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单项选择题
1、甲妻病故,膝下无子女,养子乙成年后常年在外地工作。甲与村委会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约定甲的生养死葬由村委会负责,死后遗产归村委会所有。后甲又自书一份遗嘱,将其全部财产赠与侄子丙。甲死后,乙就甲的遗产与村委会以及丙发生争议。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甲的遗产应归村委会所有 B.甲所立遗嘱应予撤销
C.村委会、乙和丙共同分割遗产,村委会可适当多分 D.村委会和丙平分遗产,乙无权分得任何遗产
2、甲以某商铺作抵押向乙银行借款,抵押权已登记,借款到期后甲未偿还。甲提前得知乙银行将起诉自己,在乙银行起诉前将该商铺出租给不知情的丙,预收了1年租金。半年后经乙银行请求,该商铺被法院委托拍卖,由丁竞买取得。下列哪,选项是正确的?( ) A.甲与丙之间的租赁合同无效
B.丁有权请求丙腾退商铺,丙有权要求丁退还剩余租金 C.丁有权请求丙腾退商铺,丙无权要求丁退还剩余租金 D.丙有权要求丁继续履行租赁合同
3、胡某于2006年3月10日向李某借款100万元,期限3年。2009年3月30日双方商议再借100万元,期限3年。两笔借款均先后由王某保证,未约定保证方式和保证期间。李某未向胡某和王某催讨。胡某仅于2010年2月归还借款100万元。关于胡某归还的100万元,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 A.因2006年的借款已到期,故归还的是该笔借款 B.因2006年的借款无担保,故归还的是该笔借款
C.因2006年和2009年的借款数额相同,故按比例归还该两笔借款 D.因2006年和2009年的借款均有担保,故按比例归还该两笔借款
4、某外资企业拥有“雨露”商标,使用的商品为啤酒。该商标未在中国注册,但被我国有关部门认定为驰名商标。该外资企业的下列哪一请求不能得到支持?( ) A.请求禁止甲公司将“雨露”商标在葡萄酒上注册 B.请求禁止乙公司将“雨露”商标在葡萄酒上使用 C.请求禁止丙公司将“雨露”商标在啤酒上使用
D.请求已将“雨露”商标在啤酒上使用的丁公司赔偿损失
5、甲借用乙的山地自行车,刚出门就因莽撞骑行造成自行车链条断裂,甲将自行车交给丙修理,约定修理费100元。乙得知后立刻通知甲解除借用关系并告知丙,同时要求丙不得将自行车交给甲。丙向甲核实,甲承认。自行车修好后,甲、乙均请求丙返还。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 A.甲有权请求丙返还自行车
B.丙如将自行车返还给乙,必须经过甲当场同意
C.乙有权要求丙返还自行车,但在修理费未支付前,丙就自行车享有留置权 D.如乙要求丙返还自行车,即使修理费未付,丙也不得对乙主张留置权 6、甲未经授权以乙的名义订立合同,该合同的性质为( )。 A.绝对无效合同 B.相对无效合同 C.效力待定合同 D.无权代理合同
7、甲、乙是邻居。乙出国2年,甲将乙的停车位占为己用。期间,甲将该停车位出租给丙,租期1年。期满后丙表示不再续租,但仍继续使用该停车位。下列哪表述是错误的?( )
A.甲将乙的停车位占为已用,甲属于恶意、无权占有新华考
B.两的租期届满前,甲不能对丙主张占有返还请求权
C.乙可以请求甲返还原物。在甲为间接占有人时,可以对甲请求让与其对丙的占有返还请求权
D.无论丙是善意或恶意的占有人,乙都可以对其行使占有返还请求权
8、甲经乙公司股东丙介绍购买乙公司矿粉,甲依约预付了100万元货款,乙公司仅交付部分矿粉,经结算欠甲50万元货款。乙公司与丙商议,由乙公司和丙以欠款人的身份向甲出具欠条。其后,乙公司未按期支付。关于丙在欠条上签名的行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构成第三人代为清偿 B.构成免责的债务承担 C.构成并存的债务承担 D.构成无因管理
9、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下列哪一类权利不能设定权利质权?( ) A.专利权 B.应收账款债权 C.可以转让的股权 D.房屋所有权
10、甲在首饰店购买钻石戒指两枚,标签标明该钻石为天然钻石,甲买回后即被人告知实为人造钻石。甲遂多次与首饰店交涉,历时一年零六个月,未果。现甲欲以欺诈为由诉请法院撤销该买卖关系,其主张能否得到支持?( ) A.不可以,因已超过行使撤销权的一年除斥期间 B.可以,因首饰店主观上存在欺诈故意 C.可以,因未过两年诉讼时效
