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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体罚的法律法规

2021-08-18 来源:步旅网

在当今的教育实践过程中,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的行为还时有发生。追其原因,一方面由于教师个人的教育理念失当,教师职业道德有待,另一方面也由于教师和学生对于有关禁止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法律规范的认识缺失。以上两种原因共同导致实践中行为主体对于体罚和变相体罚的内涵认识不足和区分模糊,在教育实践中产生了诸多的疑问和摩擦,进而造成学生的身心健康或人格尊严受到侵犯,故有必要对禁止体罚和变相体罚两个概念进行厘定并对相应的法律法规进行理论梳理。变相体罚就是具有中国特色的说法界定,在各类文献中并没有一个明确的概念。但在教育法律法规中,明确地将“体罚和变相体罚”共同提出,故有必要进行概念的界定。笔者认为变相体罚就是“没有接触被罚人身体,但以非人道方式迫使被罚人做出某些行为,使其身体或精神上感到痛苦的惩罚形式”。体罚与变相体罚的行为在教育教学实践中是严格禁止的。与此形成对比的是,如果教师未使用非人道的管理方式,对学生的处治也未超出其年龄及健康状况能够承受的水平,那么他的行为就属于合法和正当的管理手段,不在法律禁止之列。
拓展资料
体罚与变相体罚的行为在教育教学实践中是严格禁止的。与此形成对比的是,如果教师未使用非人道的管理方式,对学生的处治也未超出其年龄及健康状况能够承受的水平,那么他的行为就属于合法和正当的管理手段,不在法律禁止之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第三十七条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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