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拒绝取保候审时,应查看其驳回理由,依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公安机关应在三日内告知申请人不同意的理由;取保候审期满后,执行机关应在期限届满前通知决定机关解除取保候审或变更强制措施,并及时通知执行情况。
法律分析
一、如果公安机关拒绝取保候审怎么办
1、看公安机关的驳回理由。根据法律规定,取保候审属于刑事诉讼期间的临时强制措施。犯罪嫌疑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向公检法办案机关书面提出办理取保候审要求。办案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取保候审期满以后怎么处理
取保候审即将到期的,执行机关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通知决定机关,由决定机关作出解除取保候审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并于期限届满前书面通知执行机关。执行机关收到决定机关的《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通知后,应当立即执行,并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决定机关。
拓展延伸
公安机关不予取保候审,如何保障被羁押人员的权益?
被羁押人员的权益保障是司法公正的重要方面。在公安机关不予取保候审的情况下,确保被羁押人员的权益需要采取一系列措施。首先,律师应积极介入,提供法律援助,确保被羁押人员的辩护权得到保障。其次,监狱管理部门应严格执行法律规定,确保被羁押人员的基本生活权、健康权和人身安全得到保护。同时,相关部门应加强监督,确保侦查活动符合法律程序,避免任意拘禁和滥用职权。此外,建立有效的申诉机制,让被羁押人员能够及时反映问题并获得公正处理。综上所述,通过律师介入、监狱管理、监督机制等多方面的保障措施,可以更好地保护被羁押人员的权益。
结语
在公安机关拒绝取保候审的情况下,应当仔细审查其驳回理由,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要求公安机关明确告知不同意的理由。对于取保候审期满后的处理,执行机关应提前十五日通知决定机关,并根据决定机关的解除取保候审或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进行执行,并及时将执行情况通知决定机关。在保障被羁押人员权益方面,律师应积极介入提供法律援助,监狱管理部门应确保基本权利和人身安全,相关部门应加强监督,建立有效的申诉机制。通过多方面的保障措施,可以更好地保护被羁押人员的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2020修订):第五章 对重新犯罪的预防 第五十二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于无固定住所、无法提供保证人的未成年人适用取保候审的,应当指定合适成年人作为保证人,必要时可以安排取保候审的未成年人接受社会观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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