D.可以,因双方系因重大误解订立合同
11、甲公司分立为乙丙两公司,约定由乙公司承担甲公司全部债务的清偿责任,丙公司继受甲公司全部债权。关于该协议的效力,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该协议仅对乙丙两公司具有约束力,对甲公司的债权人并非当然有效 B.该协议无效,应当由乙丙两公司对甲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C.该协议有效,甲公司的债权人只能请求乙公司对甲公司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D.该协议效力待定,应当由甲公司的债权人选择分立后的公司清偿债务
教授甲举办学术讲座时,在礼堂外的张贴栏中公告其一部新著的书名及价格,告知 12、某首饰店将一枚铜戒指误当黄金戒指卖给李某。这一行为属于( ) A.犯罪行为 B.无效民事行为 C.有效民事行为
D.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13、甲到乙医院做隆鼻手术,效果很好。乙为了宣传,分别在美容前后对甲的鼻子进行拍照(仅见鼻子和嘴部),未经甲同意将照片发布到丙网站的广告中,介绍该照片时使用甲的真实姓名。丙网站在收到甲的异议后立即作了删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A.乙医院和丙网站侵犯了甲的姓名权,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B.乙医院和丙网站侵犯了甲的姓名权,应承担按份赔偿责任 C.乙医院侵犯了甲的姓名权
D.乙医院和丙网站侵犯了甲的姓名权和肖像权,但丙网站可免于承担赔偿责任
14、甲委托乙销售一批首饰并交付,乙经甲同意转委托给丙。丙以其名义与丁签订买卖合同,约定将这批首饰以高于市场价10%的价格卖给丁,并赠其一批箱包。丙因此与戊签
订箱包买卖合同。丙依约向丁交付首饰,但因戊不能向丙交付箱包,导致丙无法向丁交付箱包。丁拒绝向丙支付首饰款。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 A.乙的转委托行为无效
B.丙与丁签订的买卖合同直接约束甲和丁 C.丙应向甲披露丁,甲可以行使两对丁的权利 D.丙应向丁披露戊,丁可以行使丙对戊的权利
15、甲与乙订立了一份苹果购销合同,约定:甲向乙交付20万公斤苹果,货款为40万元,乙向甲支付定金4万元;如任何一方不履行合同应支付违约金6万元。甲因将苹果卖予丙而无法向乙交付苹果,乙提出的如下诉讼请求中,既能最大限度保护自己的利益,又能获得法院支持的诉讼请求是什么?( ) A.请求甲双倍返还定金8万元
B.请求甲双倍返还定金8万元,同时请求甲支付违约金6万元 C.请求甲支付违约金6万元,同时请求返还支付的定金4万元 D.请求甲支付违约金6万元
二、多项选择题
16、甲曾表示将赠与乙5000元,且已实际交付乙2000元,后乙在与甲之子丙的一次纠纷中,将丙殿成重伤。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 A.甲可以撤销对乙的赠与 B.丙可以要求撤销其父对乙的赠与 C.丙应在被段伤6个月内行使撤销权 D.甲有权要求乙返还已赠与的2000元
17、居民甲经主管部门批准修建了一排临时门面房,核准使用期限为2年,甲将其中一间租给乙开餐馆,租期2年。期满后未办理延长使用期限手续,甲又将该房出租给了丙,并签订了1年的租赁合同。因租金问题,发生争议。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A.甲与乙的租赁合同无效 B.甲与丙的租货合同无效 C.甲无权将该房继续出租给丙 D.甲无权向丙收取该年租金
18、A市甲厂与B市乙厂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由甲厂供应乙厂钢材10吨,乙厂支付货款3万元。但合同对付款地点和交货地点未约定,双方为此发生纠纷,付款地点和交货地点应为:( ) A.付款地点为A市 B.交货地点为A市 C.付款地点在B市 D.交货地点在B市
