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普遍原则:即所有发达国家对所有发展中国家出口的制成品和半制成品给予普遍的优惠待遇.2、非歧视原则:即应使所有发展中国家都无歧视、无例外地享受普惠制待遇.3、非互惠原则:即非对等的,发达国家应单方面给予发展中国家特别的关税减让,而不要求发展中国家给予同等优惠.
法律依据:
《关税及贸易总协定》 第一条 一般最惠国待遇 1.在对输出或输入、有关输出或输入及输出入货物的国际支付转帐所征收的关税和费用方面,在征收上述关税和费用的方法方面,在输出和输入的规章手续方面,以及在本协定第三条第二款及第四款所述事项方面,一缔约国对来自或运往其他国家的产品所给予的利益、优待、特权或豁免,应当立即无条件地给予来自或运往所有其他缔约国的相同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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