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年金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企业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浙人社发[2014]117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2014.08.13 【实施日期】2014.08.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年
金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浙人社发〔2014〕117号)
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嘉兴市社会保障事务局:
现将人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年金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 》(人社厅发〔2014〕6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企业年金方案备案地
在我省的中央所属大型企业在人社部备案,总部在我省的跨省用人单位(不含中央所属大型企业)、在杭省属企业在省人力社保厅备案;省内其他企业在县级以上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备案,其中省内跨地区用人单位在总部所在地县级以上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备 1 / 2
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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