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支付的经济补偿如下:
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合同的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期满前,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2、劳动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用人单位有下列过错情形之一,导致劳动者行使单方即时解除权,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用人单位未按劳动合同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违反真实意思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6)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免除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7)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八)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强迫劳动者劳动的;
(9)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制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3、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用人单位因下列非劳动者过错原因单方面预告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1)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规定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仍不能胜任工作;
(3)订立劳动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后,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4)用人单位依法经济裁员的。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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