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若案件情况重大复杂,经上级批准可将立案审查时限延长至三十日或六十日。若此次诈骗确有其事,且各方面符合立案标准,将会立案,若决定不予立案,将会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相关规定,公安局接受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后,会详细询问或讯问。并将内容写成笔录,制作受案登记表并给出回执。而后公安局会对立案材料进行审查,详细搜集有关的证据材料,了解与此次诈骗行为有关的犯罪事实,在进行必要的有关调查之后,分情况处理。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对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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