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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重整制度中如何保护债权人

2020-11-24 来源:步旅网

法律分析:在重整制度中保护债权人的办法: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即可以申请重整;重整期间,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一般会暂停行使;以及债权人可以参加讨论重整计划草案的会议并进行表决。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七十条 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第七十五条 在重整期间,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暂停行使。但是,担保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担保权人权利的,担保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恢复行使担保权。

第八十四条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重整计划草案之日起三十日内召开债权人会议,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

出席会议的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重整计划草案,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即为该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向债权人会议就重整计划草案作出说明,并回答询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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