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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继承的概念和适用条件有哪些

2022-04-03 来源:步旅网

遗嘱继承是指按照被继承人生前的合法有效遗嘱来确定继承人的一种继承制度。法定继承是按照法律规定的范围和顺序来进行继承的。遗嘱继承与法定继承的区别在于继承人的确定方式、继承份额的确定方式以及优先顺序。涉外遗嘱继承的法律适用原则主要包括法定继承、遗嘱方式、遗嘱效力、遗产管理等事项以及无人继承遗产的归属。

法律分析

一、遗嘱继承的概念和适用条件有哪些

遗嘱继承,与法定继承相对而称,是指继承人依照被继承人生前设立的合法有效的遗嘱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一种继承制度。

在遗嘱继承中,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和继承份额均由被继承人生前做成的遗嘱来确定,因此,遗嘱继承又称“指定继承”。设立遗嘱的被继承人称遗嘱人,由遗嘱指定的继承人为遗嘱继承人。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二、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的不同有什么

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的区别如下:

1、法定继承是按法律规定的范围、顺序来进行的,而遗嘱继承则是按财产所有人生前的意思来继承的;

2、法定继承人的继承份额是根据所有法定继承人的情况和赡养扶养情况来确定的,遗嘱继承人的继承份额是财产所有人在遗嘱中确定的;

3、遗嘱继承人必须是属于法定继承人范围内的人,而法定继承人不一定都是遗嘱继承人;

4、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的。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三、涉外遗嘱继承的法律适用原则有什么

所谓涉外继承,就是指公民死亡时,依法将其个人所有的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转移给他人所有的、具有涉外因素的一种法律制度。

适用原则主要有:

1、法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但不动产法定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2、遗嘱方式,符合遗嘱人立遗嘱时或者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遗嘱行为地法律的,遗嘱均为成立。

3、遗嘱效力,适用遗嘱人立遗嘱时或者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

4、遗产管理等事项,适用遗产所在地法律。

5、无人继承遗产的归属,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遗产所在地法律。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三十一条

法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但不动产法定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结语

遗嘱继承是一种按照被继承人生前设立的合法有效遗嘱来继承遗产的制度。遗嘱继承由遗嘱人指定的继承人来继承,范围、顺序和份额均由遗嘱确定。与之相对,法定继承是按照法律规定的范围和顺序进行的继承。遗嘱继承与法定继承的不同之处在于遗嘱继承是根据遗嘱人的意愿进行继承,而法定继承是根据法律规定进行继承。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涉外遗嘱继承的法律适用原则包括法定继承、遗嘱方式、遗嘱效力、遗产管理等事项和无人继承遗产的归属,适用相关法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

伪造的遗嘱无效。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 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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