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事会是股份公司的常设监督机构,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主要职权是监督检查公司的财务会计活动,纠正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等。监事会由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组成,设有主席和副主席,不得由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兼任。监事会的议事方式是,监事可以通过监事会的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进行决议。如果公司章程有具体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规定,应按其章程规定办理。监事会作为常设监督机构,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监事代表股东大会执行监督职能。作为股份公司的内部监督机构,监事会的主要职权包括:监督检查公司的财务会计活动;监督检查公司董事会和经理等管理人员执行职务时是否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要求公司董事和经理纠正其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执行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如果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则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会还可以设副主席,副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可以在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公司法》第五十五条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该内容由 丁旭涛律师 和 家和律云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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