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调解,作为解决劳动争议一种途径,是有用的。从法理上讲,劳动局处理劳动纠纷属于民事调解行为,不具有强制执行力。只有仲裁和法院有效判决才有强制执行力。具体是怎么调解是根据当事人的意见,分歧,调解员具体协商决定,只让让当事人双方都能接受,化纷止争即可。调解的好处在于成本低,不伤和气。但也存在没有强制执行力这个问题,所以需要当事人真心实意的调解才会有效。
一、劳动局调解有用吗?
这个是有用的,主要看双方的意愿。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四十二条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
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
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
调解不成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劳动局调解有用吗?
二、劳动局调解需要多久
参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没有具体时间限制,但是劳动局结案是有时间的一般为60工作日,特殊案件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以上指结案时间并非有最终结果。
仲裁的话一般为60个工作日彻底有结果(裁决书、调解书)。
所以只能认为调解时限是这么长,一般很少会有拉这么长的,但是如果投诉人证据不足,那这个时间就是无限的了。
三、劳动调解应遵守的原则
(1)事实清楚原则。所谓事实清楚原则,是指在仲裁程序中,应当坚持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才能进行调解的原则。事实清楚是调解的基础和前提。只有查清事实、分清是非,才能使双方当事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哪些是合法的,哪些是违法的,从而促使当事人互谅互让,达成调解协议。事实不清,不能调解。
(2)自愿原则。所谓自愿原则,是指在仲裁程序中,是否进行调解,能否达成协议,完全取决于双方当事人的自愿。当事人如果不自愿,就不能调解。这就是说,劳动仲裁机关在仲裁程序中,要充分尊重当事人或调或裁的权力,不得强迫。
(3)合法原则。所谓合法原则,是指在仲裁程序中,调解活动和协议内容,都必须符合劳动实体法和仲裁程序法的规定。就是说,调解程序和协议必须合法,否则不能成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侵犯其劳动保障合法权益的,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对举报属实,为查处重大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提供主要线索和证据的举报人,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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