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公园作为“公共场所的管理人”,其对相关公众在合理限度范围内负有安全保障的义务。游客因公园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而遭受损害,可以依法请求相应的损害赔偿。判断公园是否应向受害游客承担责任的重要标准之一是:该伤害是否是因公园没有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而造成的。所谓“合理的”义务,应根据该行业的性质、特点和条件确定。对于公园来说,在其可以预见危险的合理范围内做到危险告知、行为提示和安全管理,将可能威胁游人人身和财产安全的隐患降低至最低,即是其“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条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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