19、甲公司借用乙公司的一套设备,在使用过程中不慎损坏一关键部件,于是甲公司提出买下该套设备,乙公司同意出售。双方还口头约定在甲公司支付价款前,乙公司保留该套设备的所有权。不料在支付价款前,甲公司生产车间失火,造成包括该套设备在内的车间所有财物被烧毁。对此,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 A.乙公司已经履行了交付义务,风险责任应由甲公司负担 B.在设备被烧毁时,所有权属于乙公司,风险责任应由乙公司承担 C.设备虽然已经被烧毁,但甲公司仍然需要支付原定价款 D.双方关于该套设备所有权保留的约定应采用书面形式
20、某律师事务所指派吴律师担任某案件的一、二审委托代理人。第一次开庭后,吴律师感觉案件复杂,本人和该事务所均难以胜任,建议不再继续代理。但该事务所坚持代理。一审判决委托人败诉。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 A.律师事务所有权单方解除委托合同,但须承担赔偿责任 B.律师事务所在委托人一审败诉后不能单方解除合同
C.即使一审胜诉,委托人也可解除委托合同,但须承担赔偿责任 D.只有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时,该律师事务所才对败诉承担赔偿责任
21、开发商甲与乙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乙交付首期款后,甲应于2012年12月31日前,将房屋交付予乙,并约定了迟延交房的违约金。结果,乙按时交付首期款,甲直至2013年6月30日才交付房屋给乙。2013年7月10日,因当地暴发洪水,房屋被冲毁。以下说法何者正确?( ) A.乙应当继续支付价款 B.乙有权请求甲返还首期款
C.由于房屋已经毁损,乙请求甲支付迟延交房的违约金已无意义 D.尽管房屋已经毁损,乙仍有权请求甲支付迟延交房的违约金
22、某旅行社导游李某带团游览一处地势险峻的景点时,众人争相拍照,李某未提示注意安全,该团游客崔某不慎将唐某撞下陡坡摔伤。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A.旅行社对损害结果不承担赔偿责任 B.崔某应当对唐某承担赔偿责任 C.旅行社应当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D.李某应当对唐某承担侵权责任
23、甲、乙、丙、丁按份共有某商铺,各自份额均为25%。因经营理念发生分歧,甲与丙商定将其份额以100万元转让给丙,通知了乙、丁;乙与第三人戊约定将其份额以120万元转让给戊,未通知甲、丙、丁。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A.乙、丁对甲的份额享有优先购买权 B.甲、丙、丁对乙的份额享有优先购买权
C.如甲、丙均对乙的份额主张优先购买权,双方可协商确定各自购买的份额 D.丙、丁可仅请求认定乙与戊之间的份额转让合同无效
24、甲的一只羊走失,被乙拾得赶回家中,饲养半月后被甲发现,但乙拒绝返还。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 A.甲有权请求乙返还走失的羊
B.乙若返还该羊,有权要求甲给付其饲养牛实际支出的费用 C.甲乙之间发生无因管理的法律关系
D.甲若拒绝给付乙饲养羊实际支出的费用,乙可以留置该羊
25、田某死后留下五间房屋、一批字画以及数十万存款的遗产。田某生三子一女,长子早已病故,留下一子一女。就在两个儿子和一个女儿办理完丧事协商如何处理遗产时,小儿子因交通事故身亡,其女儿刚满周岁。田某的上述亲属中哪些人可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他的遗产?( ) A.二儿子和女儿 B.小儿子 C.小儿子之女 D.大儿子之子女
三、名词解释
26、要约
27、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28、法定代表人
29、转继承
30、按份共有
31、赠与合同
四、问答题
32、请说明无效民事行为的种类。
33、论合问解除的条件和法律后果。
34、简述存单质权。
35、简述占有的权利推定效力。
36、简述表见代理的含义与构成要件。
37、试述精神赔偿。
五、案例分析
38、某甲酒醉驾车违规超速,撞到路人某乙致重伤。某乙之友人丙在旁以粗同怒骂甲,与甲同车之友人丁见状,向丙挥拳而来,由于丁身怀绝学,丙负伤应声倒地,送医住院后三日不治死亡。丙死亡后,家中留有妻戊与子己两人。 试问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如何?
