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首页正文

网上平台任务诈骗财物如何找回?

2020-11-21 来源:步旅网

网络平台任务被诈骗,报警提供证据,警方调查追回财物;若无法追回或被挥霍,需积极配合警方破案,耐心等待;诈骗数额较大可构成犯罪,刑法规定相应处罚;请律师时要及时选择正规律师事务所并签署委托协议;立案标准为实施诈骗行为且数额较大,量刑标准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罚金。

法律分析

一、网络上做平台任务被诈骗了钱怎么才能追回来?

1、网络上做平台任务被诈骗了,要及时报警,向警方提供相应财产证据以及涉嫌诈骗人员的各种信息,公安机关会予以调查并尽力追回被骗钱财。

2、待警方破案后如果追缴回了赃款可能性返给受害者,但赃款被挥霍,犯罪人又没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并且他的家属和其他人也不愿意替他退赃,则被骗的钱将不能被追回来。

3、作为受害人,积极主动联系警方,提供尽可能多和详细的助于破案的信息,有利于尽快抓到罪犯,追回损失。若警方短时间内无进展,也不要太过于着急,耐心等待同时汲取教训,不要再次上当受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二、被诈骗怎么请律师?

1、聘请律师要及时。聘请律师及时,律师既可以根据案情需要及时收集和固定对当事人有利的证据,又能迅速采取有效的应对措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选择正规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注意查看是否有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颁发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了解某位律师在哪些方面具有长期经验及良好的职业素质;律师有专职、兼职、特邀三种,委托人要查看律师执业证有没有经过年检注册,最好留存一份复印件,以备在律师有不法行为时向司法行政部门举报;

3、签署规范完善的委托协议。当事人要与律师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或合同)和《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协议》应包括委托事项、委托期限、费用、工作要求、赔偿责任、解约条件、违约责任等内容。

三、诈骗的立案和量刑标准?

1、立案标准是:行为人实施了诈骗的行为;行为人的诈骗行为,满足“数额较大”的条件要求。数额较大一般为三千元到一万元以上。

2、量刑标准是: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结语

网络平台任务被诈骗后,应及时报警并提供相关证据和嫌疑人信息,警方将尽力追回被骗财物。如果赃款被挥霍或犯罪人没有可执行财产且无人愿意退赃,则难以追回。作为受害者,应积极配合警方,提供详细信息以加快破案和追回损失。若警方进展缓慢,需耐心等待同时吸取教训,避免再次上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诈骗数额较大者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罚金。若需要律师帮助,请及时聘请正规律师事务所的律师,签署规范的委托协议以保护自身权益。立案标准为行为人实施诈骗行为且数额较大,量刑标准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五节 金融诈骗罪 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十二条 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行为,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二十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一百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上述方式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五条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