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需要变更公司章程和工商部门登记,但其他股东不配合时应积极协商。需准备股权转让协议、股东决议、章程修正案等材料。在转让前应征求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并通过规范操作避免拒绝配合的理由。严格按公司法召开股东会,采用多种通知形式。找出拒绝配合的真正原因并做说服工作。聘请律师全程指导,采取规避措施实现股权转让。
法律分析
毕竟股权转让需要变更公司章程,需要到工商部门办理章程变更登记,实践中工商部门要求提供全体股东签字的股东决议和章程修正案,如果其他股东不配合,不在股东决议上签字更不去工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遇到这种情况该需要积极协商。
一、股权转让一般需要如下材料:
1、股权转让协议书;
2、公司原股东会关于股份转让的决议;
3、公司新股东会决议(主要是关于公司修正案的);
4、公司章程修正案及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5、重新选举董事或监事的股东会、董事会决议;
6、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IC卡;
7、新股东身份证明(自然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法人或其他组织:经过年检的营业执照);
8、工商局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例如办理人员委托书以及身份证明、新旧股东现场签字、变更登记申请书等)。
在上述材料当中,关键是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材料,因为如果其他股东拒绝签字,那么这些资料是不完整的,工商行政部门一般不会给予办理变更。
二、在确定股权转让前按照约定向其他股东用邮政快递(EMS)的形式发函,通知将要转让股权的事实,征求其是否行驶优先购买权。如果没有发函征询其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那么就会给拒绝配合的股东以理直气壮地不予配合的理由。无论其他股东拒绝配合的真实理由是什么,这样一个正当的理由还是应该尽量避免的。既然我们能够通过规范化的操作避免给对方一个攻击我们的借口,为什么不避免呢?
三、严格按照公司法要求召开股东会,尤其是通知形式。在通知地址方面,要注意按照其户籍地址、常住地址一齐发函,避免其声称没有收到召开股东会的通知;在通知形式方面要注意采用EMS和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多种形式。
四、找出其他股东拒绝配合的真正原因,并做好说服工作。除了让拒绝配合的股东明白继续合作的好处之外,还要让其清楚拒绝配合不仅不能阻挡股权转让,而且还会给将来的股东合作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五、聘请律师全程指导。律师不仅可以通过发送律师函来催促对方履行配合义务,而且通过全程的规划避免不必要的失误。股权转让一般而言比其他事务更加需要律师的帮助,除了手续方面外,还有就是保证转让的顺利进行。
六、采取一定规避措施,实现股权的转让。比如可以采取股权托管、抵押担保等手段首先在操作中实现股权的转让,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以后慢慢办理,毕竟股东之间有很多事情需要互相照顾到对方利益,否则在其他事情上也会受到阻碍。
结语
在进行股权转让时,需要注意办理公司章程变更登记等手续。如果其他股东不配合签字或不办理变更登记,应积极协商解决。在准备材料时,关键是股东决议和章程修正案。在确定转让前,应以邮寄方式通知其他股东,并征求其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避免给拒绝配合的股东理由。严格按照公司法要求召开股东会,并采用多种通知形式。找出其他股东拒绝配合的真正原因,并做好说服工作。聘请律师全程指导,通过律师函催促对方履行配合义务,并规避失误。采取股权托管、抵押担保等措施实现股权转让,以保证顺利进行。在股东合作中互相照顾对方利益,避免阻碍其他事务的进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五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 第二节 股 份 转 让 第一百四十二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公司因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上市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因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四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一节 设 立 第八十六条 招股说明书应当附有发起人制订的公司章程,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
(二)每股的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三)无记名股票的发行总数;
(四)募集资金的用途;
(五)认股人的权利、义务;v (六)本次募股的起止期限及逾期未募足时认股人可以撤回所认股份的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五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 第一节 股 份 发 行 第一百三十四条 公司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公开发行新股时,必须公告新股招股说明书和财务会计报告,并制作认股书。
本法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的规定适用于公司公开发行新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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