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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的哪种行为需要严格禁止?

2021-04-19 来源:步旅网

法律分析:

一、禁止以击打、刺扎等方式直接造成身体痛苦的体罚。

二、超过正常限度的发展、反复抄写,强制做不适的动作或者姿势,以及可以刻意孤立等间接伤害身体、心理的变相体罚。

三、辱骂或者以歧视性、侮辱性的言行侵犯学生人格尊严。

四、因个人或者少数人违规违纪行为而惩罚学生。但是因为个人而受到惩罚伤及无辜也确实有点过分。不过教育部这样规定,是否会过犹不及。

五、禁止老师因学业成绩教育惩罚学生;

六、个人情绪、好恶实施或者选择性实施教育惩戒;

七、指派学生对其他学生实施今教育惩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第三十七条 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二)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教师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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