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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缺乏直接证据时的定罪策略

2022-10-27 来源:步旅网

盗窃罪的定罪需要直接证据,否则需要经过公安机关的侦查和寻找证据后才能立案。盗窃罪涵盖有形和无形财物,对于自家或近亲属财物的盗窃,一般不按犯罪处理,但确有必要时会有所区别。被盗物品的价格需要以有效证明为准,无法确定时根据当时当地同类物品价格和核价方法计算。此外,盗窃信用卡、发票、邮件、通信线路、电信设备以及非法充值、盗用他人网络账号等行为也可构成盗窃罪。

法律分析

一、盗窃罪没有直接证据怎样定罪

在只能确定嫌疑人,但是没有直接证据证明嫌疑人犯了盗窃罪的时候,就要报警,公安机关会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审查等一些列侦查,寻找到证据后才能立案。

二、盗窃罪的成立条件

盗窃的公私财物,既包括有形的货币、金银首饰等财物,也包括电力、煤气、天然气等无形的财产。对于偷拿自己家的财物或者近亲属的财物,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处罚时也应与在社会上作案的有所区别。

被盗物品的价格,应当以被盗物品价格的有效证明确定。对于不能确定的,应当区别情况,根据作案当时、当地的同类物品的价格,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4号)》规定的核价方法,以人民币分别计算。

根据刑法分则、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下列行为也以盗窃罪论处:

1、刑法193条第3款规定: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2、刑法210条第1款规定: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3、刑法第253条规定:邮政工作人员犯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而窃取财物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4、刑法第265条规定: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或者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规定:将电信卡非法充值后使用,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较大,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规定:盗用他人公共信息网络上网账号、密码上网,造成他人电信资费损失数额较大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结语

盗窃罪的定罪需要确凿的直接证据。当只能确定嫌疑人但无法直接证明其犯罪时,应报警并由公安机关进行一系列侦查,寻找证据后方可立案。盗窃罪的成立条件包括有形和无形财物,对于家人或近亲属的财物,一般不按犯罪处理,但确有必要追究刑事责任者,处罚应与社会作案者有所区别。被盗物品的价格应根据有效证明确定,如无法确定,则根据作案当时、当地同类物品价格,并按照相关法律解释的核价方法计算。此外,根据刑法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其他行为也可被视为盗窃罪,如盗窃信用卡、盗窃发票等。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 侦 查 第九节 辨 认 第二百六十条 辨认时,应当将辨认对象混杂在特征相类似的其他对象中,不得在辨认前向辨认人展示辨认对象及其影像资料,不得给辨认人任何暗示。

辨认犯罪嫌疑人时,被辨认的人数不得少于七人;对犯罪嫌疑人照片进行辨认的,不得少于十人的照片。

辨认物品时,混杂的同类物品不得少于五件;对物品的照片进行辨认的,不得少于十个物品的照片。

对场所、尸体等特定辨认对象进行辨认,或者辨认人能够准确描述物品独有特征的,陪衬物不受数量的限制。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 侦 查 第九节 辨 认 第二百六十一条对犯罪嫌疑人的辨认,辨认人不愿意公开进行时,可以在不暴露辨认人的情况下进行,并应当为其保守秘密。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 侦 查 第九节 辨 认 第二百六十二条 对辨认经过和结果,应当制作辨认笔录,由侦查人员、辨认人、见证人签名。必要时,应当对辨认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 侦 查 第十节 技术侦查 第二百六十五条 需要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应当制作呈请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报告书,报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决定书。

人民检察院等部门决定采取技术侦查措施,交公安机关执行的,由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后,交负责技术侦查的部门执行,并将执行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等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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