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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用工合同制管理制度

2022-08-21 来源:步旅网
国企用工合同制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规范国有企业用工合同管理制度,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国有企业用工合同管理制度适用于国有企业的用工合同管理相关事项。

第三条 国有企业用工合同的签订、履行和终止,应当遵循合同自愿、公平公正、平等自由的原则。

第四条 国有企业用工合同应当遵循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有企业相关规定,保障用工合同的合法性和公平性。

第五条 国有企业用工合同的签订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障用工合同的有效性。

第六条 国有企业用工合同应当明确双方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时间、劳动保护和福利待遇等内容,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国有企业用工合同的解除、终止等情形应当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有企业有关规定,以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 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用工合同管理制度,加强对用工合同的管理和监督,保障用工合同的正常履行。 第二章 用工合同的签订

第九条 国有企业用工合同的签订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平等自由的原则,双方应当在自愿的情况下签订用工合同。

第十条 国有企业用工合同的签订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障用工合同的有效性。

第十一条 用工合同的签订应当明确双方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时间、劳动保护和福利待遇等内容,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国有企业用工合同的签订应当建立健全用工合同的档案管理制度,妥善保存用工合同及相关材料。 第三章 用工合同的履行

第十三条 国有企业应当严格履行用工合同的约定,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 国有企业应当按照用工合同的约定,及时支付员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国有企业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劳动法律法规和国有企业相关规定,保障员工的劳动保护和安全,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

第十六条 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劳动合同制度,规范用工合同的履行流程,保障用工合同的正常履行。

第四章 用工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第十七条 国有企业用工合同的变更应当依法依规,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 用工合同的变更应当由双方协商一致,经签订书面变更协议后生效。 第十九条 用工合同的解除应当依法依规,严格履行解除程序,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条 用工合同的解除应当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有企业相关规定,履行解除程序,保障用工合同解除的合法性。

第二十一条 用工合同的解除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平等自由的原则,双方应当相互尊重,保障各自的合法权益。

第五章 用工合同的终止和离职

第二十二条 国有企业用工合同的终止应当依法依规,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三条 用工合同的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有企业相关规定,履行终止程序,保障用工合同终止的合法性。

第二十四条 用工合同的终止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平等自由的原则,双方应当相互尊重,保障各自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五条 员工离职应当提前向用工企业提交离职申请,并按照用工合同的约定,履行离职手续。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国有企业用工合同管理制度由国有企业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国有企业进行解释和修改。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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