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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关于孩子离婚程序的规定

2020-06-27 来源:步旅网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需签订书面协议并到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协议应包括离婚意愿、子女抚养、财产和债务处理等事项。在30天内,任何一方可撤回离婚申请。30天后双方需再次到登记机关申请离婚证。对于探望权的中止,若申请人以不利于子女健康为由,执行庭可直接决定是否中止执行,无需审判程序。若单独起诉要求中止探望权,则法院不予受理。

法律分析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在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以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为由,请求法院依法中止申请人行使探望权的处理,有关探望权的生效判决巳进入执行程序,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提出中止行使探望权清求的,可由执行庭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直接作出是否中止执行的裁定,无需通过审判程序解决。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以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为由,单独起诉要求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拓展延伸

《民法典中关于未成年子女离婚程序的具体规定》

《民法典中关于未成年子女离婚程序的具体规定》是指在民法典中明确规定了未成年子女在离婚程序中的相关权益和程序要求。根据该规定,未成年子女在离婚程序中应当受到特殊保护,其意见和利益应当被充分考虑。离婚程序中,父母应当就子女的监护权、抚养权、探望权等问题达成协议,保障子女的身心健康和正常成长。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听取未成年子女的意见,并根据实际情况做出符合子女最佳利益的判决。这些规定旨在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确保他们在离婚程序中得到适当的关注和保障。

结语

根据以上规定,《民法典中关于未成年子女离婚程序的具体规定》明确保护了未成年子女的权益和程序要求。离婚双方应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就子女抚养、财产和债务处理等事项达成一致意见。如果一方不愿意离婚,可在规定期限内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对于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请求中止探望权的处理,执行庭可根据申请作出裁定,无需审判程序。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应听取未成年子女的意见,保障他们的身心健康和最佳利益。这些规定旨在确保未成年子女在离婚程序中得到充分的保护和关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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