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口迁移需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不得设置限制条件
1996年1月1日以后因政策外生育、非婚生育、早婚生育等原因造成婴儿未上户口的,一律可凭《出生医学证明》办理常住户口登记,任何《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机构和人员不得以准生证、生育证(卡)等作为附加条件,拒绝为新生儿出具《出生医学证明》;1996年1月1日以前出生,无法取得《出生医学证明》的,凭申报人书面申请、生父母居民户口簿、接生人员证明,以及公安机关(或医疗机构)出具的DNA亲子关系鉴定书或出生公证书等材料申报出生登记。
同时,在2010年9月30日前的全省户口整顿期间,对所有无法正常出具《出生医学证明》的,也可凭申报人书面申请、能够证明母亲生育事实和母子(女)关系的《住院病历》办理户口登记。任何地方和单位都不得限制政策外生育婴儿落户,不得将户口登记情况作为行政管理和处罚的依据。
重复户口只能保留一个
户口登记有误者可凭相关证件更正
对发现的重复户口,经查验比对人口信息和进行实际调查后,公安机关保留其实际居住地的户籍,依法注销重复户口,并及时告知当事人;对死亡、参军、出境定居等未注销户口,以及因出生、收养、迁入、复员转业、回国定居等未登记户口,在认真调查、核清事实的基础上,依照有关法律和政策该注销的注销,该登记的登记。
对户口登记项目内容与居民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存在差错的,要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变更、更正,要做到常住人口登记表、居民户口薄、居民身份证、公民身份号码顺序登记表、人口信息与居民本人实际情况相一致。
为购买二手房户主优先办理落户
动员原住户户口尽快迁出
省公安厅在今年年初已明确规定,对于购买二手房的户主,即使原住户户口没有迁出,公安派出所也可以先为新搬入的居民办理落户手续,而且动员原住户将户口尽快迁出。对经动员无效,长期户口空挂原房产地址上的,且新产权人已办理落户一年以上的,公安派出所将原住户户口从原住址中迁到派出所设立的公共地址上落户。
将人户分离居民户口迁往实际居住地
对因就业、拆迁、住址变动等原因造成户口登记地与实际居住地不一致的居民,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关于人户一致和常住地登记户口的规定,将户口迁往实际居住地。对确有原因暂不具备户口迁移条件的,居民应向派出所主动申报浮住户口或暂住人口登记。
大学毕业生空挂户口应“落地”
对于空挂在大中专院校(含技工学校)和人才交流市场的毕业生户口,以及近年来因户口政策在城镇落户的空挂人员,须动员居民将户口迁往符合落户条件的工作、生活所在地或入学前户口登记地。对暂不具备落户条件的,居民应向派出所主动申报实际居住地址和联系方式。
对暂住人口“人来登记、人走注销”
对暂住人口,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暂住证申领办法》、《河北省暂住人口治安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做到“人来登记、人走注销”,公安机关要掌握暂住人口底数和现实情况。对流出人员,公安机关要采集外出时间、原因和去向。
户口回迁农村由迁入地核发户口准迁证
为维护农村地区的社会稳定,切实保护农村居民的合法权益,除正常婚迁人员和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复员军人、大中专(含技校)毕业生可按规定将户口迁入农村外,对其他申请往农村迁移户口的,需经村民自治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由迁入地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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