施的校长培训机构在“继续教育网”进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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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国家级、省级组织的校长培训,由学员将参训成绩单或证明扫描(拍照)上传至“继续教育网”上,进行培训学时申、报,经学校核对原件、初审, 由同级的教师继续教育主管部门根据有关政策要求审核、确认。
5.教研培训:由市、区两级教研部门组织的学科教研培训,凭教研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每年登记10学时,由个人在“继续教育网”上申报,并把学习证明扫描或拍照上传,经单位核对原件、初审同意,由同级的教师继续教育主管部门根据有关政策要求审核、确认。
6.学历教育:在任职年限内参加各种在职学历教育,在规定的学制年限内完成学习任务的,每年登记不超过28学时,凭其所读院校的考试合格成绩单,通过个人在“继续教育网”上申报,把学习结果证明(佐证材料)扫描或拍照上传,经单位核对原件、初审同意, 由同级的教师继续教育主管部门根据有关政策要求审核、确认。
7.企业实践锻炼:中等职业学校教师每两年参加企业或生产服务第一线实践两个月,视为完成专业课学时,由学校或组织机构出具实践证明,个人将证明扫描或拍照并上传“继续教育网”,进行培训学时申报,经单位初审,同级的教师继续教育主管部门根据有关政策要求审核、确认。
8.课题、论文、专著等成果:当年取获得专利、出版专著、完成省级以上专业课题或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发表论文等,成果的主创人可计算完成当年专业课28学时,成果的非主创人员可计算完成当年专业科目14学时;完成市级专业课题或在市级专业刊物发表论文等,成果的主创人可计算完成当年专业课14学时,成果的非主创人员可计算完成当年专业课7学时。个人在“继续教育网”上申报,把学习情况证明(佐证材料)扫描或拍照上传,经单位核对原件、初审同意后,由同级的教师继续教育主管部门根据有关政策要求审核、确认。
9.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课教师获得专业技术国家职业资格证的,凭职业资格证申报学时数,初级可申报10学时, 中级可申报20学时,高级可申报30学时,技师可申报40学时,高级技师可申报50学时。个人在“继续教育网”上申报,把学习情况证明(佐证材料)扫描或拍照上传,经单位核对原件、初审同意后,由同级的教师继续教育主管部门根据有关政策要求审核、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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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凡作为培训者身份参与培训授课、开讲座、作报告、实践指导、技术操作示范、新技术推广等活动,按实际开展的学时数的双倍计算所获得培训学时,其中在“继续教育网”、“名优教师工作站”上推广新技术或学习成果,按浏览人次计算每100人次登记1个学时。由施教机构给予培训者任务证明书,个人将证明书扫描或拍照上传至“继续教育网”,进行培训学时申报,经单位核对原件、初审同意,所属同级的教师继续教育主管部门根据有关政策要求审核、确认。 (三)选修课
1.校本培训:参加校本培训活动,由学校申报课程、组织实施、考核评价后,统一在“继续教育网’’上为教师申报校本培训学时,再经所属教师培训机构审核确认选修课学时(每年登记10学时—24学时),具体实施办法由各区、县级市制定。市直属学校校本培训的实施由广州市中小学教师培训中心制定。
2.相关活动:参加学术报告、专题讲座、技术操作示范、新技术推广等活动,按实际学习天数每天6学时计算,不足1天按实际学时计算。由施教机构给予参训证明书,学员将证明书扫描或拍照上传至“继续教育网”上,进行申报,经单位审核同意后,由同级的教师继续教育主管部门根据有关政策要求审核、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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