39、王锋与刘青结婚4年后,己生一子王达。1994年7月5日,王锋出海打鱼遇台风未归,生死不明。若干年后,其妻刘青向法院申请宣告王锋死亡,法院依法作出宣告死亡判决。经查,王锋结婚后与父母分开生活(其父于1996年10月3日死亡)。王锋因与刘青感情不和且离婚未果而与刘青分居,分居期间王锋盖有楼房6间。王锋遇台风后被人相救,因不想再见刘青而未与家庭联系,独自到南方某市打工。1997年王锋与打工妹陈莹相识并相好,并在该市教堂举行了婚礼,生有一女王莉。陈莹为王锋介绍了一收入颇丰的工作。1998年5月5日王锋因摸彩票中奖,获奖金30万元。1999年4月8日,王锋因心脏病发作死亡,临终前告诉了陈莹自己的身世,并口头遗嘱将自己原有的6间房屋由其母谢兰继承(有2名医生在场)。 请问:
假设刘青于最早申请日期向法院申请,受理法院依法作出宣告王锋死亡的判决。此时,王锋所建的6间房屋应如何继承?
王锋彩票中奖所得30万元,应由谁继承?
六、论述题
40、试述相邻关系的含义、特征及其处理原则。
参考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A 2、C 3、A 4、D 5、C 6、C 7、B 8、C 9、D 10、A 11、A 12、D 13、C 14、C 15、C
二、多项选择题
16、AD 17、BCD
18、AB 19、AC 20、AC 21、AD 22、BC 23、BC 24、ABCD 25、ABD
三、名词解释
26、答:要约又称发盘、出盘、发价或报价等,是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所作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的人称为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人则称为受要约人、相对人或承诺人。要约的要件包括要约是由具有订约能力的特定人作出的意思表示;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要约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其缔结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以及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
27、答: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指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在对建筑物进行纵向和横向区分的基础上,出业主所享有的专有部分的所有权、共有权和共同管理权三项权利所组成的一种复合的权利。
28、答:法人的主要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民法通则》第38条规定,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依据《公司法》第13条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在我国现行民事立法中,只有法定代表人可以代表法人对外进行民事活动或代表法人进行诉讼。
29、答:转继承是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死亡,其所应继承的遗产份额转由其继承人继承的一种继承制度。该死亡继承人称被转继承人,其继承人称转继承人。转继承需要具备的要件有三:继承人须是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死亡;被转继承人未放弃或丧失继承权;须出转继承人继承被转继承人应继承的遗产份额。
30、答.按份共有,又称分別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分別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一种共有关系。其法律特征是:①各个共有人对共有物按份额享有不同的权利。②各个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是依据其不同的份额确定的。③各个共有人的权利及于共有财产的全部。
31、答:赠与合同,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该赠与的合同。其中转让财产的一方为赠与人,接受财产的一方为受赠人。赠与合同中,赠与人向受赠人移转的一般是财产的所有权。赠与合同具有以下特征:①赠与属于合同的一种;②在赠与合同中,必须存在给予行为,在减少赠与人财产的同时,使受赠人的财产因赠与而有所增加;③赠与合同为诺成合同;④赠与合同为单务、无偿合同。
四、问答题
32、答:(1)无效民事行为,是指己经成立的民事行为,严重欠缺民事行为的生效条件,因而自始、绝对、确定、当然永久不按照行为人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意思表示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 (2)无效民事行为的分类
①无民事行力能力人进行的民事行为以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进行的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单方民事行为。
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范的民事行为。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范,并不限于民事法律或民事法规中的禁止性规范,而是包括所有法律、所有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范。
