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套取资金行为,涉及单位和个人的违纪甚至犯罪行为,需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定性判断,对单位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不同程度的处分,对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处分。国家工作人员收受回扣、手续费等受贿行为,根据受贿数额及情节予以相应处罚。国家机关等单位索取、非法收受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法律分析
套取财政资金违反了《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六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截留、挪用财政资金;滞留应当下拨的财政资金;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第三百八十六条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第三百八十七条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套取资金,涉嫌多种违纪行为,甚至涉嫌犯罪。其中又分为单位行为违纪(或涉嫌犯罪)和个人行为违纪(或涉嫌犯罪),又分为直接责任人员违纪(或涉嫌犯罪)和单位领导违纪(或涉嫌犯罪)等,要根据具体违纪(或涉嫌犯罪)事实来定性。
结语
套取财政资金违反了《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涉嫌多种违纪行为,甚至涉嫌犯罪。根据具体情况,应对单位行为违纪(或涉嫌犯罪)和个人行为违纪(或涉嫌犯罪)进行定性,包括直接责任人员违纪(或涉嫌犯罪)和单位领导违纪(或涉嫌犯罪)。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应依法追究责任,追回财政资金,对相关单位和人员进行相应处罚,以维护法律的权威和社会的公平正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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