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动部《关于重伤事故范围的意见》规定
“食指、中指、无名指、小指任何一指轧断两节或任何两指轧断一节的”属重伤,而按二院二部制定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规定,上述损伤属轻伤。
劳动部《关于重伤事故范围的意见》规定“食指、中指、无名指、小指任何一指轧断两节或任何两指轧断一节的”属重伤,而按二院二部制定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规定,上述损伤属轻伤。
二、工伤鉴定赔偿标准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工伤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第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三、认定工伤
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四、申请劳动部门做职工劳动伤残鉴定
依据GB/T16180-2006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
伤残鉴定标准
一级工伤鉴定标准
一级伤残的鉴定标准包括:面部重度毁容,同时伴有表b2中二级伤残之一者;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90%,伴有脊柱及四肢大关节活动功能基本丧失;双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双下肢高位缺失及一上肢高位缺失等。
二级工伤鉴定标准
二级工伤鉴定标准包括: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者等。
三级工伤鉴定标准
三级工伤鉴定标准包括: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者等。
四级工伤鉴定标准
一手全肌瘫肌力≤2级;脑脊液漏伴有颅底骨缺损不能修复或反复手术失败;面部中度毁容;全身瘢痕面积≥60%,四肢大关节中1个关节活动功能受限;面部瘢痕或植皮≥1/2并有轻度毁容;双拇指完全缺失或无功能等。
五级工伤鉴定标准
不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等具有多项者;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50%,并有关节活动功能受限;面部瘢痕或植皮≥1/3并有毁容标准之一项;脊柱骨折后遗30°以上侧弯或后凸畸形,伴严重根性神经痛(以电生理检查为依据)等。
六级工伤鉴定标准
撕脱伤后头皮缺失1/5以上;脊柱骨折后遗小于30°畸形伴根性神经病(神经电生理检查不正常);单纯一拇指完全缺失,或连同另一手非拇指二指缺失;一拇指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除拇指外有二指功能完全丧失等。
七级工伤鉴定标准
烧伤后颅骨全层缺损≥30cm2,或在硬脑膜上植皮面积≥10cm2;颈部瘢痕挛缩,影响颈部活动;全身瘢痕面积≥30%;面部瘢痕、异物或植皮伴色素改变占面部的10%以上等。
八级工伤鉴定标准
双足部分肌瘫肌力4级;单足部分肌瘫肌力≤3级;脑叶切除术后无功能障碍;符合重度毁容标准之一项者;面部烧伤植皮≥1/5;面部轻度异物沉着或色素脱失;双侧耳廓部分或一侧耳廓大部分缺损等。
九级工伤鉴定标准
颈部外伤致颈总、颈内动脉狭窄,支架置入或血管搭桥手术后无功能障碍;符合中度毁容标准之二项或轻度毁容者;发际边缘瘢痕性秃发或其他部位秃发,需戴假发者等。
十级工伤鉴定标准
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等。
五、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
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
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
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六、工伤等级鉴定标准
伤残的等级分为一级到十级伤残。
(一)一级伤残划分依据
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全靠别人帮助或采用专门设施,否则生命无法维持;
2、意识消失;
3、各种活动均受到限制而卧床;
4、社会交往完全丧失。
(二)二级伤残划分依据
1、日常生活需要随时有人帮助;
2、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床上或椅上的活动;
3、不能工作;
4、社会交往极度困难。
(三)三级伤残划分依据
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
2、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室内的活动;
明显职业受限;
4、社会交往困难。
(四)四级伤残划分依据
1、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
2、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居住范围内的活动;
3、职业种类受限;
4、社会交往严重受限。
(五)五级伤残划分依据
1、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偶尔需要监护;
2、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就近的活动;
需要明显减轻工作;
4、社会交往贫乏。
(六)六级伤残划分依据
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条件性需要帮助;
2、各种活动降低;
3、不能胜任原工作;
4、社会交往狭窄。
(七)七级伤残划分依据
1、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严重受限;
2、短暂活动不受限,长时间活动受限;
3、工作时间需要明显缩短;
4、社会交往降低。
(八)八级伤残划分依据
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2、远距离流动受限;
3、断续工作;
4、社会交往受约束。
(九)九级伤残划分依据
1、日常活动能力大部分受限;
2、工作和学习能力下降;
3、社会交往能力大部分受限;
(十)十级伤残划分依据
1、日常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2、工作和学习能力有所下降;
3、社会交往能力部分受限。
七、当发生了工伤事故的时候,如何进行工伤伤残鉴定
工伤伤残鉴定申请书示例: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本人是______(用工单位)的员工,身份证号码:______。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因工负伤。经治疗并医疗终结后,现申请劳动能力鉴定,请给予办理。
申请人(签名):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单位意见:______
单位盖章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因工受伤的职工在医疗期满后,伤残鉴定程序如下:
1.根据工伤保险处出具的《企业职工工伤鉴定通知书》或工伤认定证明,填写《职工伤病残劳动鉴定审批表》一式三份,单位鉴署意见,加盖公章;因其他原因伤残或因病的职工向
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单位因批准后,填写《职工伤病残劳动鉴定审批表》一式二份,单位鉴署意见,加盖公章。
2.鉴定者携带医疗机构出具的伤、病、残诊断证明,如:病历、出院证明、CT片、化验单、心电图等相关诊断材料及《职工伤病残劳动鉴定审批表》于每周一、二、三、五来做鉴定。
3.鉴定办对鉴定者携带的材料由专家确认后,交纳200元鉴定费。如材料不全,由我办出据委托诊断后,再来鉴定。
4.鉴定办于每周四定期召开鉴定会,做出等级或结论,并予以公布。
5.自鉴定材料收下登记之日起15日后,由单位劳资人员前来领取鉴定结果及所收全部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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