③损害国家利益的民事行为,其具体包括:a.—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为民事行为,损害了国家利益;b.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的民事行为。 ④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具体包括:a.恶意串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b.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3)民事行为的部分无效
①如果民事行为的有效部分和无效部分可以独立存在,一部分无效并不影响另一部分的效力,那么无效部分被确认无效后,有效部分继续有效。
②如果无效部分与有效部分有牵连关系,确认部分内容无效将影响有效部分的效力,或者从行为的性质、目的、交易的习惯以及禁止性规范的目的,民事行为部分有效违背当事人
的意愿、对于当事人已无意义或无法实现禁止性规范目的的,民事行为应被确认为全部无效。
③合同无效,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33、答:(1)合同解除的条件 (1)合同解除的概念
合同解除,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以后,当解除的条件具备时,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使合同自始或仅向将来消灭的行为,也是一种法律制度。 (2)合同解除的条件
①合同约定解除的条件是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或在其后另订的合同中约定的解除权产生的条件。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行性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任何会产生解除权的条件。 ②合同法定解除的条件。根据我国《合同法》第94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a.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b.当事人一方预期违约,即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c.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对方可以解除合同。 d.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对方可不经催告而解除合同。
e.拒绝履行,又称毁约,是指债务人能够履行却不法地对债权人表示不履行。
f.不完全履行,是指债务人虽然以适当履行的意思进行履行,但不符合法律的规定或合同的约定。
g.债务人的过错造成合同不能履行。
③协议解除的条件,是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是将原合同加以解除的协商一致,也就是在双方之间又重新成立了一个合同,其内容主要是把原来的合同废弃,使基于原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归于消火。 (2)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
合同解除后将产生以下法律效力: ①溯及力
合同解除后原则上具有溯及力,解除使合同关系溯及既往地消灭,合同如同自始未成立。但在协议解除情况下,有无溯及力原则上应取决于当事人的约定,无约定吋由法院或仲裁机构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同时在违约的情况下继续性合同的解除原则上无溯及力。 ②恢复原状
恢复原状是有溯及力的解除所具有的直接效力,是双方当事人基于合同发生的债务全部免除的必然结果。在合同尚未履行时,解除具有溯及力,基于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全部溯及地消灭,当事人之间当然恢复原状,不存在产生恢复原状义务的余地。 ③尚未履行的债务免除与不当得利返还
合同解除无溯及力时,解除前的合同关系仍然有效,因此解除前进行的给付还有法律根据,只是自合同解除之时起尚未履行的债务被免除。当事人一方己经部分或全部履行了债务,对方却未履行对待给付,或者虽然也履行了债务但是双方各自的履行在数量上不对等,则受领人应将其多得的利益按不当得利规则加以返还。 ④赔偿损失
合同解除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
a.协议解除可以与赔偿损失并存。协议解除是当事人一方从有利于自己的角度出发,而提议或同意的解除。既然他因协议解除而获得了利益,那么依据获得利益者承担风险的理论,他就应该负赔偿责任。
b.合同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能履行而解除,有时可以与赔偿损失并存。因不可抗力造成合同不能履行,当事人可以将合同解除,当事人一般不负赔偿责任;但如果是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发生不可抗力造成合同不能履行的,还应存在赔偿责任。
34、答.存单,又称存款单,是表明#款人与金融机构之间存在存款合同关系的凭证。存单在性质上M于证权证券,即证明存款人作为存款合同债权人的证书。以存单出质,其性质上属于债权出质。
(1)存单质权的设定和效力。以存单出质的,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存单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
①以伪造、变造的虚假存单出质的,质押合同因标的虚假而无效。
②以虚开的存单设立质权的效力。虚开的存单是指确属金融机构出具但无实际存款内容或与实际存款+符的真实存单。虚开的存单亦不合法,以之为标的的质押合同当然无效,存单质权自始不存在。 ③存单核押
a.存单核押具有存单出质通知的效力,该存款行对该存单出质的事实己经知悉,该存单己不能挂失,存单所载款项的支付即受限制;
b.存款行核押存单是其对存单的真实性的确认,因此,该存单无论实际存款情形如何,均应推定为具有完全权利内容的权利证书。 (2)存单质权的实现
质权人的债权到期未受清偿或出现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的,质权人(债权人)可持质押担保合同,或者出质人自愿出质的证明文件,或者出质人申请的金融机构核押文书,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债权人依法享有质权且己生效的判决书,凭质押存单,依质权人的身份,到存款行验质提款,实现质权。
35、答:占有的权利推定效力,是指基于占有之背后真实权利存在的盖然性,为保护占有人的权益,实现占有制度的立法宗旨,法律所作的占有人基于其占有而产生的各种权利外象具有真实的权利基础的推定。关于占有的权利推定效力,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受权利推定的占有人,免负举证责任,对其有无实质权利发生争议时,占有人可直接援用这一推定予以对抗。
(2)权利的推定,不仅占有人自己可以援用,第三人也可以援用。
(3)权利的推定,一般是为占有人的利益而设,但是有时对其产生不利益时,也可以援用。 (4)占有的权利推定效力是消极性的,占有人不得利用这种推定作为其行使权利的积极证明。 36、答:(1)表见代理的含义
表见代理为无权代理的一种,M广义的无权代理,它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但交易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无权代理。此时,该无权代理可发生与有权代理同样的法律效果。如果善意的交鉍相对人不愿该无权代理发生与有权代理国家的法律效果,也可经由撤销权的行使,使其归于无效。我国《合同法》第49条明确承认了表见代理制度,以保护动态的交易安全。
(2)表见代理制度的构成要件
①行为人无代理权。即行为人在以代理人的身份进行民事行为时,并无代理权。无代理权,仅指行为人对于正在实施的民事行为无代理权,包括根本未取得过代理权、超越代理权以及曾经取得的代理权己归于消灭。
②交易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拥有代理权。这一要件要求交易相对人须为善意且无过失。民法中“善意”的判断标准有“积极观念说”和“消极观念说”之别。“积极观念说”是指当特定法律状态不存在时,交易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存在有特定的法律状态。此时,交易相对人应承担举证责任,举证证明自己的确有理由相信存在有特定的法律状态。“消极观念说”则仅要求交易相对人不知道、也不应该知道不存在特定的法律状态。此时,交易相对人无须承担举证责任。表见代理制度中,交易相对人的善意须符合“积极观念说”的要求,其应就其善意负担举证责任。但交易相对人无须举证证明自己不存在过失。通常情况下,交易相对人得通过证明有如下情形存在,来证明自身为善意:
a.被代理人以明示或默示的方式向第三人表示以他人为自己的代理人,而事实上他并未对该他人进行授权或未就特定民事行为对该他人进行授权,交易相对人信赖被代理人的表示而与该他人为交易。
b.被代理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委托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但尚未收回代理证书,交易相对人基于对代理证书的信赖,与行为人进行交易。
c.代理关系终止后被代理人未采取必要措施,公示代理关系终止的事实并收回代理人持有的代理证书,造成第三人不知代理关系终止而仍与代理人为交易。
d.行为人持有被代理人的介绍信、盖有合同专用章或盖宥印章的空自合同书。但被代理人能够证明行为人持有的介绍信或空自合同书系“盗用”的,不发生表见代理制度的适用。 ③交易相对人基于对行为人拥有代理权的信赖,与行为人进行民事行为。
④无权代理人与第三人所为的民事行为,合于法律行为的一般有效要件和代理行为的表面特征。
37、答:(1)精神损害赔偿,指因人格权益、身份权益受到损害导致严重精祌损害而获得的金钱赔偿,适用于非法侵害自然人的人格权益、身份权益且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行为。其具体内容包括:
非法侵害自然人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
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导致亲子关系或者近亲属间的亲属关系遭受严重损害。 侵害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人格权利的,不产生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2)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的确定,应考虑以下因素:①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②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③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④侵权人的获利情况;⑤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⑥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五、案例分析
38、答:
(1)某甲与某乙之间成立侵权损害赔偿的法律关系。某甲酒醉驾车撞到某乙并致其重伤,构成对某乙人身权的侵害,依照《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二者之间成立一个侵权损害赔偿的法律关系。
(2)丙与丁成立侵权法律关系。丁因丙的怒骂而向丙挥拳,致其在住院三日后不治身亡,构成对丙的人身侵权,依法与丙之间成立侵权法律关系。
(3)丁与戊成立侵权损害赔偿的法律关系。丁对丙构成侵权,依法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但丙已死,该请求权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戊是丙的妻子,依法享有对丁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4)丁与己成立侵权损害赔偿的法律关系。如前所述,己是丙的几子,属于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依法得向丁请求侵权损害赔偿。
(5)戊、己与丙成立继承法律关系。依照我国《继承法》的相关规定,戊与己都属于丙的法定继承人,依法享有相应的继承权。 39、答:
(1)此时王锋的6间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应该分出一半即3间作为个人遗产。这3间房屋由刘青、谢兰、王达继承。具体分析如下:
王锋于1994年7月5日失踪,《民事诉讼法》第183条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四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二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利害关系人中请宣告其死亡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所以刘青向法院申请王锋死亡的最早申请日期为1998年7月6日。《民事诉讼法》第184
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所以,受理法院宣告王锋死亡的判决之円为1999年7月。
王锋虽然与刘青感情不和而分居,但分居期间仍然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期间所盖6间房屋应力夫妻共同财产,所以应该将其中3间分出,作为妻子刘青的财产,另外3间为其遗产。此时王锋的法定继承人有谢兰、刘青、王达,故应由此三人法定继承。
(2)王锋彩票中奖所得30万元作为个人财产应由其母谢兰、妻子刘青、几子王达、女几王莉继承。具体分析如下:
1998年5月5日王锋因摸彩票中奖,获奖金30万元,此时王锋与刘青仍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以刘青可以继承这部分遗产。另外,子女享有继承权,无论是婚生子女还是非婚生子女,所以王达、王莉享有继承权。谢兰作为王锋的母亲享有继承权。陈莹与王锋只是同居关系,不是合法夫妻,所以不享有继承权。所以,这30万元出谢兰、刘青、王达、王莉继承。
六、论述题
40、答:(1)相邻关系的含义
相邻关系,又称相邻权,是指不动产所有人和使用人行使权利,应给予相邻的不动产所有人和使用人以行使权利的必要的便利。 (2)相邻关系的特征
①相邻关系是依据法律的规定而产生的。法律为了维护相邻不动产权利人之间的和睦关系,防止行使权利中的各种冲突,保障一方最基本的生产和生活需要,从而规定了相邻的一方应当给另一方提供通风、采光、等各方面的便利。
②相邻关系的主体必须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相邻关系可以在公民之间,也可以在法人之间,或在公民与法人之间发生。
③相邻关系因种类不同而具有不同的内容。当事人在行使相邻权时,应尽量避免和减少给对方造成损失,不得滥用其权利。
④相邻关系的客体主要是行使不动产权利所体现的利益。相邻各方在行使权利时,既要实现自己的合法利益,乂要为邻人提供方便,尊重他人的合法权益。
(3)相邻关系的处理原则
①依据法律法规和习惯处理相邻关系。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
②团结互助、兼顾各方的利益。相邻各方在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时,要团结互助、兼顾各方的利益,最大限度地减少对方的损失。
③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在处理因相邻关系发生的纠纷时,应从有利于有效合理地使用财产、有利于生产和生活出发,尽可能促进物尽其用。
④公平合理。相邻关系涉及各方不动产权利方面的争议甚至冲突,在发生纠纷以后,如果处理不当,就容易酿成比较严重的社会矛盾,所以,应当本着公平的原则予以处理。 ⑤依法给予补偿。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M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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